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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 監察委員

高鳳仙
高鳳仙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9109司正0009彭男分別於民國95年5、8月間,對乙女、連續對甲女以恐嚇而為性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96年10月16日入臺北監獄服刑。臺北監獄明知彭男經5度鑑定評估均認治療不具成效且有中高度危險再犯可能性,且明知彭男將於105年12月3日執行期滿,卻就乙女部分,未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於刑期屆滿前3月將彭男送請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就甲女部分,亦未依自101年1月1日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3條等規定,於4個月內屆滿前經彭男送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施以強制治療,致使彭男於105年12月3日出獄後,於106年6月30日至同年9月16日多次再犯引誘暗示少年為性交易之虞訊息、引誘使少女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29109司正0011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楠梓分局承辦員警陳○○受理檢舉人殷女舉發楊女持手機跟拍行為後,僅依檢舉人提供之3位證人證詞即對楊女裁罰1,500元,經查證人蕭男與廖男2份調查筆錄幾乎一致,經詢承辦員警表示係將蕭男筆錄內容複製後貼至廖男筆錄,不僅內容是否真實顯有疑義,亦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筆錄記載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另未採取向高雄大學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或詢問相關人員、未檢查楊女手機內是否有殷女等人影像或照片、未讓楊女有對證人供詞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調查作為,不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23109國正0007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審于非共諜案期間,有蘇爾挺等11位被告於審理中陳述或於押房報告表示其在調查局或保安處有受到刑求拷打、深夜訊問、疲勞訊問等不人道待遇,軍事審判官雖知悉未進行處理,另8人於申請補償時亦有類似侵害人權之主張。又6位被告徒刑或感訓期間屆滿,保安司令部未立即依法釋放,甚至有7人獲判無罪卻對其進行感訓,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年半,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賠)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2億4113萬3千元,核有嚴重違失。另洪世鼎、朱瑜、賀德巽及張則周並未參加組織活動或提供資料,被該部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分別判處13年及10年之徒刑,其中洪世鼎、朱瑜之子洪維健於4歲半送被至土城之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與母親同住至小學3年級,成為臺灣最小政治犯。而臺灣省社會處心理學班負責人鹿宏勛等5人獲自新運用無須送審,不但依法無據,相較於其他受審之人亦顯失公平,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09/07/21109內正0026高鳳仙委員提,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對於所轄比利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下稱比利馬課照中心)補辦室內裝修案,額外要求一併辦理本不需辦理之「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並增加由結構技師提具結構計算書並簽證,明顯增加法令所無之負擔,損及人民權益。又,該府都市發展局對於比利馬課照中心、比利馬幼兒園及比利馬文理短期補習班陽臺外推違建及比利馬課照中心地下室自用儲藏室(非課照中心立案範圍)開窗行為所為之裁罰,不僅明顯逾越法令規定,且行政行為前後不一、審查標準反覆,行政手段過當,令民眾無所適從。該府教育局復依前開裁罰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等教育法令裁罰前述比利馬3家機構,不僅違法失當,且致人民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另,該府教育局於比利馬幼兒園教保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能及時督促該園建立代理制度,卻於該員復職後,始以人員異動未函報及生師比例違反規定處以罰鍰,不僅適用法令有違誤,且損及幼兒受教品質。以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16109教正0012高鳳仙委員提:據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陳訴,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下稱正興國小)特教班陳○英教師(下稱陳師)遭多名家長指控管教失當,動輒公開羞辱特教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並向家長推銷直銷健康產品,涉有不適任情形,該校卻遲未調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更以保障陳師工作權為由,僅消極調整陳師職務,漠視特教生權益等情,正興國小自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即對陳師啟動不適任教師戊類案件調查,延宕至108年8月5日始函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調查結果,另108年7月27日第18次總結會議,當日2位缺席委員於事後確認,然函送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調查報告,係將9位調查委員姓名以打字方式具名(未註明缺席委員及其是否請假),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正興國小就本案調查程序延宕,及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未善盡主管機關及調查機關之責,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16109教正0009高鳳仙委員提: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對於A女疑遭性騷擾或性侵害情事,未依限責任通報、延遲本案調查工作、不當要求A女父親簽下不調查申請書及調查期間誤植行為人名字等諸多錯誤,核有違失;違法聘任李俊頴擔任課後社團老師,亦有不當;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事後行政調查,僅認定校長1人延遲通報,卻未對教務主任之延遲通報予以處置,核有督導不周之缺失。另,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對A女另一校園性平案件,核有未依法於3日內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調查委員組成不合法等缺失,且調查報告漏未審酌有無違反A女意願、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性侵害等情事,實有欠當。...詳全文
109/07/16109教正0011高鳳仙委員提:臺南市張博勝老師任教期間計32件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案件,受害者達31人(那拔國小8件8名受害人、新市國小24案23名受害人)臺南地檢署並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張博勝13案,致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臺南市新化區那拔國民小學前校長林信宏知悉後,私下協調張師調校至新市國小,致使新市國小受害人達23人,核有重大違失;主任許崑泉、前督學林慶煌知悉後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且前校長林信宏、前督學林慶煌於接受調查時,供述前後矛盾且避重就輕,意圖卸責,前校長林信宏並延宕處理張博勝及其妻不當補習案,均核有重大違失;臺南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導師林裕義、陳春妙等人分別於94、95學年度接獲女學生反映知悉張博勝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均未依法通報,核有違失;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難辭監督不周之責。另,張博勝於任教期間違法體罰學生共計9案件,體罰29名學生(那拔國小2件2人、新市國小7件27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僅知悉3件,未督導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就張博勝體罰學生案進行清查,亦有欠當;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新市國小前校長蘇恭鴻、前校長余孟和及多名教育人員、前校長張瓊文及多名教育人員,知悉張博勝違法體罰學生,均未依法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均有重大違失。...詳全文
109/07/14109交正0005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約僱助理工務員廖亞頎、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工務員蔡全義、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助理工務員袁星浩及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獨立山工務段助理工務員潘志宏(下稱廖亞頎等4人),於任職期間,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廖亞頎等4人及業者提起公訴,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而交通部公路總局廖亞頎等4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其等違法行為,係於短期間內在多區養工處 ,多件採購工程涉案,公路總局卻是因他案歪打正著始察覺本案,失卻及早發現弊端之契機,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另就本案涉案人員,主管考成均未落實,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14109交正0004高鳳仙委員提,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與試營運服務計畫」勞務採購案之評選作業,未慎酌巨額採購案件之特殊性及實際需要,妥訂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本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依規定載明廠商間之差異,且將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中屬於評選項目4之計畫主持人個人過去經歷,列為評選項目5之廠商實績,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評審委員亦未評閱所附文件內容而誤認廠商實績;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未依Kbike評選要點之評分標準給分,致得標廠商於廠商實績部分所獲評分高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6/16109財正0012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前局長朱松偉於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之發票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桃園市政府於任用朱松偉為一級主管之重要職務,未查察其於學術界、業界之操守風評及與業者交往情形,而其所涉案件及收賄行為幾乎在經發局內發生,明目張膽毫不避嫌要求業者將賄賂及逾越一般社交禮儀範疇之贈與,逕送至經發局局長辦公室內,公然將公家機關辦公處所當犯罪場所,且其於107年3月至107年12月短期間內即發生多起違法情事,與業者過從甚密,操守有嚴重瑕疵,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而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知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主管監督機制失靈,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6/11109教正0007高鳳仙委員提: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下稱池東國小),審議王師教學不力案件未提供王師輔導報告並僅提供2日就審期間,均有程序瑕疵等情;澎湖縣政府對於池東國小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之解聘案竟予核准,亦有違失。核澎湖縣政府與池東國小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5/19109內正0018高鳳仙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廉政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對於公務人員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於考試集中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錯誤認定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致使移送、受理及調查程序均於法不合;又,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9期專業學習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置過程違失連連,並威嚇迫使被害人接受道歉,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嚴重損及被害人權益,法務部廉政署難辭其咎,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5/14109教正0006高鳳仙委員提:板橋國中學生林女與沈男交往,康姓導師部分管教行為有違管教目的及違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有損2生的隱私權及人格尊嚴,不僅造成2生以死抗議的悲痛慘劇,且事後不願道歉,家長提出懲處過輕、官官相護的指控,核有明確違失;該校不當要求2人填寫「偶發事件行為自述表」,並違法記警告處罰,亦為造成2人自殺的原因,核有嚴重違失。另該校對林女未有自殺議題之輔導處置,亦未適時與家長聯繫討論合作模式及處理方式,於輔導無效後,竟將最壞的結果告知林女,讓2人覺得被威脅要分手,最後選擇走上絕路,實有不當。再者,該校輔導工作督導機制不盡周全,誠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5/13109司正0005高鳳仙委員提:依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9日函令,罹病受刑人如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時,各機關不得將其列入機動調整移監名冊。陳訴人自105年間經臺中監獄所屬培德醫院醫師診斷罹患頸椎退化、腰椎退化、上肢神經等疾病,惟臺中監獄辦理移監時,明知陳訴人罹患上開疾病、戒護就醫作核磁共振檢查以決定是否手術等事實,卻未向駐診蕭醫師及陳訴人了解是否要安排手術、有無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冒然於107年4月12日將陳訴人列入移送臺南監獄名冊,且在翌日移監時陳訴人將2份診斷證明書交給中央台,衛生科卻以沒有安排手術為由將其移至臺南監獄執行,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4/21109內正0014高鳳仙委員提,陳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段3-132地號部分土地遭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聖羅蘭公司)越界建築,雖已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保障所有權,詎該公司仍違反停工禁令,在假處分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搭建越界建築部分外牆,苗栗縣政府卻未依規定強制拆除其擅自復工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且於此期間,大樓建築工程經過11次勘驗,苗栗縣政府竟核准勘驗,未針對其位置不符情形依法勒令該公司修改或強制拆除,反根據內政部悖離事實之會議結論同意復工。又該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於該公司申領使用執照時,以民國(下同)86年3月22日簡便行文表通知改正,然未勾選「現場施作與核准圖樣不符」項目,該公司於86年4月1日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該府審查「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是否相符」乙項時竟勾選通過,嗣於86年6月20日核發建物使用執照,其使用執照審查表竟認定「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相符」,核有嚴重違失;至於苗栗地政事務所於81年4月辦理3地號土地分割增加3-132、3-133地號時,因訂正地籍圖筆誤,致地籍圖中上開地號間之經界線有誤,造成土地經界線錯置及面積誤植,引發紛爭,斲傷政府形象與土地登記公信力,以及苗栗縣政府興建苗栗市啟文陸橋,未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完成後迄今已逾30餘年,從未支付使用補償金予土地所有權人,形同長期違法占用,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18109內正0007高鳳仙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民國107年4月28日21時許,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三廠火警造成消防人員6人及敬鵬公司外籍勞工2人死亡,經核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火指揮官均未詳閱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亦未仔細詢問該公司人員,故不知火場建築有二廠、三廠之分,亦不知三廠東北、東南、西北面共有三個出入口,致嗣後7名消防員受困於東南角貨梯附近時,仍由東北角出入口進入沿水線繞ㄇ字形長路救援;另雖派員進入三廠救災,卻未曾派員前往二廠4樓宿舍區搜索,期間相關人員雖曾2度前往查看,但均未能確認有無人員受困在內,終至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後而難以救援;又救火指揮官於是日21時42分已知全面燃燒,卻遲至21時57分始通知入室人員撤出,肇致入室人員持續深入火場,陷於險境卻渾然未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內正0040高鳳仙委員提,行政院無視107年10月29日再提出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已逾收受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4月至7月間通知後30日之法定提出期間,且無視依法於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等事實,以來源不明、未經正當及嚴謹程序作成、變更原意見書內容之修正意見書,取代經由正當程序作成,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原意見書,由該院前秘書長卓榮泰於同月29日交由承辦單位違反規定以稿代簽,火速核定後,當日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重行公告,致影響公投案之進行,損害政府公信力,核有明確違失;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該會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即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又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案。...詳全文
108/10/15108內正0032高鳳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處理107年10月15日之家暴案件,未依法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未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及未製作筆錄,亦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報社政機關,且無報案紀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08/09/12108教正0016高鳳仙委員提: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棒球隊黃信嘉教練在105年起,涉嫌對7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對22位學生為性騷擾行為,並經地檢署提起公訴。該校鄭姓班導師、林教練及陳宗世總教練知悉該校園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通報,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僅對2名進行調查,對其他20餘位受害學生未依法調查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校包含張前校長在內之多名教育人員知悉陳宗世總教練涉及體罰情事,卻未依法通報社政機關,且校安通報類別錯誤,於處理陳總教練涉及體罰案件竟給予申誡1次之輕微懲處,顯見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核有嚴重違失,對於黃信嘉教練體罰學生未為任何調查及懲處;另,青溪國中並有未依法定程序聘用教練、違法提供未具住宿用途之劍道館供棒球隊選手住宿等情,均有明確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8/22108國正0007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國防部保密局辦理「台電匪諜案」,僅將參加組織、提供金錢、幫助藏匿、知匪未報之曾維成等25人移送偵查及審判,對領導組織、吸收成員、要求資助及幫助藏匿之鹿窟事件領導人陳通和、陳本江等人卻未依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上開初審與復審程序,未詳查有無刑求逼供、誤用法條 且未依法迴避,被告無法選任辯護人,違反憲法保障辯護權。案關檔案本應永久保存,詎國防部違法將歷審檔卷銷燬,再將銷燬清冊滅失,迄無法查出何人於何時銷燬檔卷及滅失清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7)...詳全文
