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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0/05/11
公告日期: 105/12/20
字  號: 100司正0005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合議庭不當認為陳昆明可因自首而減刑,僅判處有期徒刑12年,疏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嗣高檢署聲請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高院裁定再減為有期徒刑6年,致使陳昆明雖以殘忍手段殺害2名女童後棄屍溪中,卻因自首而僅判處徒刑6年,以羈押日數折抵徒刑而無刑期須執行;且該署檢察官既未依法對陳昆明進行視察,亦未詳查病情是否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等事實,單憑醫院之建議草率向高院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致使陳昆明於執行5個多月後即於98年12月30日結束監護處分,於99年10月間再犯殺死婦女之慘劇;另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2年監護處分時,雖認為陳昆明係屬病態人格,有裝病之可能,不適合住院治療,當然具有危險性,卻因陳昆明在監護期間出現行為問題造成病房工作人員困擾,竟未向高檢署據實陳述陳昆明之真實病情及危險程度,而以其精神症狀已因藥物治療及心理支持而逐漸改善為由向高檢署建議結束住院治療,均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0司正0005.doc 100司正0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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