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115年7月17日邀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審查委員交流,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面臨預算大幅削減,影響法定職權運作,並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為監督台灣人權現狀的重要力量,應思考如何在既有困境下持續凸顯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價值,並應積極倡議修法工作,以達《巴黎原則》規定國家人權機構獨立運作之精神。
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紀惠容表示,感謝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面臨之困境,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任期即將屆滿,面對外界廢除監察院之聲浪,恐連帶影響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存續及運作,嚴重阻礙國家人權委員會後續監督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落實。國家人權委員會現任委員卸任後將持續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未來發展。
來自奈及利亞的Esther Eghobamien-Mshelia主席表示,她也曾是人權會的成員,現今各國人權會皆面臨社會的挑戰,即使人權會無法直接提供服務,也可以透過教育、廣播節目等方式進行社會倡議,凸顯人權會之價值,以爭取更多支持的聲音。
高涌誠委員說明,當初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時,因考慮我國獨特的五權分立政府體制,也為了符合《巴黎原則》所要求的獨立性,經各界長期討論以及國際專家的評估和建議下,最後設置於監察院內,使得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必須兼任監察委員的工作。然而監察權是針對政府違法失職的事後監督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事前預防人權風險的功能並不同,雙重身分也容易讓外界困惑,委員是用什麼身分行使職權。因此,我們提出建議,希望未來修改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不再由監察委員兼任,並藉此完備職權行使法,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能更加完善。
來自韓國的Heisoo Shin委員也建議修改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讓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再附屬於任何組織權力之下包括監察院,也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強化社會宣傳,讓人民遇到歧視事件時願意尋求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協助。她表示,韓國也是透過不斷的爭取,最後以法律明文規定人權會之獨立性,且未設置在任何國家組織底下;其委員則因協商折衷結果,分別由總統、國會、最高法院院長提名選派。即使這樣的組織設計並不完美,韓國人權會的預算及員額是社會協商後的結論,發布之意見書及調查報告也會有媒體主動報導,也確實對公民社會發揮影響力。
來自芬蘭的Niklas Bruun委員也分享,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更積極凸顯定位和功能。而未來涵蓋範圍廣泛的反歧視法通過後,國家人權委員會更應該發揮保護人民權利的功能。
王榮璋委員提及在五權分立體制下,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貝爾格勒原則》與國會建立關係的困境。葉大華委員則與來自巴哈馬的Marion Bethel委員交流結論性意見中,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如何提供直接救濟。田秋堇委員另分享臺灣推動民主化和人權發展的歷程。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王榮璋、田秋堇、葉大華也共同出席本次交流,臺灣民主基金會鄭純宜副執行長與彭士宏主任亦蒞會,共同促進國家人權機構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