108/07/04108內正0023高鳳仙委員提,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集集分局查處陳訴人有無匿報刑案情事,未確實審酌陳訴人接受張姓男子報案時,即陪同報案人到現場蒐證,返回東光派出所已逾夜間9點,係因報案人陳稱肚子很餓要求不要製作筆錄先回家,等其與兒子商量是否提告、陳述人受訓回來後再處理,以及陳訴人業將相關受理情形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且已於現場拍攝包括門鎖被破壞等照片及清點遭拿走物品,並將相片檔完整保存於該所公務相機中等情事,率予核處陳訴人申誡2次之處分,嗣並令其免兼東光派出所副所長職務,及駁回陳訴人之申訴案,均核有違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20日之再申訴決定書亦為相同之認定,撤銷該局及該分局之處分,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惟南投縣警局交集集分局重新查處後,竟將其應負之本件匿報刑案爭議責任,歸責於受害之陳訴人,並不當給予劣蹟註記,且未回復兼任副所長職務,核有明確違失。再者,東光派出所所長林群超明知張姓男子已於106年11月2日對林姓女子提出竊盜罪告訴,該所於106年11月29日接受林姓女子交付之電腦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及公事包(皮箱)3個等物品,林姓女子宣稱該物品係屬其所竊取之物,林群超卻未依法通知林姓女子到場製作筆錄,且其違反規定逕行通知張姓男子取回贓物,復未將張姓男子106年11月29日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函請南投地檢署併行偵辦,致使承辦檢察官無法確實掌握實情,影響後續法院判決科刑之正確性,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20108國正0006高鳳仙委員、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提: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所屬第一支援指揮部於104年接獲A男申訴遭性騷擾後,未將申訴作成紀錄,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且未對該申訴案實施調查,竟以「查證不屬實」為由結案;A男再於106年3至4月間反映其多次被行為人脅迫為口交、肛交行為,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後,均未依法製作筆錄,該部亦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行為人撤職並移送偵辦,核有明確違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承辦本案檢察官知悉本件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卻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且未依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之規定,實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6)...詳全文
108/05/16108教正0007高鳳仙委員、尹祚芊委員提: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內湖高工)於處理黃師性騷擾學生事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認定黃師未達「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足以改變身分」程度,性平會決議情節重大,卻未依規定予以黃師停職並靜候調查,而核給事假並予以支薪,嗣經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附調查報告未引用情節重大之規定,解聘案遭退回並請該校檢附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調查報告書以利審核,惟該校卻遲至1年後始函報請求抽換調查報告,至106年8月8日始由3位調查委員補行簽名,核有明顯違失;該校自105年3月3日知悉本案起至106年3月31日發布黃師懲處令止長達1年時間,不僅不諳法令,任意變更所犯法條,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關於教師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數度退回黃師解聘案後,對於該校函報之撤銷解聘、不續聘、記2小過,未能指出不解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情形,核有未盡監督責任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4/18108國正0003高鳳仙委員提: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吳石等勾結中共洩漏軍機一案經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後,39年4月1日總統府代電請國防部參謀總長組織軍法會審,會審庭於39年4月27日審訊吳石等12人後,於39年5月30日製作39年度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本次軍法會審有下列違失:(一)先請總統核示後再製作判決書,於法不合;(二)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並據此虛構證詞定罪吳鶴予;(三)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吳鶴予、方克華、江愛訓、林志森、黃德美、王濟甫罪刑。另參謀總長將39年5月30日判決書呈蔣總統核示,39年6月9日總統府代電准許吳石、陳寶倉、聶曦、朱諶之4名照原判決辦理,其餘8名被告依指示各點另行擬判報核。國防部為復審而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39年7月20日開庭會審8人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製作39年7月25日復判判決書,該復判判決有下列違失:(一)原判決關於王正均8人部分因未宣告或送達而不生效力,卻違法對王正均8人進行復審;(二)未依法核派上將為審判長,會審庭組織不合法;(三)審判筆錄未由審判長及審判官簽名,訴訟程序有違誤;(四)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並據此虛構證詞定罪吳鶴予,僅依總統批示未提重判理由卻將原判決2年6月改為10年;(五)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林志森、吳鶴予、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等5人死刑等重刑,嗣後又因總統批示未依法廢棄該判決,對該5人(尤其是被判死刑之林志森)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3)...詳全文
108/02/14108內正0007高鳳仙、章仁香委員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員戴一貫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專門委員黃建昌等2人,長期服務於該府建管單位,分別擔任高階文官及施工勘驗與使用執照審查之重要工作。該2人私底下卻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建商往來密切,戴一貫不僅有借名登記與投資建商之建案獲取超出一般行情之利益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更有收受建商40萬元賄款之情事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褫奪公權4年,並經該府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黃建昌亦有投資建商之建案與大額金錢借貸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臺北市政府對該2人嚴重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年年給予考績甲等,且黃建昌更由該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總工程司,一路調升主任秘書及該府都市發展局專門委員,直到案發後,該府雖給予該2人考績乙等,並認為其行為已違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惟卻以「情節輕微」為由,僅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該府事前未善盡監督之責,事後懲處過輕,核有明確違失。...詳全文
108/02/13108教正0002高鳳仙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對於該校教師違法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者,其處置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該校專任教授服務規則與教師倫理守則所定之相關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16107教正0012高鳳仙委員提:國立東華大學明知吳茂昆赴中央研究院參加實驗室或院士等會議,以及參加陳水來文教基金會等10個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除參加國立大學校長協會之會議與其執行校長職務相關外,參加其他9項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均非「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或「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依法不能請公差及領差旅費,竟違法核准吳茂昆以公差方式回中央研究院參加相關實驗室等會議計69日及參加9個兼職機構團體之會議計37日4小時,合計高達106日4小時,且違法核准吳茂昆申請並領取於101年2-7月間赴該院及其他機關團體開會之差旅費15筆共33,185元,遲至101年9月始自其該月份薪資扣還;又吳茂昆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分別兼任財團法人信義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國立大學校長協會監事及馬偕醫學院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等4項非營利事業團體之職務,均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事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東華大學遲至教育部要求全國徹查兼職情形,始於104年8月25日報經教育部於同年9月7日許可,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7/12107教正0009高鳳仙委員提:臺南市立崇明國民中學處理學生違反班規事件,未盡告知違規義務亦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草率將學生移送懲處,且未適時提供關懷與協助,致學生跳樓自殺而身受重傷,核有違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就本案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然查該報告無訪談當事學生,亦未針對該校處理程序是否有瑕疵、執行方式是否有當、自白書格式、相關老師是否疏於注意等問題進行檢討,僅一再強調難認學校有行政疏失,加上報告直指學生家庭結構與互動可能對其情緒與行為造成影響,更導致該生家長質疑該府偏袒學校及誤導社會大眾,斲傷政府公信力,亦有待檢討改進,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7/11107司正0005高鳳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對於所屬板橋派出所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不僅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之供述記明筆錄,亦未附卷移送檢方,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指認辯駁等諸多明顯瑕疵,視而未見,未命補正,即草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訊問時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冤而自殺身亡。上開機關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一案,...詳全文
107/06/14107教正0008高鳳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教師許文寶、陳來福疑似校外補習案,草率認定其未違法補習,遲至107年5月11日始重新調查認定許文寶校外兼職補習屬實,迄今仍未調查陳來福有無違法在外補習,延宕處理補習案,致違法補習教師已罹於時效,無法予以議處;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羅老師於處理100年3月2日學生疑似自行批改考卷事件,未經調查程序即要求陳訴人寫自白書,且未將依規定陳核及保管,復於100年4月27日處理學生攜帶錄音筆到校事件,違反規定進行搜查,並違法要求學生填寫「偶發事件意外事件違規事件處理紀錄單」,又將該表單私自保存未依法陳核;該校處理羅老師與陳訴人之師生衝突事件,不僅未連結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3次訪談非輔導,均有陳訴人以外之家長、導師、校長或「將軍」等人共同參與,且未依規定陳核,致校長不知師生衝突嚴重,因而拒絕陳訴人轉班申請,陳訴人只好請假在家自修直到畢業,致陳訴人心理傷害未獲適當輔導治療。上開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6/14107教正0007孫大川副院長、高鳳仙委員提: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對於雙性人群體並無有意義之資料統計,亦未主動進行研究,對於雙性人社會上各類適應問題視而不見,更無任何政策推行,已構成人權侵害;衛生福利部未能制定醫療指引或手冊給予協助,致雙性兒童有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侵害雙性兒童身體健康權及基於人性尊嚴之個人主體權,洵有嚴重違失,與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人權規定有違,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6/07107內正0011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明知106年1月19日承攬威均建設有限公司之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現場工務經理邱○雄於該工地非法容留2名外籍勞工從事工作,卻未依法裁處罰鍰;明知106年4月13日在上開工地吊料工人游○雲所駕駛車輛查獲之非法工作外籍勞工2人,未查明其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媒介」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之規定,竟以無積極事證足證「違法聘僱」或「非法容留」外籍勞工為由,對其不予處分,即有違失;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違反規定將106年1月3日機關不受理之匿名檢舉案視為檢舉案件,遲至本院約詢後,始將黃○華之申請檢舉獎勵金案函送勞動部核發,且對於黃○華之106年10月31日檢舉案,迄今尚未將該申請檢舉獎勵金案函送勞動部,均有不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對於黃○華之106年6月12日檢舉案,誤認在鄰近檢舉地址查獲並不屬檢舉人檢舉,迄今尚未將黃○華申請檢舉獎勵金案移請勞動部核處;另,內政部迄未針對外籍勞工及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逐年增加問題提出有效對策,亦未重視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人力配置明顯失衡問題,致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問題嚴重,均核有違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5/17107國正0005高鳳仙委員提:國防部未依規定保存叛亂案件檔案,反迭失相關檔案,致民眾無從瞭解其遭逮捕、移送與羈押等經過,嗣後向法院聲請賠償均遭法院駁回。91年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向當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取陳訴人刑事案卷時,該部竟誤送同名同姓之他人案卷,致該院法官誤為判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5/03107內正0010高鳳仙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前副局長王OO於100年間任職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時,曾受新北市地政士公會請託向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索取「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清冊,經新北市政府政風處登錄於廉政署「1-11職等機關廉政風險人員名冊」,但未簽報機關首長知悉,其100年-102年考績均為甲等,且職務於100年及102年獲調升為該府地政局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再者,其自104年起任職地政局副局長時督辦之相關業務,亦於105年12月30日列為106年度貪瀆不法目標案源,並依廉政署訂頒「廉政高風險人員查察行動方案」核列年度查察目標,惟直至106年2月21日其因涉犯貪瀆罪被搜索而墜樓死亡時止,新北市政府政風機構未曾將相關案情簽報機關首長知悉,其104年-105年考績均列為甲等。政風機構上開行為,除影響對其品格操守之考核與用人之考量外,更錯失適時端正其行為之機會,新北市政府監督亦有不周,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4/13107內正0009高鳳仙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明知原中壢市龍岡路二段o號違建物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經97年3月6日民眾檢舉、公所查報違建情形為第1至6層磚造增建,已違反建築法規定,卻長期放任該違建物存在迄今,未予拆除,亦未依法對於該違建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為連續罰緩、限期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封閉、移送司法機關等處分,核有明確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4/11107司正0002高鳳仙委員提:雲林監獄儲放供鍋爐燃油使用的重油高達1萬4千公升,卻長期疏於檢修油槽管線,且未依法設置防溢堤,致102年1月19日與106年6月4日兩度發生重油外洩合計5.42公秉,造成鄰近農田及排水路污染,兩次漏油事件之罰緩、整治及賠償共損失新臺幣1,000萬餘元;法務部矯正署未確實評估該監於102年事件後所提「貫流鍋爐設備更新工程」、「油脂截油槽增建工程」、「炊場鍋爐天然氣設備工程」等改善方案補助經費之必要性,草率駁回其中兩項治本之重大工程,難辭督導不周之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對於雲林監獄102年事件未依法裁罰且未依法保存裁罰公文資料。上開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詳全文
107/03/14107司正0001高鳳仙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規定受刑人寄發書信張數以1張為原則,如增加張數須向管教人員申請許可,不當附加法令所無之限制,遲至本院調查詢問後,始向受刑人宣導寄發書信張數不予限制,核有怠失;另該監獄要求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必須開立30位非親屬接見名單,惟矯正法令並無應開立接見名單之規定,該監獄不當限縮其接見權利,直到本院調查詢問後,始取消該規定,核有違失;復以受刑人移監時,其於原矯正機關經由監獄醫師開立或檢查合格發給之醫療藥品,業屬核准持有,法務部矯正署卻要求受刑人於移監時仍必須備齊藥品完整藥袋、處方箋供機關檢核,方准攜入,該措施顯未符實際並浪費醫療資源,其遲至本院調查詢問後,始宣達各矯正機關,於受刑人辦理移監時隨同公務物品移轉至接收機關,亦有怠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7/03/08107內正0003高鳳仙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明知104年9月29日王敏住處並無疑似兒童哭鬧或受虐跡象,更查無疑似犯罪情事,且值日檢察官不同意其進入該處,竟動用25名員警及幹部至該處巡邏、監視、守候長達23小時,不僅與行政執行法之即時處置、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安全措施均不相合,且造成王敏及其家人恐懼,王敏於30日上午至法院出庭時從後門倉皇逃出,嚴重侵害王敏及其家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及隱私權,核有嚴重違失;再者該中隊副中隊長樊永山與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督導喬羽華104年9月30日上午於現場研判並無急迫情形,竟應王敏婆婆之要求,以請示檢察官准許破門入屋為由,陪同王敏婆婆及其友人搭車至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王敏等人涉犯強制罪嫌,嗣經該地檢署因王敏婆婆表示係屬誤會而將案件簽結,實有違失;王敏為102年暫時保護令及103年通常保護令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且王敏曾於102年間向三大一中隊竹園分隊報案卻未獲協助。三大中一隊明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必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始可聲請,竟於106年4月間,未提出任何證據,以104年王敏未妥善照顧2名子女為由,由中隊長何德輝為聲請人,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遭法院駁回後,又以無法證明子女遭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之1、2年前舊證據提起抗告,再遭法院駁回,核有嚴重違失。上開二機關所為,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2/12107教正0001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景美國中對於許水龍被訴性騷擾A女案件延遲校安通報11日,違反「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應於24小時內通報之規定。該校組成「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委員未依規定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且調查處理過程未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該校總務處幹事劉美沅於調查小組訪談時為不實證述,竟於事後陞任文書組長,違法指派未具特教專業之英語科吳老師支援特教班教學工作,致A女無法於其聘期屆至前報考該校特教班代理教師,且未對資源班學生之區塊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損及特教學生受教權益,均核有違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明知疑似性平洩密事件並無調查權,卻約談郭師調查其是否洩密,又未依規定作成視導紀錄,致郭師心生恐懼,核有明確違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7教正1)...詳全文
