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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2/11
公告日期: 99/02/12
字  號: 099教正0003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高雄縣旗山國中發現宋姓教師被訴妨害性自主罪嗣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卻未依規定主動進行查證即認定該教師並無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並續聘其擔任公民科專任教師,違反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嚴重損害該校校譽及教育人員形象,殊有未當;高雄縣政府未依規定主動進行查證,且明知旗山國中未依規定查證並作成違法之續聘決議,卻仍予以核准,顯然未善盡監督、輔導及調查處理之責,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0370992400055.doc 09900003709924000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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