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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0/01/12
公告日期: 105/11/15
字  號: 100司正0001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臺灣宜蘭監獄未能核實認定受刑人藍金進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要件,即以藍金進已罹患癌症末期為由而拒絕收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藍金進拒絕收監後,並未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其送交適當處所,且於拒絕收監期間明知藍員從未接受腫瘤之切片檢查及化學治療,卻草率認定其病情已達於因執行有喪生之虞或不能自理生活情形之程度,致藍金進再犯竊盜等罪計29件;法務部對於監獄之拒絕收監未作出更清楚的函釋、更具體的認定標準、更嚴謹的認定程序及更有效的督查機制,致使各矯正機關之拒絕收監認定標準及程序寬嚴不一;對於檢察官之後續處理未建立客觀審酌標準及訂立標準作業程序,亦無有效之稽核管考機制,致使各地檢署檢察官後續處理作法不一,形成執法一大漏洞,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0000011拒絕收監糾正案文.doc 100000011拒絕收監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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