106/12/21106國正0009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國防部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辦理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調查期間,據多位村民陳述遭到刑求,因而為不實陳述,軍事檢察官及軍事審判官對於被告請求對質或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內容等主張均未審酌,又對基地主要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等人未移送偵審,顯失公平。不當裁判造成國家補償1億1,690萬元,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06/12/13106司正0009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施予陳姓受刑人新收收容人健康檢查,經確認其為HIV感染列管舊案,卻因戒護科人員未將其改配忠舍HIV感染收容專區,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核有嚴重疏失;該監委託立人醫事檢驗所辦理新收收容人HIV篩檢,該檢驗所提供陽性總表漏未顯現蕭姓受刑人之資料,惟該監疏未逐一查驗陽性總表與採血名冊內容是否相符,致未能即時確驗蕭姓受刑人為愛滋病患者並將其收容於忠舍,亦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顯有違失;該監為避免許姓受刑人情緒影響同房受刑人作息,及傳遞未將愛滋病患陳姓受刑人收容於專區忠舍訊息,導致受刑人恐慌為由,將其獨居監禁,業違背獨居監禁之函令,核有嚴重違失;該監對於收容於正舍違規房之受刑人,均採取禁止參加恩典班之措施,並在許姓受刑人於愛舍獨居監禁2個半月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不當限縮對許姓受刑人之教化活動,亦顯未妥適。核以上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2/07106內正0027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提:臺北市政府於100年間,將薪資發放管理系統主機由內網移至DMZ區,卻未依業界標準,設置相關資安防護措施,致使任何人在Yahoo可搜尋薪資清冊上之員工個人資料;並遲至106年1月9日接獲通報始知悉資安漏洞而以防火牆設定阻擋並加入認證機制,讓4萬餘名員工遭受個資外洩風險長達6年,使2,313名員工之薪資報表疑遭外部IP連結或下載。復未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對疑遭個資外洩員工個別通知相關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遲至本院約詢後,始於106年6月6日起,針對2,313名員工再次發送通知函,違失情節明確。另該府「智慧支付平台 pay.taipei」及「單一陳情系統 Hello Taipei」未督促得標廠商採用Https加密技術而致個資外洩爭議,以及「臺北市政府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發生世界大學運動會志工個資外洩事件,亦核有疏失。臺北市政府近3年來(104年至106年),共編列約2億1,258萬元之資安防護預算,卻發生資安事件至少19起,其中17起有系統漏洞且有明確事證可證實已發生資料遭洩漏、系統或資料遭竄改、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等情事之1,依法須通報行政院;高達12起係肇因於「應用程式漏洞」或「軟硬體漏洞」;並有2起個資外洩、6起遭外部有心人士實際入侵之嚴重情事,違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1/16106教正0013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對於景文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於辦理105學年度迎新活動內容涉及性騷擾,違反通報義務,卻認定該兩校非屬延遲通報而不予究責,核有違失;除該兩校之外,自102年迄106年10月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中臺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世新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大同大學及亞洲大學等9所公私立大學,於辦理迎新活動均涉及學生可能遭性騷擾之情形,教育部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對於部分學校延遲校安通報未予究責,對於部分學校處理違失,遲至本院調查始督導改善,即有違失,顯見教育部對校園性騷擾案件未予正視及列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13)...詳全文
106/11/15106司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陳訴人因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下稱基隆看守所)主任管理員於104年9月6日持電擊棒實施糾正事件,向該所呈送收容人聯名提告主任管理員恐嚇之狀紙,遞狀過程屢次受該所矯正人員言語勸阻,而致陳訴人試圖飲清潔劑自殺,該所直至同年9月11日始將該狀紙移交地檢署,該矯正人員所為,已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關於收容人寄送檢察署之書狀「應予登記後速為轉送或寄發」之規定,影響收容人之訴訟權益,核有明確違失;又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下稱基隆監獄)科員於106年3月13日陳訴人女友辦理接見登記時,告知其女友關於監所電腦內所列之陳訴人犯罪前科資料,且稱其所涉案件眾多,這種人不會改,不要跟他扯上關係等語,致使陳訴人與其女友於接見時,因女友質問其究竟進出監獄多少次,是否犯罪10餘條等,而發生爭吵。該監矯正人員之行為不僅未能維護收容人之基本權益,亦違背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4點規定,且如涉洩漏司法院公布判決書以外資料,則侵犯收容人之隱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及同守則第5點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1/15106司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蔡曉崙於擔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及媒介性交易、自103年4月至106年1月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於105年12月30日上班時間為1次性交易;於104年年初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其行為違反法令規定且違失情節重大,彰化地檢署對於蔡曉崙之違失行為均渾然不知,核有違失。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經蔡曉崙媒介而與A女性交易,該局遲至106年7月12日接獲本院約詢通知後始知,且誤認非執行職務行為不適用「消防人員服務守則」及「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對於陳健立之性交易行為及未依法通報行為,分別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申誡2次及申誡1次之行政懲處;嗣於本院約詢後,始分別改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懲處,確有違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0/19106國正0008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辦理鹿窟共黨基地案期間,諸多村民控訴,恣意宰殺並食用所飼養家禽、搜刮村民財產,不分男女、年紀,將村民拘於光明寺(菜廟),使之不能換洗、休息或睡眠,期間長達數日或數十日。並稱於調查過程實施刑求,造成有人吐血、昏倒,甚至終生殘廢及釋放後自殺,此等情事因官方未有逮捕、拘禁及釋放紀錄,無從依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或補償。軍事偵審期間,對村民稱其光明寺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主張,均未予審酌,亦未查明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僅憑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侵害被告人權而於法不合。該案最高領導陳本江及陳通和,及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等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而19位自新而交保密局運用者(其中6位未成年),竟淪為私人奴役,村民呈訴復審均遭駁回,6位經總統批示復審後刑度反而明顯加重,無救濟功能,又執行死刑過程未通知家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06/10/11106財正0025高委員鳳仙提: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未訂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對承攬廠商監督不周,造成漏油事件,使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履約管理及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委外承攬勞務契約無檢測油污項目,肇致淨水場取用原水遭油污污染後未能察覺;第十河川局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事前未評估廠商之賠償意願及追償可行性,且支出綜合損失慰問金並無先例且無明確法律依據,事後向廠商追償不力,致使國庫負擔5,000餘萬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研議之相關改善措施及作為,未要求落實辦理,亦未積極督導成效,顯未記取教訓切實檢討改進,無法有效降低污染發生及營運風險等,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0/05106內正0023高委員鳳仙、章委員仁香及江委員綺雯提,桃園市政府長期放任轄內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於農地之大型違建存在,自民國(下同)83年起至104年1月20日發生大火止仍未積極處置,該府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歷來對該違建查報不實、未切實追蹤列管,對其違建未依法拆除,且未確實裁罰並要求停止使用,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違建類別登載有誤時卻違法更改其類別,致拆除順序延後而未能執行,以及該府明知對農地所存在大型違建無法輔導合法化,卻仍執意辦理;再者,該違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一再不合格,消防局卻未複查必要項目並促其改善,因而所設消防安全設備未能發揮作用,且救火指揮官對火場狀況掌握不足、未依規定落實火場人員管制,疏於注意無線電通訊阻礙,未確認鐵皮屋內訊號狀況,致室內人員無法及時收到撤退命令,終致本件火災釀成6名消防人員同時殉職,該府所屬各機關顯未善盡其職,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8/10106教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輔仁大學於104年6月28日凌晨發生王姓學生性侵害學生A女事件,該校翌日召開「輔仁大學心理系『0627』日專案輔導會議」時,系輔導教官尚紘揚報告A女已驗傷採證並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參與會議之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書、導師、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心理輔導師、公共事務室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等教育人員,知悉該疑似性侵害事件後,卻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24小時內向社政機關進行通報,生活輔導組組長鄭佩玉遲至104年7月9日始為社政通報,卻將疑似性侵害事件錯誤通報為疑似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對於違反通報責任人員裁處罰緩,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6)...詳全文
106/07/20106國正0007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於104年7月間發生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其部屬A女強制猥褻案,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時,該部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其提起公訴,竟於短短3日即火速核定其退伍。且第十軍團指揮部受理A女性騷擾申訴後,於後續性騷擾申覆會草率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雖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遲至本院調查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又於A女提出申訴後,未徵詢其意願竟將其調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之規定。另104旅忽視A女孕後照顧幼兒之需求,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竟將其緊急召回並核予申誡乙次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而A女之配偶於案發後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申訴,卻遭記過處分。上述違失情節嚴重」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7/06106內正0016高委員鳳仙、章委員仁香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多名員警參與非法吸金公司之鉅額借貸以獲取超額利益,並與非法吸金業者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招攬多名員警及民眾借貸牟利,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批露,敗壞警察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多名員警涉案,違法投資不法行業,與不法業者接觸交往,未依規定知會政風單位,嚴重損害警察形象,核有嚴重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主(官)管歷年考核流於形式,內部監督考核功能不彰,另督察體系未能掌握員警風紀預警情資,機先查察之防弊機制失靈,均有違失,且事後對涉案情節明確之員警又未即時懲處,難收警惕效尤,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7/05106財正0015高委員鳳仙提:臺南市政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容任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內部隔間或加蓋違建,空置鋪位隔間亦遭打通占用,雖多次函請改善或查報拆除,惟無具體成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且攤商營業項目違反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使用行政契約規定,無法有效維護清潔衛生,致環境髒亂、易生病源,又市場租約已屆期不續約,惟迄今多數攤商仍占用未能排除,管理機關均怠未依法妥處;又該府管理小北商場,無視公共安全重要性,任令違章建物使用超過30年以上,迄今尚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許可,且對占用市場用地且為市場營業之攤商未積極納入管理,致占用市有地已長達10年,仍未能簽約合法租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6/22106國正0005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CM21裝甲運兵車於104年11月14日執行戰備返防任務途中發生2死墜湖事件,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無他殺嫌疑將案件簽結後,未再深入探究釐清,致使肇事原因迄今未明,無法作成訓練教材案例,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嗣105年8月16日陸軍裝甲O旅CM11戰車演習墜溪4死1傷事件,5號戰車駕駛楊炎霖在坡頂經由車長向連長李永皓報告煞車異常時,連長未詢問煞車壓力數值查明是否已達應依規定停車待修狀況,即下達繼續前行指令,顯有失當。楊炎霖則有駕駛戰車超過可順利左轉位置、未倒車直接左轉、踩油門左轉同時踩煞車、踩油門往左原地轉向等疏失,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而陸軍司令部未於事故發生前嚴格訓練戰車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事故發生後亦未深入查明相關人員之違失,進行澈底檢討改進及懲處作為。另陸軍司令部明知無線電通訊裝備為戰車指揮、掌握之重要手段,其現有戰車之制式通訊裝備效能欠佳,容易受到天候、地形等影響,卻未積極提升裝備性能,容許車長以其自購未經品質驗證之民用型無線電作為備援手段,均核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6/22106國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所頒定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案件,僅規定預防程序,而未規定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不周。再者,該實施規定對於軍紀督察人員主動實施調查性騷擾案件之相關程序及調查報告之效力,均無規定,易生爭議。此外,對於軍中教育單位的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依法應負24小時通報義務,亦未加以規定,實有不當;又軍中性侵害、性騷擾問題仍然嚴重。自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平時犯罪雖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但該部對性侵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之情形,竟未為相關統計,顯見未能落實相關查核及追蹤管考工作,並研擬相關懲處及處遇對策,顯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6/08106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提:新北市私立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105年7月6日上午6、7點發生火災時,其火警警鈴及緊急廣播音響因火警受信總機之警示音響等按鍵遭人關閉,致中心人員錯失即時滅火及快速疏散良機;且該中心未依法隨時保持至少護理人員1人值班及置日間8名、夜間4名照服員,僅有3名外籍照服員執勤,且無護理人員及本國人員,致外籍勞工因無法撥打119而從8樓跑至1樓告知警衛協助報案,未能掌握報案及搶救先機。又該中心自99年營運後,新北市政府對其近3年未進行夜間查核,6次稽查發現違規情形,每次均以限期改善完成並複查合格結案,且101年及104年之評鑑結果均為甲等,該府之聯合稽查、機構評鑑、消防檢查及防火安全宣導等均流於形式,未能發揮防範火災及即時搶救之功效。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分長期照護型機構及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應置之照顧服務員人數,日間及夜間並不相同,惟衛生福利部卻以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認定日間及夜間,此定義顯未能符合老人福利機構照護特性及實際輪班需求,將使機構實際僱用人力、值班換班時間及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時,均嚴重面臨難以執行之困境,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3/09106內正0006高委員鳳仙、劉委員德勳提:國家衛生研究院依92年5月21日公布之癌症防治法第10條規定應設癌症研究中心,惟因該院所擬計畫未盡周全致6次送行政院審查均未獲通過,自該法施行迄今已逾13年,癌症研究中心仍未依法設置,且使遠雄基金會之綜合醫院病床如有變動必須重新申請變更許可,衛生福利部為該院主管機關,對該院違法情況長期未盡監督之責,核有嚴重違失;財政部原國有財產局於99年9月29日與遠雄基金會簽訂「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土地租賃契約書,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5年7月27日函知遠雄基金會調整租賃標的,依據之契約條款有可議之處,且未考量縮減租約可能導致整地排水工程及醫院興建工程均無法完成之後果,顯有不當;又苗栗縣政府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於100年11月8日簽訂「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契約,惟該府未辦理相關分析評估,即率爾認定權利金為零,且上開契約竟未記載有關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費率及費率變更、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風險分擔、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稽核及工程控管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第2至7款所定應記載事項,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2/15106司正0001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陳訴人移監屏東監獄過程失當,違反「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規定,對陳訴人及其家屬之探視會面權益造成極大影響,核有嚴重違失;另臺北監獄辦理本案陳訴人戒護外醫作業不當,對陳訴人戒護外醫報告單及檢查單均因該監相關人員未依法陳核與歸檔或轉送屏東監獄而遺失之事實,均未能深入調查係何人未依法保管而遺失、是否出於故意而構成毀損或隱匿公文書罪等事實,亦未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輕忽文書保管之重要性,漠視受刑人之權益,實有重大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對所屬臺北監獄監督不周,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1/19106國正0001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所轄臺北憲兵隊偵辦魏姓民眾涉嫌妨害秘密等罪,違反刑事訴訟法甚鉅,怠於函請鑑密復草率移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檔案存管與銷毀作業未盡確實,致文件遭民眾於網站上拍賣,事後卻無從查證文件銷毀或歸檔情形;該2部、局為準情報機關,無隸屬關係,卻以情報交流為由而派員參與會議,合意於會議後辦理鑑密等節,未依法定程序而便宜行事,辦理本案過程違反偵查不公開及比例原則;國防部對本案違失人員懲處過輕,監督不周,以上各節均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1/05106內正0003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員工於103年間爆發涉及貪污、喝花酒、接受不當招待等情事,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1月27日以簡任技正王灌民收取林天彥及黃柏漢不正利益、建照科股長蔣武東收取潤泰公司王國榮賄賂及不正利益、建照科技士郭明芳收取林天彥不正利益、施工科科長曾維良收取林天彥不正利益為由,對其等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嚴重損害公務員及該府清廉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1/05106內正0002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經行政院核准籌建2000噸級之台南艦。惟因100年至102年陸續發生3次海損事件,致該艦服役4年內即超過半數時間皆處於停航,妥善率過低,影響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及各項預期目標之達成;且海巡署於台南艦100年發生第1次海損後,雖辦理各項宣導與講習,惟成效有限,仍於101年發生第2次海損,導致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且因3次海損亦造成104年船體保險為機器海損不賠之條件。該署未依法追究直屬長官責任,未將艦長移送審查或懲戒,及對前總局長懲處過輕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05/11/17105國正0008高委員鳳仙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辦理『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對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異常關聯情形,未再進一步查明,甚且決標程序不符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竟仍敘獎承辦人員,嗣有未得標廠商職員代表得標廠商出席驗收作業情事,亦未依規定妥處;又辦理『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第3次招標作業不當提高底價,對得標廠商未檢附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審標不實,決標後始請該廠商傳真並納入契約;況且上開兩案採第4類級距辦理案件中,部分案件驗收作業未確依契約規定要求履約廠商檢附全真絲壽衣產品證明,竟辯稱係案卷綜整時遺失產品證明書等語,實皆屬重大違失」之糾正案,(105國正8)...詳全文
