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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3/09
公告日期: 106/03/10
字  號: 106內正0006
案  由: 高委員鳳仙、劉委員德勳提:國家衛生研究院依92年5月21日公布之癌症防治法第10條規定應設癌症研究中心,惟因該院所擬計畫未盡周全致6次送行政院審查均未獲通過,自該法施行迄今已逾13年,癌症研究中心仍未依法設置,且使遠雄基金會之綜合醫院病床如有變動必須重新申請變更許可,衛生福利部為該院主管機關,對該院違法情況長期未盡監督之責,核有嚴重違失;財政部原國有財產局於99年9月29日與遠雄基金會簽訂「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土地租賃契約書,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5年7月27日函知遠雄基金會調整租賃標的,依據之契約條款有可議之處,且未考量縮減租約可能導致整地排水工程及醫院興建工程均無法完成之後果,顯有不當;又苗栗縣政府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於100年11月8日簽訂「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契約,惟該府未辦理相關分析評估,即率爾認定權利金為零,且上開契約竟未記載有關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費率及費率變更、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風險分擔、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稽核及工程控管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第2至7款所定應記載事項,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遠雄健康園區糾正案文上網.doc 遠雄健康園區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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