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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10/06
公告日期: 99/10/07
字  號: 099內正0037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獲95年性侵女童案之通緝犯莊志豪,未按規定通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及進行檢體採樣,故未能發現莊嫌於94年間另犯性侵女童案而可能為戀童癖者,並將之移送偵辦後定罪,且無法以此作為95年性侵案之有力證據,使渠於98年11月間獲判無罪交保,無法以其另犯94年之性侵害罪而予以羈押及定罪,致其於99年3月交保期間再度性侵女童後,始由汐止分局對莊志豪進行DNA強制採樣而發現其另犯94年性侵女童案之事實;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22199 9 15莊案糾正案文.doc 09900022199 9 15莊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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