105/11/09105司正0005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對於林祺源性騷擾A女案件,未於法定期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調查報告未依法由調查委員撰寫,且林祺源未依規定於考績委員會開會時迴避;法務部明知A女因無法與林祺源同在該監工作而到處覓職,卻未將林祺源調離現職,反協助A女調職,使A女受到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被調職的不利處分,且罔顧宜蘭監獄前典獄長方恬文在104年12月及105年4月之林祺源志願調查及考核表中加註建議「調動於公於私均益」,並以「署內專門委員都是有案子被調回來,缺都滿了」及「各矯正機關當時並無此一層次之適當職缺」為由卸責,遲至本院約詢後,始於105年7月22日將林祺源調離該監。此外,矯正署於100年1月1日成立後,竟未依法成立性騷擾申調小組,遲至本案發生後,始於104年12月間成立申調小組。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一案,...詳全文
105/11/03105內正0028高委員鳳仙提:臺中市政府不僅未妥善保管74年間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規劃完成部分啟用公告之附件圖說,且以此為由主張該公墓未合法啟用,而於103年4月發布禁葬命令,並對辦理入葬民眾處以罰鍰;該府多年來均未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合約規定督導於80年間即接辦該公墓之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改正經營模式及完成納骨櫃位啟用程序,放任默許該會販售使用權憑證,致使民眾因信賴該公墓之合法性而購買使用權憑證,且於撤銷該會法人資格並終止合約後,仍未依法令及合約規定接管經營,亦未補正納骨櫃位啟用程序,有違誠信原則;該府經選派為該會清算人,竟透過行政執行拍賣程序,以低標價取得高市價之公墓,損害該公墓使用權憑證持有人及該會權益;又,該公墓土葬區原係74年已開發之合法墓區,詎該府以該墓區未合法啟用為由,要求依現行法令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差異分析)與水土保持計畫,致該公墓現仍處於禁葬狀態,罔顧民眾權益,核有重大違失案。...詳全文
105/11/02105財正0016劉委員德勳、高委員鳳仙提:苗栗縣政府民國(下同)95年底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法定債限,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惟該府並未積極改善財政,量入為出,核實籌編該府預算,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該府收支短差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61.75億元。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比率再度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仍未積極清理債務,竟於100年9月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提高透支額度,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公共債務67億元,致使該府之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再於102年底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公共債務比率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苗栗縣政府復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並彙整作成虛假平衡預算案後,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民意機關亦怠於核實審查,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依據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且100年苗栗縣政府雖經財政部要求提出償債計畫,惟以辦理追加歲出預算105億元作為降低債務比率之方法,惟財政部仍予同意;嗣該府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高達151.43億元,財政部發現後仍無要求改善之積極作為。復以該府雖共提出3次償債計畫,惟均未依核定時程及內容執行;且操弄會計科目隱匿公共債務餘額30.24億元以規避債限規定;作為償債計畫資金來源之189.62億元待售土地,在計畫提出時尚有價值102.75億元之土地未完成依法報准出售程序;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價金,僅用以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且財政部要求該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均拖延不予提報。財政部審核前揭償債計畫,亦未詳究該府償債資金來源之可行性,即予核准。苗栗縣政府公債比率雖於101年初再度嚴重超限,仍於101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之消費性活動;且將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對該府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之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末以苗栗縣政府自101年11月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詳全文
105/09/14105司正0003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平日疏於工場作業工具之管理及檢身機制,致該監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輕易將作業用剪刀夾帶出工場,進而挾持人質發生暴動越獄事件;又該監平日未重視警鈴設置及測試,且自前典獄長陳世志以下各級主管人員於暴動初始,處置疏誤,致失應變鎮暴之先機,復未依矯正署所訂定之作業要點及演習應變計畫處置,肇致事件擴大,演變成大量槍彈被奪,受刑人與員警槍戰之嚴重後果;又該監於案發當日下午即報告不實之換人質消息,更於翌日清晨事件落幕後,再向法務部提出上開不實說法之檢討報告,使法務部矯正署載於104年2月13日公布之調查報告,引發爭議,嗣方由法務部責成矯正署重行調查,再提出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矯正機關之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又法務部長年未能正視監獄超收問題之嚴重性,亦未採行積極有效解決措施,使監所戒護安全之風險大幅升高,核有違失;另法務部矯正署未依監獄行刑法第45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受刑人必需用品,且大多數受刑人每月作業所得勞作金多未達500元,致其等在監生活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顯未符應予人道尊嚴之處遇規定,並與聯合國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所定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公平報酬制度之意旨未符,違失情節核屬重大,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8/09105交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102年至104年之空置率,均遠高於國泰房地產指數。且部分不動產得出租或終止租約後逾6個月未出租,甚有完工後從未出租者,產生鉅額空置期間之損失。又部分不動產規劃設計未能確實符合市場之需求,在經營管理上,欠缺有效的誘因,致使空置率多年居高不下,迄今仍未提出有效對策,均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5/07/21105國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於『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軍工廠委託民間經營』案辦理過程,未隨時查驗請款費用單據及辦理履約價格查訪,只要得標廠商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報價之修復成本低於新品65%,即認為合理價格,肇致該部遭浮報維修費受有5,644萬2,905元之損失。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理本案合約商『既有能量』計價疑義,既未向合約管制單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請求釋疑,即逕依95年8月1日不存在之會議決議以『總價承攬』方式辦理計價,只要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報價低於新品65%,即單憑該公司之報價發票付款,遭浮報維修價款而使該部受有1,433萬9,369元之損失。另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針對合約商『既有能量』計價疑義,處理態度反覆,且於開立工作委託單時,亦未嚴格把關審查『總價承攬』之適法性,即草率同意,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105年國正第4號)...詳全文
105/07/07105內正0014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政府於任用觀光處前處長蘇意舜前,已知悉其為常春藤農場民宿及公司之負責人,竟怠於查核其於就任前是否確已放棄經營相關商業,又對於其明知該民宿有違法擴大經營情事,卻未以身作則,依法使該民宿經營總房間數縮減為5間,任由該民宿變本加厲,違法擴大經營總房間數達36間,且未依法迴避,親自核定其母曾玲月重新申請該民宿設立登記案等違法失職情事,皆未有任何事前防範及事後懲處之作為,甚至對於該民宿之違章建築,本應依法拆除,卻逾3年仍未拆除,核有違失案。...詳全文
105/02/22105司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察官顏漢文任職該署期間,關於對顏漢文所蒐得之大部分政風情資,均未能積極持續追查,僅執行數日之行動蒐證無所獲後便無疾而終,且將顏漢文自79年起至100年止之22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高達13次,對於任職該署長達20餘年之顏漢文所涉違失及犯罪行為均束手無策或渾然不知;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所屬分局及派出所警務人員,未善盡督導之責,切實要求於遇有請託關說事件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簽報長官,並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或承辦人員登錄,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2/03105財正0008高委員鳳仙提: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該基金透過信託專戶投資創投事業、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截至民國104年6月底國內外累計總投資額為新臺幣218.26億元,其中屬「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之投資額,合計為新臺幣12.53億元。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管理之。惟國家發展委員會卻排除該要點之適用,致使該基金信託投資民營事業發生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等情形時,既未依上開要點規定詳加評估檢討並報由行政院核處,亦未在該基金所訂之投資規範中設立有效控管機制;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民國90年至102年間已陸續參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等5家公司之原始投資或現金增資,並派有8位股權代表管理各該轉投資事業,竟於民國97年至102年間,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任5家管理顧問公司再投資上開5家公司共2億2,218萬餘元,並由各該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致使該基金須支付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費用每年444萬餘元,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1/14105教正0001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蔡委員培村提: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對於高職部導師黃俊傑不當管教蔡生事件,未依法調查即草率以意外事件處理,校安通報遲延7個多月,又迄未依法進行社政通報;對於黃俊傑違法體罰蔡生事件,社政通報及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均有遲延;該校對蔡生「賴地不起」等問題行為,不當採取叫異性同學跑給蔡生追等處理方式,且相關約束行為缺乏完整專業評估、觀察檢討紀錄及督導程序,侵害身心障礙者之人身自由及自我決定權。該校對於國中部導師趙信雄不當管教秦生事件,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內為社政通報,且調查程序及調查報告內容均有嚴重瑕疵;關於秦生家長陳述秦生尚有數次被趙信雄違法體罰致其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實,該校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未曾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訪談及調取資料,亦未曾向成大醫院等醫療機構調取資料,以致於未能深入調查。又該校對於幼兒部導師陳惠芬違法體罰王生成傷且未送醫事件,未依法於24小時內為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復迄未將陳惠芬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5教正1)...詳全文
105/01/13105司正0001高委員鳳仙、王委員美玉、章委員仁香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林偉孝,於103年12月1日遭鐵鍊綑綁於走道數小時後暴斃事件,經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存有諸多嚴重違失,致受刑人林偉孝發生死亡結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1/07105內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澎湖縣政府對所屬警察局警員任00、湖西鄉公所圖書館管理員洪00、湖西鄉公所村幹事許00等人,於任職期間違法登記為商號負責人等違失行為,未立即依法先予停職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等情。...詳全文
105/01/06105財正0002高委員鳳仙、劉委員德勳、章委員仁香提: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對寶山鄉農會103年2月28日在新竹縣寶山第二水庫環湖道路首辦之「橘子路跑」活動,雖認為非屬該水庫環評報告書結論之「應有限制之遊憩活動」,且無影響水庫水質之虞,卻未積極釐清相關疑義,逕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5月26日函示意見要求申請單位勿於該水庫集水區辦理路跑活動,引發質疑聲浪;迄本院詢問會議後,始由經濟部水利署出面邀集各該單位會商解決相關爭議,實有未當。再者,該局明知經濟部已於97年間公告新竹縣寶山第二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卻未落實管理,致使該路跑活動行經屬於水庫蓄水範圍之壩頂道路約345公尺,對該水庫之水質穩定性與可靠性造成不利影響,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4/12/03104內正0024高委員鳳仙提,基隆市政府辦理仁愛區行政大樓新建工程,相關驗收人員輕忽初驗發現之地下室滲漏水等缺失;且基隆市政府貿然同意將連續壁工法變更設計為連續式場鑄排樁,復未確實督導監造品質,致使承包商未按契約圖說規定施作防水粉光、鋼筋混凝土止水墩,導致地下室自96年起漏水頻頻迄今仍未改善,且未向承包商及監造單位求償,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11/04104財正0018高委員鳳仙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桃園酒廠等10機構辦理「棧板卸瓶機設備遷移」等64案採購作業,決標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6,135萬餘元,然於各採購作業階段,竟分別有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筆跡雷同、電話或傳真號碼或統一編號相同、實際履約者與得標者非同一廠商等不同投標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以及標案尚未決標或上網公告機關已洽特定廠商出貨完成、訂定限制競爭或與標案內容無關聯之投標廠商資格、廠商出貨月報表載有佣金款項、得標廠商繳交押標金金額及履約保證金差額未符規定仍予審查合格等機關辦理採購過程涉重大異常情事或錯誤行為態樣。該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卻對上開異常或違法情事默許放任,視若無睹,未依法查明究責,且部分屬顯易察覺之情事,詎未即時妥適處理,影響採購公平,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詳全文
104/09/03104內正0018高委員鳳仙提,A女於100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提起其自幼長期遭其母親同居人許川之性侵害、控制行動、恐嚇及毆打之告訴,其自報案後迄同年11月29日被許川殺死之日止,不斷遭受許川騷擾要求撤告、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等不法侵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該府社會局所屬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本件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存有諸多嚴重違失,致A女不幸被許川殺害;另衛生福利部迄未針對其前身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發「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與案例彙編」之規範缺失加以修正,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8/13104教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402專戶(下稱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2專戶)之「社會服務暨急難救助款」指定用途捐款,有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該院辦理公開徵信時,遲未依法刊登於所屬網站、發行之刊物、新聞紙或電子媒體,且未將「捐贈用途」公開徵信,亦未將辦理情形報教育部備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亦有未依法將受贈外界指定用於社會福利慈善捐款之辦理情形報教育部備查情事;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2專戶於民國(下同)96年至103年間受贈「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總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3.86億餘元,惟該院明知該捐款之性質屬於「指定用於非資本支出」,並非「外界對醫院指定社會福利工作之捐款及孳息」,卻於受贈時列為「應付代管資產」未列為「受贈收入」,支用時未列為成本與費用相關科目,致未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提出立法院審議,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教育部亦疏於督導以上機構改善相關缺失,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4教正7)...詳全文
104/08/06104內正0017江委員綺雯、高委員鳳仙提:97年1月30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發布施行後,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督導地方政府輔導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設施之改善,且研擬之輔導措施多僅屬徒具形式,以致截至103年12月底將近7年時間仍有67家機構不符合標準,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8/05104財正0011江委員綺雯、高委員鳳仙、李委員月德提:經濟部所屬漢翔公司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應於漢翔公司85年7月1日成立後3年半內轉型為民營公司,惟該公司迄至88年12月31日期限屆至時,仍未依法轉型為民營公司。經濟部遲至該期限屆至前14日,始將該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致生違法情事,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4/07/23104國正0008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於93年4月6日將該部前總政治作戰部註銷蔣0苓臨沂街眷舍原眷戶資格函撤銷,回復蔣仲苓配住臨沂街眷舍身分,並非正當;將行義路宿舍之眷舍性質誤認為官舍,未依法審認蔣仲苓以行義路宿舍之原眷戶名稱及土地納入改建之可行性;且對相關承辦人員有不該罰而罰、處罰過輕等情,均核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4/07/16104教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體育署之前身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對於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之整體規劃配置內容,一再改變,猶疑不定,前經本院糾正後,該會(署)仍未妥適擬訂整建計畫,再次發生先期規劃欠周、執行策略猶疑不定等違失,延誤重大計畫之推動,並造成歷次支付巨額服務費用之規劃設計成果,遭廢棄不用或未能完全發揮應有效益與增費公帑支出。另該會(署)未落實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及時導正執行缺失,肇致未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列示執行方法辦理之情形持續發生,除未符合年度績效衡量指標之要求外,已背離原預期以制度性及系統性培育運動人才之計畫目標,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4教正6)...詳全文
104/07/09104內正0013楊委員美鈴、尹委員祚芊、高委員鳳仙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國內暫停受理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報驗後,並未建立管制配套措施,無法有效查核部分業者以不實之產地標籤或報驗資料,使日本禁止輸入5縣食品得以進口國內,邊境管制發生重大疏漏;另文書簽辦作業時效多所貽誤,內部縱向指揮機制亦有疏誤,對有時效性,且攸關民眾權益甚巨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過程有欠周全且效率不彰;又輕忽日本禁止輸入5縣食品違規進口之可能影響範圍,未能適時進行危害範圍之全盤性、通案性查核,並違反行政院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指示之處理原則,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7/09104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包委員宗和提,內政部移民署無視香港事務局編制表之員額,違背行政院核撥104人之目的,漠視香港赴台申請工作之重要性,導致該組人力嚴重短缺,有損該組服務品質及業務推展,核有嚴重違失;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罔顧該署服務組申請件數自100年至103年激增兩倍,該組人力難以負荷之事實,於102年提出「駐香港辦事處編制表草案」,將其於101年10月25日訂定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中關於該署服務組員額6人規定修正1人,漠視服務組移民署人力嚴重不足問題,輕忽香港居民赴台申請業務之重要性,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6/04104內正0008高委員鳳仙、孫委員大川、陳委員慶財、林委員雅鋒、江委員綺雯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2名休假員警於103年9月14日凌晨於轄區夜店遭群眾圍毆致一死一傷,經查竟有3名現役士兵涉案其中,足徵國防部所屬相關單位未落實對士兵之調查、督考與輔導。內政部警政署早知全國各夜店酒店黑道滋事與圍事情形嚴重,卻未有積極作為,至本案發生後始進行大規模掃黑與臨檢,而案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鄭宏振、薛貞國於案發前5小時分別與友人聚餐後復至夜店飲酒續攤至深夜,損害警察形象,鄭宏振更違反規定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並由對方支付一萬元餘餐費,員警莊瑞源明知案發地點鄰近信義分局,無論案發前後竟均未依規定通報或請求警力支援,足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導不周,以上各節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5/14104教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 103年7月29日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發生乙生將甲職員拉入個別諮商室關上房間後脫褲裸露生殖器之性平事件,該校教職員分別於當日至8月5日知悉,卻均未依法於24小時內為校安通報,嗣8月11日甲員提出疑似校園性侵害申訴後,該校教職員迄今未為疑似校園性侵害之校安與社政通報。又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逾期對甲員申請併案為函復,復於調查報告審議通過後始供甲員核對訪談紀錄,以及該會協辦人員質疑甲員之申訴類型等,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4教正4)...詳全文
