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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03/07
公告日期: 102/03/08
字  號: 102內正0011
案  由: 高委員鳳仙、劉委員玉山、杜委員善良提,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委託經營通霄海水浴場,招標時未訂定符合條件之廠商資格,亦未依公證程序簽訂委託管理契約,致事後發生得標廠商西濱公司違約情事,且無法逕付強制執行;又該公所未妥慎評估,依法辦理保全債權程序,致西濱公司違約後仍繼續營業並獲有收益,而苗栗縣政府未能本於職權,以公權力強制拆除西濱公司興建違章建築,迫使該公司停止違法營業之行為,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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