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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辦公產迫遷議題系統性訪查期中報告說明會 初步歸納4大制度困境

  • 日期:115-07-31

國家人權委員會29日舉辦「適足居住權下公有財產管理與迫遷議題系統性訪查」期中報告說明會,由田秋堇委員、高涌誠委員共同主持,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亦到場參與,邀集受影響當事人、民間團體、權責機關代表及媒體到場,並同步透過臉書直播,說明訪查進展與初步觀察,蒐集各方意見,作為後續制度檢視之基礎。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本案係為回應歷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對我國居住權保障及強制驅離議題之關切,並參考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系統性人權侵害調查方法,聚焦「公有財產管理」所衍生之迫遷爭議,針對華光社區、臺北臥龍街、板橋大觀社區、蟾蜍山聚落、新店瑠公圳、三峽龍埔里劉家及樂生療養院等7個公產案例進行系統性訪查。本案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專業團隊共同執行,完成51人次深度訪談,並進入期中分析階段。

田秋堇委員代表致詞並說明本案政策意涵時表示,兩公約國際審查機制使我國在非聯合國會員限制下,仍能透過國際專家獨立審查,檢視國內人權落實情形,是得來不易的制度;當前國際局勢中人權保障出現倒退風險,臺灣更應珍惜此一機制。田委員指出,本案並非評斷個案是非或作成救濟,而是從制度層面找出可改善之處;如前次公聽會後,已有機關代表主動向三峽劉家了解續約及程序協助可能,顯示系統性訪查創造的對話空間,確實可能促成改變。

高涌誠委員表示,本案7個個案各有不同歷史背景,但訪查過程中可見貫穿多案的結構性現象:行政機關在公有財產管理與處置過程中,有時選擇以民事訴訟、私法契約等方式,處理原本涉及公法義務與人權保障事項之事務,可能影響居民有效主張居住權利。高委員強調,這並非個別機關或公務人員問題,而是制度框架本身所形成的結構性課題。

本案執行團隊何彥陞副教授指出,研究團隊參考國際標準轉化為人權檢驗指標。期中初步觀察包括協商機制不足、替代方案評估未臻充分、執行過程未充分考量脆弱處境、安置措施多為事後個案處理,以及制度改制或權責轉換可能造成救濟空隙等問題。

何副教授進一步說明,本案初步歸納4項制度困境:一、居住權與私法所有權間存在制度性失衡;二、欠缺確認居住權受影響者之調查程序;三、強制遷移尚未充分內化於相關開發或管理計畫;四、強制驅離程序保障欠缺具體法制化與落實機制。未來應研議將強制驅離程序性標準法制化,納入協商、通知、替代方案評估、必要安置及司法救濟等要求。

會中,受影響居民、民間團體及協力者反映長期居住不安、協商不足、訴訟與不當得利追討壓力、遷離後支持不足及歷史記憶保存等問題;權責機關代表則說明行政處理背景及法規限制。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本案係就制度性、系統性問題提出觀察與建議,並非個案責任判斷或救濟程序;後續將綜整本次說明會、訪談、書面資料及各方意見,納入報告修正,並依規劃於今(115)年11月辦理報告初稿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