104/05/07104內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之前身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之前身臺北縣政府辦理中港圖書館、托兒所暨派出所設計委託案,未確實審查預算書圖,且新莊市公所為圖減少行政作業程序,將「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新建工程」漏編工項不當交由「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後續工程」承商施作,導致施作進度延宕,並衍生後續工程履約仲裁爭議。又,臺北縣新莊市公所辦理「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暨托兒所後續工程」採購招標作業,核有前置規劃設計未注意界面整合;委託設計契約未明定設計疏失罰責且未依建築師法規定檢討設計錯誤責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底價訂定、開標程序、審標作業、決標通知;且未確實檢討(或責成監造廠商檢討)工程進度落後原因,釐清各標廠商應承擔責任,復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合約規定辦理相關竣工事宜,致生爭議。另,該所接受廠商就逾越協議範圍部分提付仲裁,嗣獲知仲裁結果須賠付鉅額公帑後,以仲裁事項逾越協議範圍為由,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遭判決駁回確定,損及機關權益,以上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4/09104內正0003高委員鳳仙提:雲林縣大埤鄉三結村村長、村幹事及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員已經發現徐阿嬤有遭受疏忽之情狀,構成家庭暴力及老人虐待情事,卻未能依規定通報,嗣後又未持續追蹤及探求徐阿嬤生活處境,導致徐阿嬤三餐不繼、營養不良,並處於不良生活環境長達半年,卻未能獲得適當之保護及安置;又本案徐阿嬤之外孫子女未將徐阿嬤每月所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支用於徐阿嬤之養護及生活所需,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等對此類事件卻消極對待,既無定期或不定期主動查訪作為,事發後又未積極研議相關法規政策以建立補救機制,造成該津貼係為照顧貧困老年農民生活之立法目的無從落實;另雲林縣政府延宕核撥徐阿嬤保護安置費用,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3/19104國正0004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提「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於101至102年2月期間,發生陳姓中尉潛入女性軍官宿舍進行窺探、竊取內衣褲及偷拍側錄女性軍官沐浴及更衣等畫面,不知情時間長達2年,且知悉後請被害人不要報警,不要把事情鬧大,意圖掩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洪姓士兵於庫房內隨機擺放筆型針孔攝影機拍攝女兵更衣畫面,復於103年7月間裝設掛勾式針孔裝置偷拍女姓軍官沐浴等私密畫面,對被害人造成極大心理創傷,且該兩部均未依法落實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國防部不僅未將上開2件偷拍事件納入性騷擾案件,且「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所訂之行為規範態樣中竟未包含偷拍沐浴及更衣事件,亦乏概括條款。顯見國防部對性騷擾案件長期漠視,未予正視及列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04/02/11104國正0002高委員鳳仙、孫副院長大川提「102年7月間軍中發生洪仲丘事件後,國防部對於禁閉(悔過)室之改善矯枉過正,致遭外界質疑有過於舒適、難見懲罰警惕效果等批評;復該部怠於執法,該事件後,甚至禁閉(悔過)室已自102年11月1日恢復運作,截至103年12月底禁閉(悔過)人數竟然為0。又102年12月間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發生義務役士兵間性騷擾事件,惟該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女性成員未達法定1/2比例;復該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及國防部辦理該案禁閉懲罰之執行、移送及宣導等相關作業存有疏失,致使張姓士兵未受懲罰即於103年2月20日退伍。另國防部訂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無適用或準用之規定,完全忽視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處理,復對於為性騷擾行為之義務役士官兵,限縮僅能施予悔過(士官)、禁閉(士兵)之1種懲罰措施,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且該部之禁閉(悔過)處罰對於違犯性騷擾之士官兵難以發揮導正效果,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04/02/05104內正0001據報載,103年5月15日發生臺中市婦人駕車誤闖積水地下道不幸遭溺斃事故,該地下道常因排水不良淹水,去年亦有類此事件。究本案救災人員有無違失?救援措施及時程有無疏失?相關權責單位是否研議協助家屬提出國賠申請?另中央權責機關對於全國車行地下道通行之安全是否建立有效體檢及維護機制?為明實情,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詳全文
103/08/14103教正0015高委員鳳仙、趙前委員榮耀提︰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所為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竟以93年4月23日函文認該部88年8月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之決議及89年1月7日函示尚有效力,而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下同)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3教正15)...詳全文
103/07/22103財正0027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陳委員永祥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所屬核能署進行壓力測試獨立同行審查之審查小組成員中,竟有1人為我國人;嗣請歐盟執委會/歐洲核能安全管制者組織執行獨立同行審查之審查報告,原能會未在國內與歐洲舉辦公開研討會,均有違歐盟壓力測試之相關規範;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運轉中之三座核電廠近年之違規案件及注意改進事項日益增多,顯示各廠近年違反相關法令事件頻繁;另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於核三廠附近之違章建築未能儘速拆除,有礙公共安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3/07/14103國正0007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榮耀提「各軍事法院檢察署100年至102年毒品案件,起訴類型為『製造運輸販賣』及『轉讓』毒品者占總數13.23%,顯見軍中販毒及吸毒問題嚴重,國防部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反毒工作,實有怠失;空軍馬公基地勤務隊士官兵經判決共同販賣及轉讓毒品,違法情節嚴重,空軍司令部未將其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論究行政責任,竟核定其退伍並領取退伍金,顯有違失;另臺南市政府所屬學校對於施用毒品之少年未為校安及社政通報,該府對於未為社政通報者未依法 處以罰鍰,核有未落實法令及監督不周之違失等」之糾正案。...詳全文
103/07/03103內正0028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提︰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等協助所需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依法均應由加害人負擔,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勞動部對於應由加害人負擔之費用,未積極追繳;又自內政部於99年3月間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後,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雖依法沒收及扣押人口販運加害人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並未依法將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撥交該專戶,以致該專戶金額為零,法務部未善盡督導之責,對被害人權益之保障顯有不周,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7/03103內正0027高委員鳳仙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明知,近10幾年來,高齡80多歲之梁姓長者,獨自居住於該校臺北市金門街約3坪大卻無自來水、衛浴、廚房、曬衣等設備之宿舍,致其飲食、起居、曬衣、如廁等活動,多於房間內進行,雖有里長、里幹事及鄰居時常給予關懷協助,惟其長期未沐浴,屋內及周邊環境髒臭不堪,衛生條件低落。臺師大不僅未依規定辦理宿舍訪查,且迄其猝死於該宿舍時止,始終未主動關懷或協助,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6/05103內正0021高委員鳳仙提,屏東縣政府審核該縣恆春鎮農地興建集村農舍案,明知該農舍之「道路保留地」及「耕地保留地」均非供農業使用土地之事實,卻違法不將之計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中,致使該農舍申請案之供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低於90%仍可違法興建,復未依規定將該農地所有地號送地政機關註記,造成40筆農地於興建農舍未滿5年即違法移轉他人;雲林縣政府自98年9月即知該縣座落斗六市大崙段及大潭段農地上之部分農舍,有疑似違規出租使用之事實,卻因府內業務分工與橫向聯繫失靈,一再因循拖延、消極處理,經審計機關多次通知查處,始於101年9月裁處每名違規起造人6萬元罰鍰,且嗣後未依規定賡續加強稽查取締,導致違規使用情形迄今未見改善等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5/08103內正0019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受理檢舉涉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延遲移送調查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控失當,未能有效管制,善盡督導之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違法發還證物光碟,事後私下解密並重製證物檔案,該署不僅遲未知悉,且於知悉後並無檢討及改進作為,監督不周;夜店未依法設立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管道、未訂定相關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卻無任何一家受罰,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督導考核之責,臺北市政府亦未落實相關防治事項,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4/03103內正0011高委員鳳仙提:衛生福利部之前身內政部補助拍攝「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影片,內容教導探索性敏感帶、性高潮及進行性行為,影片出現「女對女探索身體」、「女明示男探索身體」及「男女生發生性行為」等畫面,如對未滿18歲學生播放或教導,可能觸犯禁止引誘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規定,該影片卻無片語隻字提及,且對該影片之審查不僅流於形式,未依法審查分級即同意發行公播版,致使該影片對許多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播放;臺北市政府將該影片訊息轉發予該府所轄學校,致使該影片在包括國小在內之各級學校播放後,不僅未能提供正確之受影響學生數據,而且未注意該影片對未滿18歲學生播放可能觸法問題,自行認定該影片為「保護級」,適合國、高中學生觀賞,因而引起許多家長恐慌及輿論撻伐,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4/03103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陳副院長進利、劉委員玉山提,衛生福利部及組織再造前內政部自99年以後對於原住民遭性侵害之被害人保護扶助金額不僅大幅減少,而且不及非原住民的10%,復未針對原住民遭受性侵害問題之特殊性與處理困境作深入調查及提出有效防治對策,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3/13103教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國立東華大學前校長黃文樞、前化學系主任戴達夫及專任教授王家禮於91年3月19日共同出資成立東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樞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以其配偶掛名監察人而實際經營該公司,戴達夫、王家禮自94年4月18日兼任該公司董事職務,戴達夫、王家禮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黃文樞、戴達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黃文樞另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東華大學卻未依法對黃文樞、戴達夫、王家禮等妥予議處,教育部屢經民眾檢舉,竟未督導該校合法妥適處理本案,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3教正4)...詳全文
103/03/05103財正0007黃委員武次、高委員鳳仙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脂肪酸檢驗不完全符合油品之後續處理,先於102年10月29日之視訊會議與衛福部危機小組會議作出不同決議或提示,決策反覆、處理失當;再以次(30)日所發將37件油品下架之公文與前述視訊會議之決議不符為由,逕予撤銷,然其中18件油品在下架公文發出前已經判定確屬不合格而下架,而經判定脂肪酸組成合格之油品中,嗣後又有因被檢出含銅葉綠素而遭下架,因而引發民眾對於下架公文係刻意走漏風聲,使業者有所因應之訾議,重創政府公信力,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3/02/06103內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政府輕忽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工作,明知「凱帝貓電子遊戲場」無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違法經營長達4年之久,竟怠於稽查,未依法請警方移送偵辦並採取以書面限期履行停業義務等行政處分,任令業者繼續違法營業;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聯合稽查「凱帝貓電子遊戲場」,未依法將涉及犯罪工具之電玩機檯扣押,亦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均有違失案。...詳全文
103/01/16103教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於民國95年間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惟校方未依法進行通報,亦未送交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更未先詢問受害學生及家屬之意見,即將相關證據刪除並逕行認定非屬性騷擾,相關處置均非適法;另該校於處理教師陳哲緯涉犯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時,違法重新調查、不自行認定疑似性侵害事件及部分案件遲延通報,核有違失,新北市政府對於該校之上開處置違失部分未盡監督之責,亦有違失等情提案糾正。(103教正2)...詳全文
103/01/09103內正0004黃委員武次、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政府未能及早查明所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約納家園發生之5起性侵害案件,且未依法通報並給予裁罰及議處,致該家園屢生性侵害事件,另該府自99年起經多次稽查,明知約納家園有聘任專業人員未依法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其院長(主任)、部分生活輔導員資格於法不合等違失,卻僅為消極口頭糾正,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防範之有效作為,亦未依法命限期改善或給予裁罰,核有重大疏失等情糾正案。...詳全文
102/12/23102司正0011趙委員昌平、高委員鳳仙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陳玉珍偵辦簡易案件逾期未結,未詳實督考,致陳玉珍得利用後案併前案規定遂行貪瀆情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陳玉珍長期與電玩業者密切往來、收受賄款、關說等事實均渾然不覺,在陳玉珍收賄期間,歷任首長竟給予陳玉珍考績甲等,及「認真負責」、「腳踏實地」、「學養俱豐」、「明察秋毫」、「處事明快」、「視野宏觀」、「辦案迅速」及就品德操守項目等級為A(足為楷模)等考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11/14102教正0021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96及97年度編製國中小學之性別平等教育三本教材時,其編製過程未聽取各方意見即草率結案,且其明知對於兒童或少年合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仍須擔負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教材內卻出現「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男生和男生做愛」、「你們要如何做愛」、請教師積極教導學生如何「製作口交膜」等文字,致引發民間團體抗議並立法院附帶決議暫緩出版,其嗣後於101年修訂之教材,招標程序於法不合,教材內容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合意性行為可能觸法問題仍隻字未提,並記載孩子有為特定人「開放身體某些部位的碰觸權」等不當內容,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21)...詳全文
102/11/13102司正0010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榮耀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101年5月16日查獲「0L公關公司性交易少女」案及「治平專案呂佳原販毒集團」案,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涉及販賣、施用K他命(Ketamine,下稱K他命)之18名少年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臺中市政府應成立專責單位,惟該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目前仍係任務編組,且囿於人力、經費均有不足,影響防制工作,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11/07102內正0048高委員鳳仙提,南投縣政府社工員於101年10月19日評估吳童之受虐危機程度為「中度」,卻未依規定辦理評估報告及家庭訪視;於101年11月12日訪視時,發現女童有傷卻未依法啟動兒少保護救援機制;於102年2月8日上午10時明知吳童全身是傷且未就醫,卻未立即通報及給予緊急保護安置,吳童因而遭虐致死;事發迄今南投縣政府猶未對於吳童父母施予強制性親職教育;又,南投縣轄內炎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教師,於101年10月或11月間,知悉吳童遭受身體傷害情形,未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為校安通報;南投縣政府將吳童家庭委由民間團體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受委託單位均未訪視吳父及吳童,致未能查覺女童受虐情況,南投縣政府有監督不周,均核有嚴重疏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2/10/03102內正0042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102年4月5日發生臺中市蔡姓男嬰疑遭父親家暴,蔡父經護送就醫,詎前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精神科醫師草率認定蔡父「不符合強制住院狀況」及「精神狀況正常」,急診醫師亦於當日晚間同意其離院,肇致蔡父於出院後翌日晚間即因精神不穩而毆打蔡嬰致死之悲劇;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安全評估失當,將蔡嬰交予未具保護意願及能力之外祖母照顧,亦未採行對於蔡嬰之相關安全保護措施,事後亦未追蹤蔡父後續就醫及住院情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接獲蔡父報案蔡嬰失蹤,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蔡父因而知悉蔡嬰下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未善盡督導精神醫療機構服務之責,均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9/18102外正0004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外交部會計處明知94年12月間北美司以購酒發票不實報支餐宴經費,不僅未依法積極告發,反將虛偽不實之憑證資料退回北美司,企圖掩蓋不法,又未督促所屬單位確實注意預算執行期程,致生北美司為加速提高預算執行率,以購買酒類方式不實報銷預算之情事;復該部於審核北美司不實報銷經費案時,先疏未發現餐費逾該部所定之宴客標準等異常情事,復未依規定經該部會計長及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之核簽(章),即完成審核程序,嗣後又未積極追回核發款項,致楊○○因而不法取得公款4萬元;另該部北美司未依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人之制度,逕由收發人員以主管人員之私章於支出憑證代為蓋章,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9/18102外正0005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對於性騷擾事件,未能設立適當之申訴管道或機制,致該駐處女性雇員於遭性騷擾後,未能提出申訴,嗣後再次遭第2次性騷擾之傷害;復該部及該駐處均未依規定確實辦理館長到任交際費核銷作業,亦未落實內部控管機制,致駐處以公款購買之備用禮品,逕由時任代表秦○○私自存放,因而爆發後續諸多風波及爭議;又該部對於駐外人員使用公務手機之情形,未能另訂適切之限額或標準,致秦○○以公務手機與他國女性駐外人員通聯異常頻繁,而該部卻渾然未知;另該部疏於督核駐斐濟代表處經費核銷作業及處務日誌填載情形,致未能發現該駐處數筆經費核銷憑證有不合理及疏誤之處,亦無法充分掌握該駐處實際運作狀況,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8/07102財正0049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陳委員永祥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池出現滲漏警報3年餘,迄未查明原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之興建時程延宕,致一號機燃料池無法容納下次大修退出之用過核子燃料束,影響電廠後續營運;以及該公司用過核子燃料貯存管理計畫之委外研究報告遺失,致無法確知選定乾式貯存技術之評估過程;未能有效落實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品質明顯欠佳,相關作業皆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7/11102教正0017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莊敬高職於101年10至11月間發生一對高一男女情侶,因同學起鬨竟當眾於教室發生多次性行為,該校於處理本案之過程有未依規定通報、收件單位錯誤、性平會組織章程不合法、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未具調查專業素養等之闕漏,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均未善盡督管之責;嗣後,該校性平會做成無性侵害犯罪認定之調查結果,有悖於法令,新北市政府竟准予同意並核定,亦有違失;教育部於事前亦未盡督管;核以上均有督管不周之怠失;又,新北市政府於接獲本案通報後,未依規定於24小時內處理並進行安全性評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依法積極研提具體可行之因應方式及管理對策,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17)...詳全文
