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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陽光法案查調先行程序、公務車輛汰換及人權會預算不實報導之澄清說明

  • 日期:115-09-13

針對近日外界對於監察委員就任前之查調先行程序、公務車輛換購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編列之質疑與不實報導,監察院今發布三點聲明,嚴正澄清如下:

一、監察院依法啟動陽光四法查調先行程序合憲合法

監察院除憲法所定監察職權外,亦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之法定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幕僚單位若接獲檢舉為釐清事實,依《行政程序法》及利衝法等規定,發函進行查調先行程序,均屬依法行政。此作法不僅符合利衝法主管機關法務部96年6月13日函釋「監察院⋯⋯監察委員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意旨,無論監委在任或前次出缺空窗期,亦均循此一貫程序辦理。報導所稱「無委員即不得發函」,顯屬誤解。

二、公務車屆齡汰舊換新、實質縮編,採購預算撙節務實

監察院計有11輛公務車將於民國116年5月屆滿15年法定年限,依法應予汰換。為撙節公帑並響應節能減碳國家政策,本院採取淘汰11輛、僅換購3輛電動車之緊縮方案,車輛總數實質淨減8輛,屬於「汰舊換新非擴編,而是實質縮編」,符合立法院調減公務車之決議。

三、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依法覈實編列,「狂編一億搞廢死」純屬虛構

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預算均依《預算法》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本於法定職責覈實編列。各項經費早於上半年即依行政計畫完成編擬,並經嚴格管控審查後始送立法院審議。外界媒體報導指稱「監院狂編一億搞廢死」等情節,與事實完全不符,純屬無稽之談,特此澄清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