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1/10 |
公告日期: |
1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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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教正0002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花蓮縣政府於民國68年及91年間撥用國有土地後,不僅未依撥用計畫使用,而且擅自從71年起與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訂定5次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逕將國有公用土地提供該俱樂部經營使用,任其對外營業並受理轉讓會員球證,違反國有財產法之規定,且自90年9月間終止委託經營協議後,仍任由該俱樂部占用球場用地營業使用,遲至97年間始提出使用補償金返還之訴,錯失保全債權之良機;又,審計部指出本案多項疏失,經多次通知縣府查明相關人員應負之責任,惟縣府對於通知處分之案件,有不為負責之答復或延壓情事,經核均有違失。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13糾正案文20121225.doc
102000013糾正案文201212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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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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