102/07/09102交正0011高委員鳳仙提:金門縣金湖鎮公所辦理該鎮溪邊海水浴場相關設施興建及委外經營過程,未完成土地撥用程序即辦理規劃設計及工程採購,復未詳實審查致未發現設計廠商將部分建築物設計於都市計畫道路上,且未依法取得建造執照即辦理工程招標並施作完成,亦未及時提出變更都市計畫道路之建議,致部分建築物成為違章建築;該公所明知設施為違建仍辦理委外經營,致廠商無法經營餐飲服務而停止營業,僅收取原預期租金收益之25%,且因提前解約致餐廳、售票管理室、更衣室及廁所等設施均閒置迄今;另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工程部分經費,負責審查預算書圖,卻請該公所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逕行辦理發包,且發包後知悉問題所在,未查明妥處即全數撥付補助款550萬元;金門縣政府自100年接管溪邊海水浴場迄今,未針對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道路、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問題積極研謀改善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6/06102內正0033高委員鳳仙提:新竹市政府就經管中央商場、西門、南門、北門及中央市場等5處於建築法施行前,即供公眾使用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僅遲未按相關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並辦理財產登記與列管,復未就其建築物結構安全嚴重堪慮等情,切實檢討妥為因應,以維護公共安全,洵有嚴重違失。又,該府轄管10處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中央、竹蓮、南寮及關東市場之部分樓層長期閒置及使用效能低落,北門、東門及南門市場有市場營運效能漸衰趨勢,東門市場部分樓層違規供住家及神壇使用,南門市場發生火災仍未辦理消防安全工程改善,中央、西門、竹蓮及士林市場等市場周邊道路違規設攤,該府未依法積極管理市場,既未適時調整市場經營策略,復未積極取締違規及改善缺失,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5/22102外正0002高委員鳳仙、錢林委員慧君、葛委員永光提:外交部及駐韓代表處(前身駐韓大使館)對於我國在韓國不動產之相關歷年資料未確實保存,且未能即時、積極清查及處理,以致在韓國多筆國有土地長期處於被無權占用困境,迄今束手無策、立場軟弱,未能積極護產、保產並依法採取有效作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5/16102教正0010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立桃源國民中學外聘胡姓教練,涉嫌多次對17名國中、國小男學生為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行為,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本案凸顯以宗教名義及外聘教練之機會性侵害男童,該校對於受害3名男童,未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未依法設置校園安全。臺北市政府對於該校未依法通報,怠未依法科處罰鍰及懲處,核有違失。教育部長期未正視國小、國中之非正式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人數及比率,按倍數急增之嚴重性,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10)...詳全文
102/05/15102司正0006高委員鳳仙、黃委員武次、余委員騰芳提: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屬觀護人黃貫岱於94年至100年間怠於執行觀護案件。該署對於歷任主任觀護人及執行檢察官,長期疏於督導考核,不僅未能即時發現黃貫岱之失職行為,甚至給予不實評語,該署經法務部數度要求後始查出26件弊案,嚴重損害人權,斲傷司法威信,洵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4/10102司正0005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疏未依法審查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即准予假釋出獄,核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未依法辦理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或未通知加害人出席課程,或未經查證,任令加害人請假逾1年,並准予轉介其他機關,嗣亦未追蹤管考加害人出席課程;且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加害人,亦未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等相關法令規定裁罰,致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害人應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無縫接軌,防制再犯之立法目的,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3/13102司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台北監獄違反監獄內分界監禁之規定,且未制止張姓受刑人任意將邱姓受刑人床位調睡於其床位旁,致邱姓受刑人在房舍內遭受張姓受刑人多次性侵害。又違反規定將邱姓受刑人移往雲林監獄執行,使邱姓受刑人家人探視不易,嚴重影響邱姓受刑人之情緒;另雲林監獄違法對邱姓受刑人施用戒具並收容於鎮靜室,且違法對邱姓受刑人施用腳鐐及手梏二種戒具。又違法對邱姓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期間長達約3星期,嚴重侵害邱性受刑人之人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在監內遭受性侵害之案件,近三年內共達26件,顯見性侵害事件之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有效執行。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3/07102內正0011高委員鳳仙、劉委員玉山、杜委員善良提,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委託經營通霄海水浴場,招標時未訂定符合條件之廠商資格,亦未依公證程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致事後發生得標廠商西濱公司違約情事,且無法逕付強制執行;又該公所未妥慎評估,依法辦理保全債權程序,致西濱公司違約後仍繼續營業並獲有收益,而苗栗縣政府未能本於職權,以公權力強制拆除西濱公司興建違章建築,迫使該公司停止違法營業之行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2/22102司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所屬臺灣桃園監獄教誨師郭宗睿、臺灣臺北監獄管理員吳仲義及法務部矯正司科長趙國樑等監所人員,於98年10月至99年8月間共接受幫派份子30餘次飲宴、8次饋贈,趙國樑且不當收受結婚賀禮及禮車服務新台幣數萬元,顯有違失;另接受幫派份子等人請託40件、對42名收容人特殊照顧、傳遞訊息或挾帶違禁物品入監,並關說監所人事遷調案件;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未善盡管理監督及檢討究責之責,洵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2/22102司正0003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執行業務時,對死刑以外刑之受刑人於執行前所為訊問,多有由執行檢察官授權書記官為之,再由檢察官於訊問筆錄上簽名情事,且執行書記官對於受刑人之人別、案情訊問多未能落實,與執行之作業規定及人別、案情訊問目的均有未符,該部顯未能善盡監督之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該署99年度執字第1975號案件之執行,各訊問筆錄有錯載之情形,卻未依規定而逕行增刪修改,並有受訊人錯簽他人筆錄再行改正及筆錄記載檢察官、書記官與實際於筆錄後簽名、蓋印人別不符之重大違誤,迄該案辦結歸檔,均未察見補正,該署對筆錄之制作顯未重視,均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2/07102內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長期未依法對庇護工場辦理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亦未依法督導對庇護工場訂定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及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等情糾正案。...詳全文
102/01/15102財正0006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陳委員永祥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人員於核二廠建廠時,因施工不慎而造成反應爐下方之錨定螺栓損傷,該公司品管人員卻未能即時發現缺失,復因施工環境不佳與錨定螺栓材質瑕疵等情,致一號機及二號機共8支錨定螺栓產生斷裂或裂紋,而須支付新台幣1億8千餘萬元之修復費用;又該公司發現錨定螺栓裂損後,所認定之斷裂原因前後不一,未能適時澄清裂損之原因及影響,遭致媒體及大眾質疑,且先後三次變更修復支數,致使一號機啟動時間延後61天,增加運轉成本之損失高達新台幣62億2千2百萬元,電力系統之備用容量率亦長時間降低約3.3%,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1/10102教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政府於民國68年及91年間撥用國有土地後,不僅未依撥用計畫使用,而且擅自從71年起與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訂定5次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逕將國有公用土地提供該俱樂部經營使用,任其對外營業並受理轉讓會員球證,違反國有財產法之規定,且自90年9月間終止委託經營協議後,仍任由該俱樂部占用球場用地營業使用,遲至97年間始提出使用補償金返還之訴,錯失保全債權之良機;又,審計部指出本案多項疏失,經多次通知縣府查明相關人員應負之責任,惟縣府對於通知處分之案件,有不為負責之答復或延壓情事,經核均有違失。...詳全文
102/01/03102內正0005陳委員健民、高委員鳳仙提,原臺北縣政府與泰山鄉公所(現升格為新北市政府與改制為泰山區公所),其於54年間辦理協議價購同榮段1143地號等25筆土地,作為前副總統陳誠墓園使用,惟未確實依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嚴重損及國家及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嗣後於土地之使用管理、辦理都市計畫與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過程,確有未盡職責情事,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12/06101內正0032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警察局員警警紀隳墮,與轄區賭博電玩業者不當往來頻密,且涉有洩密、包庇賭博、違背職務收賄等犯行,又各級長官對屬員考核失實,督察系統功能不彰、查緝賭博電玩成效欠佳,縱容賭博電玩業者以人頭頂替,戕害警察形象與執法威信至鉅;另花蓮縣政府自95年至100年間,多次接獲警方函請依法列管、處分轄區內便利商店擺放賭博電玩案件,惟該府受理後竟數度發生適用法律錯誤、怠於處分等情形,亦未對該違法營業場所進行複查,洵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11/23101教正0021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前體育組長賴○○明知該校A生為未滿16歲少年,竟前後三次對其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在學校調查及司法機關偵審期間,更意圖掩蓋事實及影響調查結果;又該校自98年9月起至100年8月止約2年間,總計發生14起師生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13件均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有3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肩負防治及調查重責之生教組長廖健淳竟長期多次性侵害女學生,其中9件有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顯示該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有違反法令、消極怠慢或意圖掩蓋事實等情事,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1教正21)...詳全文
101/11/23101教正0020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下稱中辦)、臺南一中及臺中一中對於97年間某起借讀申請案件,均明知於法不合及應由學校審辦,中辦竟越俎代庖違法出具協助借讀之函文,臺南一中及臺中一中則分別據以開立證明及同意借讀,致使從未在開學後就讀臺南一中之學生,得以「適應不良」為由借讀臺中一中;又該生借讀一學期後,並未舉證提出合法轉學事由,臺中一中於有2名缺額情形下,未公告招收轉學,未經考試,單單准許該生轉學,顯為該生量身訂作,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1教正20)...詳全文
101/11/13101交正0016高委員鳳仙提: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臺灣桃園國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至中壢路段A8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將「信賴保護原則」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張冠李戴,執意與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及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聯合開發,不僅明顯違背大眾捷運法第7條禁止與民間團體聯合辦理之規定,而且多次違背交通部要求其依法行事之函文,並使政府喪失選擇更有利投資人之機會,核有重大違失;又交通部身為大眾捷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高鐵局之上級督導機關,既知該局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本開發案,卻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10/04101內正0028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為順應該市議會議員要求、因應人權團體與媒體關注,未經該府內部跨機關連繫機制討論,於2個月內4度恣意變更公園地磚清潔方式,卻未辦理萬華區艋舺公園委外契約變更,亦未落實查核,致引發對遊民潑水事件及遊民人權保障之爭議,且已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及遊民之困擾,顯未盡輔導之責;該府設有內部跨機關連繫機制,惟實務運作上卻未能落實執行;且相關措施對遊民並不友善,損及遊民權益,均核有違失。...詳全文
101/09/18101財正0035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提:核電廠已商轉30餘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迄未能確定,高達20餘萬桶核廢料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核電廠倉庫及核研所等各處,延宕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且對該場檢整重裝作業疏於督管,致有分類不確實、人工核種外洩,以及台電公司不當高額回借核能後端基金未動用餘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涉有球員兼裁判等情,經濟部、原能會及台電公司確有諸多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1/08/16101教正0013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以下簡稱:臺南啟聰學校)於94年及95年間,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校園警衛與值班教師未落實執行勤務,導師忽視該校極重度身心障礙女學生A之求救訊息,且長期未批閱A之日記,致A多次遭受性侵害,學校均未發覺並給予援助保護,經法院判決該校應對A負國家賠償責任確定在案;且該校93年成立之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之成員不符性別比例,於95年間處理A性侵害案時,處理程序有未依法召開性平會、調查小組未依法由性平會成立、成員沒有具性侵害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嗣後依教育部要求重啟調查程序,調查報告未先處理即違法逕送當事人、未依法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等重大瑕疵,均核有嚴重違失;又本案臺南啟聰學校長期未設置校園安全設施,未善盡保護學生之責任,致生本件性侵害,案發後該校之處理程序有嚴重瑕疵,教育部對於該校之違失狀況未能即時導正並協助改善,洵有不當,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1教正13)...詳全文
101/08/16101教正0014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以下簡稱:臺南啟聰學校)向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漠視宿舍及校車內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自民國(下同)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且均未依規定程序妥為處理,核有多項違失。又教育部對於臺南啟聰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長期未依法查核及追蹤列管,直到媒體於100年9月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雖指派有病在身之該部專門委員王春城代理校長以重整校務,然代理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該部此種放任不管之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實有怠失;又內政部函頒99年「性侵害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之規定內容違反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致使社工人員處理案件時,未落實於法定24小時內進行調查處理及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之規定,核有違失;又臺南市政府處理臺南啟聰學校案件時,將個案委由社工督導決行欠缺復判機制,致生不少誤判案情情事,且未依法即時對於被害人及加害人進行治療、輔導,致受害學生身心受創嚴重,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1教正14)...詳全文
101/08/14101交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永和區公所辦理91年至99年間「本市清潔隊採購各型車輛維修零件、材料及工資單價」案之各項財務採購,從資格訂定及審查、招標決標作業、驗收核銷及其他作業,查有不當限制資格、資格審查不實、決標影響採購公正、未依法辦理驗收及公文登載不實與文件遺失;新北市政府對所屬辦理上開各項財務採購核有違失情事,卻長期置若罔聞,無法發揮上級機關採購稽核功能;又於本案調查作業之配合,行事虛應了事、避實就虛,核有事前監督不周、事後檢討不足,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08/09101內正0026高委員鳳仙提,為基隆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執行聯合稽查尚有未盡周妥之處,且該府內部單位溝通不良、勾稽不全,承辦案件肇生許多矛盾、說明不一之違誤;又該府警察局於執行臨檢勤務時,僅查獲少數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之犯罪行為,效能偏低,致使該市麗晶電子遊戲場雖亦經警察局臨檢,卻遭法務部調查局查獲涉有賭博及行賄、收賄等犯行,基隆市政府對於相關處置與作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08/09101內正0025高委員鳳仙提: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集體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並長期集體收賄,甚至職司風紀之督察系統員警亦涉案。不僅再次重創警界聲譽,更凸顯警紀敗壞之嚴重性,相關主管機關於監督管理涉有違失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07/04101財正0019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長久以來所訂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等之自律規範形同具文;該局於98年間知悉所屬簡任稽核陳茂崧違規持有股票後竟毫無作為;於99年間接獲檢舉後,仍未深入查明陳茂崧違法買賣及交割股票情形,且僅對其多次違法持有、買賣及交割股票等行為均未為任何懲處,亦未有全面清查所屬人員有無違法持有或買賣股票之積極作為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1/05/03101內正0014高委員鳳仙提,為臺中市政府未依法督導及查核聖德禪寺是否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竟屢次表揚其為績優宗教團體,致使聖德禪寺在創寺住持聖輪法師楊贊儒帶頭下,與該寺法師及員工共同假借宗教男女雙修等教義及利用宗教法師之權勢,實施性侵害、性騷擾、以相機拍攝、強令下跪發誓或懺悔等行為長達十餘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偵查時已知悉8名被害人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事實,竟以發生時間已較久遠,楊贊儒宗教身分特殊,事涉敏感,恐有損其宗教團體之形象為由,僅通報其中1名被害人;內政部民政司對於宗教團體未會同家防會辦理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事項之執行等事項,復未責成地方政府查核、輔導宗教團體自律,導致受害人無從或不知得提出申訴,不肖人士得以不斷假借宗教名義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違失情節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1/04/12101教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暨所屬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軍法審判紀念園區籌建計畫」辦理過程,迄未研商未來整體經營管理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未採納可行性評估建議公辦公營意見,委外經營效果欠佳,收回後閒置1年;音樂排練室室內裝修工程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件即逕行發包施工,完工後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即率爾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園區土地建物尚未完成移撥為由,延宕近3年始完成歷史建築登錄;未依全區保存原則辦理修繕,致拆除原有檔案室及新增入口意象建物;第二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未妥為控管預算支用,因預算不足無法發包施作;以展示文物授權期限到期為由,率爾將甫完工1年餘之展示工程設施予以拆除,均有違失。(101教正7)...詳全文
