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14 | 114年劾字第24號 | 被彈劾人施國隆得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網卡續約案中,該局免費取得48臺平板電腦,係屬該局宣導品,亦屬公物,詎被彈劾人施國隆取用其中13臺平板電腦,轉贈與公務無關之親友,顯已違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規定;縱如施國隆所稱係屬下贈送,其接受屬下餽贈13臺平板電腦,價值高達新臺幣11萬餘元,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8/12 | 114年劾字第21號 | 被彈劾人陳家彥於民國105年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長官休息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的意願,對乙女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令被害人乙女有不舒服、恐懼、痛苦等感受,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1 | 114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被彈劾人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