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103至108年監察院成立糾正案計597案,其中糾正機關數達958個(一個糾正案糾正一個以上的機關),平均每年成立糾正案約100案,糾正機關數近16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