100/12/07100財正0060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久以來未建立人工流產之通報及監控機制,亦未進行實地訪查,且未積極研議有效之稽查原則、重點及流程,遲自99年下半年起始開始推動禁止違法性別篩選與選擇墮胎之措施,並對出生性別比異常之醫療院所進行實地查訪,惟僅查獲1家婦產科診所有違規進行性別篩檢事證,難以落實醫師及醫療機構不得執行非醫療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或性別選擇墮胎之法規與政策;該局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均未監測醫師處方RU486之數量、使用原因或法律上理由,更未針對使用數量異常者查核有無以RU486為孕婦施行違法人工流產情事,對於孕婦以RU486作為性別選擇性墮胎之方法,迄未採行任何防制措施,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0財正60)...詳全文
100/11/17100國正0023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陳委員永祥提「國防部漠視退役軍士官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公職得否請領退休俸規定之差異,不但未積極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函釋修正相關規定,復未依法停發退役軍職人員任職於外包公司之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破壞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之一致性,顯有消極怠忽之違失」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詳全文
100/11/10100教正0022高委員鳳仙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為籌建教育推廣大樓留用及撥用國有土地後,迄今已逾7年仍未依原定目的積極提出興建計畫,且未據實填報主管機關土地使用情形,亦未依規定自動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致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未能有效發揮預期效益及適時釋出作有效之運用,確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洵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0教正22)...詳全文
100/10/27100國正0016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陳委員永祥提「國防部未能本於職責,儘速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相關法規,杜絕軍職退伍人員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領雙薪情事,且歷年來對於所屬退伍人員,未能建立有效管理機制,致對其退伍後之動態無從掌握,均核有違失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0/09/15100教正0018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教師陳信宏擔任副生教組長及生教組長期間,多次以突然抓摸男學生下體方式性騷擾6位男學生,3位受害學生家長先後到學校反映此事,該校均未依法受理案件、通報及展開調查,致使陳信宏多次性騷擾學生;該校教師汪義雄有時利用擔任學務主任之機會,多次在上班時間及下班後性騷擾女老師甲,鷺江國中數度受理甲師陳情及申訴,均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逾一年後始對盜用手機行為給予記過1次之過輕懲處,對性騷擾迄今未作任何懲處,又遲至100年5月間才對於婚外情行為給予各記一大過之懲處;甲師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新北市政府逾1年仍未作出任何處理,造成甲師求助無門,有損政府公信力;該校女學生遭男同學強制猥褻案,經該女學生申請調查後,學校始進行通報,該校性平會企圖將性侵害淡化為性騷擾,嗣後林校長違法允許學務主任逕將性平會建議之1大過懲處改成2小過,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0教正18)...詳全文
100/09/14100司正0009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經濟罪犯梁成金潛逃美國,既未能防範於未然,復耗費無益程序於後,未落實國家刑罰權;財政部對梁成金等違法貸款禾豐集團案,無積極相關行政懲處作為,亦未移送本院審查,致逾公務員懲戒時效10年之期限,對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核顯未克盡其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梁成金等違法貸款禾豐集團案,未依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解除(或停止)梁成金之職務,亦未移請財政部進行行政懲處,及移送本院審查,消極而無所作為,均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9/13100交正0019陳委員健民、高委員鳳仙提:高雄市政府辦理該市「無線網路共用平台建置案」採購過程,初則其評選委員之產生違背規定,繼則未能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且該府於辦理契約變更期間,未要求廠商先行停工,俟契約變更完成後再行施工。形同默認廠商先行施作,事後再配合其同意變更,完工後終因無法通過驗收而解除契約。損及政府施政形象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9/08100內正0032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均明知年近80歲之王老太太於97年間罹患巴金森症,曾於99年9月間跌倒受傷骨折,經評估屬嚴重依賴之獨居長者,與80多歲王老先生共同生活,惟歷次訪視關懷卻均流於形式,致無法及時阻止王老先生於99年12月26日將王老太太以起子鑽釘額頭死亡之慘劇發生;又,我國長期仰賴呼吸器病患人數已增加至99年之3萬餘人,每年健保支付費用已超過新台幣200億元,且10年來使用超過1年者中,80歲以上者超過3成;加以我國使用葉克膜居世界之冠,99年健保支出葉克膜醫療費用高達1億6千餘萬元,過度使用呼吸器或葉克膜可能造成病患生活在人間煉獄飽受痛苦;惟衛生署卻未採取有效管控及約制措施,俾能保障末期病人善終之權利,核有疏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0/09/08100內正0035高委員鳳仙提︰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法積極查明黃佩如檢察官辦理A女遭性侵害案件,無故逾5個多月未進行,且長達7個多月始結案,致A女之母B女因不堪苦等煎熬而自殺身亡,核有監督之重大違失。又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對於B女之自殺身亡,疏於即時阻止及防治,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9/08100內正0034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未確實監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依法執行文書查驗證機制,致海基會辦理王志雄申請驗證委託公證書時,明知王志雄為通緝中外逃大陸之重大經濟罪犯,且其委託書內記載「居住在上海洽公」明顯與遭通緝逃亡出境之事實不符,亦未記載居住上海地址而無從認定上海市公證處有受理公證之權限,卻未依法正式發函而以電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意見,且未依法對委託書作內容審查,僅核對正副本相符後,即草率核發驗證證明,使王志雄得據以跨海提起民事訴訟,有損我國司法威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8/04100內正0028高委員鳳仙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縣專勤隊一年內陸續發生2起收容人逃脫案件,相關管理、督勤人員廢弛職務、怠忽職守,戕害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移民署對臨時收容事務督導不周,亦有違失;另該署對於外勞脫逃事件違失人員之懲處過輕,且未依法移送公懲會懲戒,導致外勞脫逃事件頻頻發生,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8/04100內正0025高委員鳳仙提:內政部明知香園教養院有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人數不足、資格不符等嚴重缺失,卻放任該教養院持續收容個案,該院自99年3月5日起至100年1月2日止共發生8件院生遭性侵害事件,內政部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防範之有效作為,致該教養院屢生性侵害事件,核有重大疏失;新竹縣政府於自99年3月起即陸續接獲香園教養院院生遭性侵害6件及性騷擾1件之通報,該府之危險評估雖認為被害人再受侵害之風險,惟該府卻以無其他機構可收容為由,延宕至99年8月31日始將加害人B男轉院,且遲至事發一年後始進行被害人及加害人相關輔導,致該教養院院生多人陸續受害,亦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7/19100財正0035高委員鳳仙、陳委員永祥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辦理龍門(核四)混凝土採購案,明知龍門計畫所需混凝土數量不足,卻未及早辦理採購作業,復曲解法令,誤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發包作業,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7/14100教正0012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於處理教師宋瑞賢涉嫌對女學生性騷擾及性侵害時,竟協助其以請假在家、侍親留職停薪、補行退休登記、函報其退休申請案等方式規避懲處責任,復竟任意變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為不成立性侵害僅成立性騷擾,以規避解聘等行政懲處;又宋瑞賢開設補習班多年,中山國中竟未發覺查處,其辦理98年度遴選師鐸獎人選時,不僅未對宋瑞賢為是否有消極資格之調查,且以子女接受宋瑞賢補習之教師擔任遴選作業承辦人及遴選委員,新北市政府對於被推薦人之消極資格亦未作任何調查,竟頒發師鐸獎給宋瑞賢;且該校及新北市政府迄今均未依法對補習行為為任何懲處,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0教正12)...詳全文
100/06/16100教正0010高委員鳳仙提︰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於99年10月8日受理本件性騷擾事件,雖經性平會於同年10月11日認為性騷擾案成立並作出獎懲建議,惟該校接獲報告後卻未依法於2個月內依該報告作出任何懲處決議;其既未作出懲處決議,當事人依法不能申復,該校卻通知行為人可提出申復,並據以進行申復程序,且由性平會違法做出重新調查之決議,遲至距該報告4個月後(100年2月25日)始做出記大過1次之處分;又該校僅限制對A生某些活動範圍,不尊重甲師表示其希望學生換教室、換樓層或暫請假之意願,未採取迅速有效之保護或彈性處置,迫使甲師請公傷假長達4個多月,不僅未保障受害教師之工作權,保護加害學生過於保護受害教師,且主管人員在甲師請假期間鮮少親自聞問,對甲師造成二度傷害,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6/09100內正0021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公共造產「崁頂鄉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興建計畫,核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招標公告未明定廠商資格條件,肇致解約停工,衍生諸多糾紛;與專案管理廠商解約後,未積極辦理重新遴選事宜,亦未要求統包商復工,任令工程長期停工;未審核「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即草率給付第一期款;未依合約規定以實做數量辦理第1次估驗計價,肇致溢付工程款;初期未落實效益評估,開工後復未確實掌握工程進度,致工程停工延宕;且對於續建效益及後續之營運管理策略均未評估,決策過程草率等疏失。屏東縣政府未確實審核「崁頂鄉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之效益,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對崁頂鄉公所續建之決定,又未確實審核,其督導顯流於形式,亦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5/17100財正0021葛委員永光、高委員鳳仙提:「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第2項已明定基本工資之調整應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以決定是否調整基本工資時,既未在事前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關於調整基本工資之研究分析資料,致本案審議時缺乏客觀評估意見,勞資雙方各持己見,難有共識,且在未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情形下,竟由主席建議基本工資建議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7,880元報陳行政院核定,其調整程序明顯違反上開辦法之規定,致引發爭議與不滿,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5/11100司正0005高委員鳳仙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合議庭不當認為陳昆明可因自首而減刑,僅判處有期徒刑12年,疏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嗣高檢署聲請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高院裁定再減為有期徒刑6年,致使陳昆明雖以殘忍手段殺害2名女童後棄屍溪中,卻因自首而僅判處徒刑6年,以羈押日數折抵徒刑而無刑期須執行;且該署檢察官既未依法對陳昆明進行視察,亦未詳查病情是否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等事實,單憑醫院之建議草率向高院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致使陳昆明於執行5個多月後即於98年12月30日結束監護處分,於99年10月間再犯殺死婦女之慘劇;另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2年監護處分時,雖認為陳昆明係屬病態人格,有裝病之可能,不適合住院治療,當然具有危險性,卻因陳昆明在監護期間出現行為問題造成病房工作人員困擾,竟未向高檢署據實陳述陳昆明之真實病情及危險程度,而以其精神症狀已因藥物治療及心理支持而逐漸改善為由向高檢署建議結束住院治療,均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5/05100內正0015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辦洪○○等涉嫌加重強盜罪案件未詳查事證,案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對陳訴人造成損害,核有違失;且本案詢問時未依規定全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警詢過程與有關錄影、錄音光碟之製作,涉有諸多嚴重瑕疵;復曾以電話聯繫陳訴人之家長出面勸說陳訴人等於調查筆錄簽名,有違相關法令規定;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5/04100財正0020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行政院所屬環保署依循國際暴露規範公告之國內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為833.3毫高斯,並以此作為民眾安全防護標準,惟行政院之行政大樓一般人員作業場所量測最高值僅31.36毫高斯,遠低於公告標準,卻施作「行政院變電室安全防護遮蔽工程」,其關於電磁波之公告安全防護標準與施作安全防護遮蔽工程標準,顯有矛盾,致引起民眾抗爭,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0/04/07100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大安、南港、中山分局員警,集體勾結幫派份子、協助開設職業賭場、洩漏查緝消息、包庇職業賭場、期約賄賂、收受賄賂、洩漏秘密及偽造文書等情,敗壞警察風紀,重創警察聲譽。另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相關主管機關疏於監督,且未基於「刑懲併行」原則,依法積極展開調查,將貪瀆等涉案員警及監督不周長官給予適當懲處或移送懲戒,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2/11100內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女性外勞宿舍裝設5支室內監視器,監控外勞下班後之生活作息,嚴重侵犯外勞之隱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早於98年3月及99年1月實施外勞生活管理檢查時即發現上開事實,竟草率認為設置監視器合於常理,直至外勞向該局及立委申訴並經媒體報導後始拆除室內監視器,顯未善盡保障外勞隱私之職責;復該公司以宿舍室內監視器對下班後之女性外勞監控其穿著及行動,將監控之照片在宿舍會議上傳閱,使外勞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定之敵意環境性騷擾,惟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竟未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而誤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且未詳查事實,於同年11月11日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成本案不成立及該公司並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決議,顯有違失;另該公司未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於宿舍中公開揭示,致使外勞於下班時間所發生之性騷擾案未能經由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解決,新北市政府平時未能落實督導考核,實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0/01/20100國正0001高委員鳳仙提「可修件轉列一般件,國防部迄無明確修訂程序,致參謀本部後勤次長室、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勤整備處及工合會報將『M97直管鏡』等68項光學儀具由可修件轉為一般件,肇致庫儲資產大量減損,不當解除遺損核賠會計責任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100/01/12100司正0001高委員鳳仙提:臺灣宜蘭監獄未能核實認定受刑人藍金進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要件,即以藍金進已罹患癌症末期為由而拒絕收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藍金進拒絕收監後,並未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其送交適當處所,且於拒絕收監期間明知藍員從未接受腫瘤之切片檢查及化學治療,卻草率認定其病情已達於因執行有喪生之虞或不能自理生活情形之程度,致藍金進再犯竊盜等罪計29件;法務部對於監獄之拒絕收監未作出更清楚的函釋、更具體的認定標準、更嚴謹的認定程序及更有效的督查機制,致使各矯正機關之拒絕收監認定標準及程序寬嚴不一;對於檢察官之後續處理未建立客觀審酌標準及訂立標準作業程序,亦無有效之稽核管考機制,致使各地檢署檢察官後續處理作法不一,形成執法一大漏洞,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12/15099司正0011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所屬臺北監獄明知丁大倫曾有假釋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罪前科,卻未在核准假釋前對其作再犯危險評估,即經台北監獄報請後由法務部於98年7月30日核准其假釋,嗣後該監獄於同年8月12日評定其為中高度再犯危險群,丁員於同月21日假釋出獄後,於同年9月7日及11月27日性侵2名少女,足見其確屬再犯中高危險群,顯不符合「悛悔實據」之假釋要件,法務部及台北監獄之報請及核准假釋於法不合;且該部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行蹤監控」法令曲解為定點及夜間監控,造成丁大倫受居家夜間電子監控,仍能於白天犯性侵害案等多項缺失;且查本案臺北地檢署確有未依法積極監控違失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12/08099財正0077高委員鳳仙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加油站事業投資可行性研究,偏離市場實況,致未達計畫績效;辦理第四期加油站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亦因站址勘選作業未洽,肇致縮減投資計畫;執行承租岡北站,評估作業草率,導致承接營業後年年虧損,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12/08099內正0046高委員鳳仙提,為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於受理蘇女98年8月11日之自殺通報後,僅1次去電蘇女以簡式健康量表評量分數,即草率結案;國軍岡山醫院於99年8月8日會診時,草率評估蘇女情緒穩定並非嚴重病人而讓其自動離院,造成蘇女於離院後1小時即攜子跳樓自殺之悲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於98年6月11日及8月11日受理蘇女家暴案件,均未依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復其於99年8月8日受理蘇女家暴案件,明知蘇女常有自殺或攜子自殺行為,卻未依規定聯繫當地主管機關到場處理,錯失緊急救援王童之契機;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受理蘇女98年6月11日之婚姻暴力案件後,未依規定落實聯繫服務,且僅憑蘇女稱其情緒狀況穩定,即草率結案;又王童經岡山醫院評估為多次目睹暴力及曾受身體傷害之家暴受害人,惟該府社會處受理通報後,僅去電聯繫蘇女後,即草率評估王童身心發展未受危害而不予開案服務,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11/03099財正0069高委員鳳仙、程委員仁宏提︰行政院衛生署訂頒相關醫療管理規章未臻周妥,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亦未善盡督導考核轄內醫療院所之職責;又該署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