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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10/03
公告日期: 105/12/12
字  號: 102內正0042
案  由: 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102年4月5日發生臺中市蔡姓男嬰疑遭父親家暴,蔡父經護送就醫,詎前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精神科醫師草率認定蔡父「不符合強制住院狀況」及「精神狀況正常」,急診醫師亦於當日晚間同意其離院,肇致蔡父於出院後翌日晚間即因精神不穩而毆打蔡嬰致死之悲劇;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安全評估失當,將蔡嬰交予未具保護意願及能力之外祖母照顧,亦未採行對於蔡嬰之相關安全保護措施,事後亦未追蹤蔡父後續就醫及住院情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接獲蔡父報案蔡嬰失蹤,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蔡父因而知悉蔡嬰下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未善盡督導精神醫療機構服務之責,均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內正42糾正案文臺中市蔡嬰案上網.doc 102內正42糾正案文臺中市蔡嬰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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