均知悉許○○醫師涉「開立不實診斷書」之違法事證,卻未將其移付懲戒及依法懲處;且該署就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健保重大違約案件採取「回溯停約」方式罰款於法無據,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欲援引比照辦理卻遭其否准,造成類似案件之裁罰兩歧等情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10/14099教正0019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未依規定程序選址,且於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未通過前,發包興建願景館,浪費公帑等情,確有諸多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10/06099內正0037高委員鳳仙提,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獲95年性侵女童案之通緝犯莊志豪,未按規定通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及進行檢體採樣,故未能發現莊嫌於94年間另犯性侵女童案而可能為戀童癖者,並將之移送偵辦後定罪,且無法以此作為95年性侵案之有力證據,使渠於98年11月間獲判無罪交保,無法以其另犯94年之性侵害罪而予以羈押及定罪,致其於99年3月交保期間再度性侵女童後,始由汐止分局對莊志豪進行DNA強制採樣而發現其另犯94年性侵女童案之事實;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9/08099財正0048陳委員永祥、高委員鳳仙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天燃氣價案,查有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情事;且立約時未依公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經濟部重申適用要件後,未依示儘速檢討妥處;積欠氣款攀升時亦未積極催繳、依約停氣或終止合約,致蒙受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另對涉有失職人員未確實追究責任,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7/22099國正0013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國防部及所屬內部管理不周,且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致發生20名國軍官兵涉犯妨害性自主罪,且涉案位階高至中校軍官;軍中紀律與兩性平權之教育顯有嚴重闕漏,該部及相關單位於監督處理上涉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99/07/07099財正0035程委員仁宏、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縱任我國剖腹產率居高不下,名列世界先進國家之前茅,卻僅歸咎於產婦高齡化單一因素,而迄未綢繆有效改善方案;又中央健康保險局針對剖腹產率之管控措施方面,其高屏分區確有長期偏高之趨勢,尤以邇來基層診所層級呈現異常竄升現象,洵有欠當等情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6/18099教正0013高委員鳳仙提︰臺中市上安國民小學知悉該校教師涉嫌對男童多次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未依法令規定通報及告發,且故意將性侵害事件通報為「脫褲子等不雅行為」性騷擾之事件、未要求涉案教師繳交犯案時拍攝的照片及錄影檔案,居中協調卻欲撕掉載有坦承犯行之悔過書,不利犯罪證據之保存及取得、調查作業未盡周延公允,未為被害學生及家長製作申訴書面紀錄、阻隔性平會調查小組與受害學生及家長見面之機會,影響被害學生及其家長陳述之機會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權利、巡堂及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實;臺中市政府教育處未依規定積極處理覈實究責、與被害學生家長溝通不足致生爭端,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6/09099司正0005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提:民國85年12月間林姓女童疑遭謝振茂性侵害案件,台中市警察局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法調查偵辦;法務部及內政部對於本案檢警偵查違失作為督導不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6/02099財正0028程委員仁宏、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保險業者招攬及核保業務內控機制,未能杜絕業者重複性缺失;對涉嫌詐領保險金案,事前未能監督保險業者確實遵行法律規定及落實核保等內控規定,案發後亦未確實追究業者責任;疏於要求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法修訂該會同業規範;遲未彌補現行保險業務通報制度之闕漏,容留意圖詐領保險金者犯罪空間,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5/20099國正0008高委員鳳仙提「陸軍裝甲第542旅砲兵營長林姓少校、副排長李姓上士對該營女性軍官言行不檢,涉嫌強制猥褻情事嚴重斲傷軍譽,敗壞國軍形象,核有重大違失;該旅執行內部管理及兩性教育不力,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督導不周,均核有怠失;陸軍基層部隊對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未盡落實,於法不合,陸軍司令部未針對督導缺失落實追蹤管制,亦有不當」之糾正案。...詳全文
99/05/13099教正0012高委員鳳仙提︰國立政治大學處理外國學生於98年12月25日潛入該校學生宿舍女生寢室肇致性騷擾事件,核有學生宿舍管理不周,處理方式及通報程序不合法、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申訴管道公開揭示及防治教育宣導機制未周全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4/07099內正0017尹委員祚芊、高委員鳳仙提: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辦理勤務規劃編配失當,淡水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導考核不周,均核有違失;蔡員各級主管對其平時考核流於形式,未深入考查瞭解蔡員感情狀況、生活言行等事項,機先發覺異常並預作疏處,洵有失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及中山路派出所執行員警心理輔導工作未盡落實,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4/07099內正0016高委員鳳仙提︰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民眾通報走失兒童案時,對於女童臉上及手腳上之明顯傷痕毫無留意,對於女童僅穿尿褲、走失無人照顧等疑似家庭暴力之異常情狀視若無睹,疏未發現女童已有遭受虐待之多處傷痕及符合高風險家庭等明顯表徵,致未能及時查明後依規定通報,卻輕率以遊(迷)童案件結案了事,錯失救援女童之關鍵時機,致日後發生女童受虐致死之悲劇;內政部警政署頒行之「警察機關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工作手冊」未臻周妥及實用,肇致第一線處理兒童虐待案件之員警輕忽兒童保護工作之重要職責,錯失救援受虐女童之機會,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3/03099財正0008李委員炳南、錢林委員慧君、高委員鳳仙、陳委員永祥提︰交通部為國營鐵路管理機關,長期無視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及鐵路行車安全,置任臺鐵林邊溪橋嚴重阻礙排洪達十餘年,猶未見督促並協助所屬積極辦理改建工程;所屬鐵路改建工程局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於莫拉克颱風來襲前怠於防汛準備,恣令廠商不當遷置排水管阻礙林邊溪橋防洪閘門關閉,且未嚴飭所屬落實路線巡查及防洪閘門標準操作規定,導致溪水暴漲後閘門猶未關閉即遭沖毀,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2/11099教正0003高委員鳳仙提︰高雄縣旗山國中發現宋姓教師被訴妨害性自主罪嗣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卻未依規定主動進行查證即認定該教師並無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並續聘其擔任公民科專任教師,違反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嚴重損害該校校譽及教育人員形象,殊有未當;高雄縣政府未依規定主動進行查證,且明知旗山國中未依規定查證並作成違法之續聘決議,卻仍予以核准,顯然未善盡監督、輔導及調查處理之責,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2/11099教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內湖高中辦理新生健康檢查,未依規定發送學生及家長「健康檢查通知書」,及未召開工作協調會,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及配合事項,並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進行方式,致學生及家長未明瞭健康檢查方式及未尊重家長選擇;復忠孝醫院醫師進行內湖高中新生疝氣檢查,各醫生間之檢查方法不一,且違反規定對女學生進行腹股溝疝氣及生殖器檢查,本院抽樣調查近九成受檢女學生被要求拉褲至膝蓋或大腿中部,與台灣泌尿科醫學會等各醫學會之專業意見未合,醫師陳星佑甚且對來月經之女生違背其意願進行脫褲檢查,忠孝醫院未依法盡告知受檢學生及督導陳醫師之責,嚴重侵犯受檢學生之隱私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憑片面之詞做出本件未達違法程度之結論,曲意迴護,迄今仍未善盡依法調查處理之責任,均有重大違失;又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之疝氣、泌尿生殖系統項目標準作業程序未盡周延;教育部未將工作手冊函知行政院衛生署轉所屬機關辦理,橫向聯繫不足;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未廣納所屬學校意見,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2/10099司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臺灣臺中監獄明知邱姓受刑人屬再犯高危險群且不符合「悛悔實據」之假釋要件,該監卻8次報請法務部於95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致邱姓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性侵3名少女;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屬觀護人於邱姓受刑人假釋期間再犯性侵案件後,未適時採取必要查證作為並簽請撤銷假釋,坐令邱姓受刑人另連續性侵2名少女得逞;又法務部將性侵害加害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之時間限縮於夜間,於法不合,且相關監控設備無法追蹤加害人之行蹤,均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2/03099內正0011高委員鳳仙提,臺南市政府未恪遵「建築法」規定,於沙卡里巴、鴨母寮、水仙宮、復興及健康臨時攤販集中市場興建過程,俱未辦理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無視公共安全重要性,任令違規使用超過17年以上;該府另未審慎評估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即率爾投入資金興建本淵寮及平通市場,致市場營運效能不彰;另於大旺、文華、光州、永樂、土城、開元及友愛市場立地環境俱已變遷,卻未適時調整經營策略,容任長期閒置空攤情形嚴重,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1/14099教正0001高委員鳳仙提︰三多國中委託臺北縣樹林仁愛醫院辦理新生健康檢查,其「新生健康檢查通知書」未依規定詳列配合事項,致學生及家長未明瞭健康檢查方式;復該校辦理檢查前置作業未詳細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進行方式及配合事項,引發不尊重學生人權爭議;又醫師對女學生進行疝氣檢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未將工作手冊函請該府衛生局轉知所屬辦理,致醫師進行腹股溝或腹部疝氣檢查方法不分,且與規定不符,使高達43%之受檢女學生感受不佳,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9/01/06099內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2大隊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時保寧涉嫌猥褻臨時收容所女性受收容人,嚴重斲傷公務員形象,亦凸顯其相關管理作業規定未盡周延,內部管理鬆散;且衡該署所屬相關單位發生火災,未依規通報消防隊及警察單位處理,復未對失火原因及起火責任詳加調查;又該署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未落實監督考核工作,且未正視臨時收容管理業務,有效預防並發掘貪瀆不法情事,防弊機制嚴重失能,致風紀案件頻傳;內政部亦未善盡監督輔導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9/01/06099內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興建焚化爐因執行過程未盡職責致效能過低等多項疏失,影響焚化爐啟用時程,致浪費公帑,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98/12/17098國正0023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九○七旅幹訓班13至15期學員於95年間於營內及營外一再發生公然猥褻等脫序行為,並攝錄及公開傳輸嬉戲猥褻過程之影像,經電視及平面媒體兩度披露,輿情嘩然,不惟嚴重斲傷國軍形象,亦凸顯國軍軍紀敗壞,相關人員言行不檢;後備司令部所屬督考無方、教育督導未臻落實、相關資料存管不當、營區門禁管制疏漏;國防部就性騷擾設立之申訴管道係與其他事件共用而非專用,且未有效宣導,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11/19098國正0021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海軍司令部明知其所屬軍官涉有性騷擾或性侵害罪嫌,不僅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亦未依法進行切實之調查,並以調查結果作為懲處或移送懲戒並不准其退伍之依據,反而採取火速核准其退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海軍前少校王喜忠涉嫌強制猥褻案件,意圖勸和私了草率結案,未查明本件係非告訴乃論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亦未依規定通報及製作筆錄,均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98/11/12098教正0028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核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未能審酌故宮之工程專業能力,任由故宮違反公共建築有關規劃、設計、發包、監造等作業之制度化程序,洵有疏失;故宮執行該計畫時,未依法令規定訂妥委託專案管理投標廠商資格,亦未控管博物館主體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且成立故宮南院籌備委員會、故宮南院辦公室及工作小組委員會均未能發揮實質功能,亦未充分善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分包、共同投標等方式,致使工作界面增加,衍生履約糾紛等問題,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11/12098教正0030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鄉甲國民小學體育老師兼訓導組組長田春榮數年來對該校多位女學生性侵害,惟校方長期未依法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核有重大違失;且花蓮縣政府對於本案怠於查處,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之責,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11/11098交正0020高委員鳳仙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未審慎考量首部電腦斷層掃描儀諸多缺失及新購掃描儀空間需求,即貿然策定採購新機,致變更掃描儀安裝位置及增設行李輸送帶等設施,延宕使用期程及不符原規劃用途,採購決策草率,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10/15098教正0027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未能詳查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體罰事件,草率認定並無不當體罰情事,該校未積極處理巡堂報告,且其所成立之調查委員會合法性存有疑義,該組織成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98教正27)...詳全文
98/10/14098交正0019余委員騰芳、劉委員興善、高委員鳳仙、程委員仁宏、周委員陽山提:氣象局於莫拉克颱風襲台期間輕忽快速累積之豪雨量,未能本於專業素養及時提出強而有力之預警,嚴重缺乏應有之專業經驗作為;又颱風警報發布相關程序及決策過程草率不嚴謹,預報之警戒注意事項因循保守,且逕將「豪雨特報」併入颱風警報中等,均未能有效凸顯豪雨致災之嚴重性,致國人防備鬆弛,釀成重大災害,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09/10098教正0019高委員鳳仙提: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事前規劃作業欠周,增加工程經費,影響委外招商作業,亦未能依計畫目的開放營運,徒增費用計新台幣329萬餘元;另該館延宕3年,教育部遲至98年1月7日始召開會議,處置消極怠惰。又教育部及該館事後未依規定辦理活化閒置設施作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無法及時列管追蹤協助推動活化措施,肇致該中心閒置8年,虛耗國家資源並悖離原興建之目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08/05098財正0035高委員鳳仙提︰行政院長期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事權,組織改造亦未有效整合;相關部會未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同步進行權管河川排水疏濬整治;另718水患災情較嚴重之地方政府,亦有現行水利單位組織編製或人力運用未洽等諸多問題,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07/23098國正0015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及所屬於民國79年至83年間辦理高雄縣大寮鄉商協新村等4處眷村整村整建,未經縝密規劃及妥適執行,任令眷戶投入鉅資拆除重建並擴充建築規模;復因政策缺乏一貫性,且未循適法程序即將該整建後眷村列入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8/07/21098財正0032高委員鳳仙提︰漢翔公司承攬台電公司「新竹香山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採購帶安裝」案,履約時程控管不當,致逾期違約金達合約金額20%上限(1.21億元)。參與台電公司「麥寮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招標案,於投標前未經會計處為最後之成本審查,於合約有效成立前亦未依規定提送董事會核定,於合約成立後復疏於注意風機報價期限屆期資訊,增加承攬成本4.1億元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8/07/08098內正0030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就前參事廖鯉等先後以「工作獎金」、「市長特別(支)費」名義之領據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零用金申領作業,及對黏貼憑證用紙上核章權責人員混亂情形,皆長期坐視不察,顯有疏失;另有關受認養動物之所有權歸屬時點,迄無相關法令明確規範,亦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8/06/16098財正0024高委員鳳仙提︰臺中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先後管理柳川排水,卻無視河防安全之重要,恣縱違法填塞排水路、搭蓋違建牟利之行為長期存在;經濟部水利署未能及早著手旱溪排水治理規劃,延宕排水設施範圍公告及用地徵收作業時程,置任自治橋左岸堤防短缺200公尺而無積極可靠保護作為,且長期疏於整理大里溪河道,致部分河段高灘地草木雜生,且主流束縮深槽化,流路側偏沖刷堤防基礎,危及河防建造物安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縱容權管土地遭人長期占用搭建汽車廠營利,未能善盡國產權益維護職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8/05/20098外正0003程委員仁宏、高委員鳳仙提:外交部對於泰國示威事件,未能於第一時間積極應變,適時提升旅遊警示燈號,致民眾無所適從,嚴重影響權益,又侷限於以國家全面整體狀況評估警示燈號之作法,未能確實反應國外旅遊區域性之安全指數與地區之差異,難謂務實,有失彈性;交通部觀光局於泰國示威事件發生後,未於第一時間依行政院消保會決議,邀請各相關部會及業者代表研商協調處理,以建立國外旅遊退費之協商應變機制,致引發消費爭議,均核有違失,本院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98/05/11098交正0008高委員鳳仙提:交通部公路總局掌理省道橋梁興建工程,卻漠視南投縣信義鄉地利村居民聯外交通安全,置任台16線地利橋遭颱風沖毀逾7年遲不復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玉崙溪下游整治工程,未主動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工程用地問題,延宕整體期程與治理成效;南投縣政府明知投63線配合改道勢在必行,卻虛耗5年毫無作為,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8/04/21098財正0017高委員鳳仙提︰台中縣政府辦理「新社鄉食水嵙溪番社嶺橋上下游排水改善工程」,在欠缺流域整體治理規劃及水理與結構計算之情況下,竟率然施設安全性顯有不足之護岸,且未落實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督促所屬善盡監造及驗收職責,肇致承包廠商偷工減料可趁之機,護岸完工未及5個月即遭颱風洪水沖毀,迄仍未見復建或要求賠償等善後處置,任令公帑損失而消極不作為,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8/04/08098財正0012高委員鳳仙提︰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未考量相關單位會勘意見,亦未考量合理之租金行情,即與地主簽訂不利之土地租約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更未妥適紓解地方民意及處理租約後續事由,致生租金給付官司敗訴之公帑損失等情,經核該二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98財正12)...詳全文
97/12/03097財正0010高委員鳳仙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三階段民間燃氣電廠天然氣供應計畫」,工程用地購置作業延宕、土地及設備閒置,未妥適規劃利用;經濟部對有關計畫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有違失案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7/10/08097內正0002高委員鳳仙提︰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辦本案未詳查事證,經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其蒐證作業核有欠周延;且調查筆錄對前科資料記載,核與錄音內容不符;復於訊問時未依規定錄音、錄影;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