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指稱監察院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案件,因沒有監察委員故迄今未對外發布廉政專刊,而面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反而進行財產清算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顯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身為利衝法及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一、有關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利衝法案件,前經本院裁罰在案。有關罰鍰確定案件之公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須經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審議,爰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現行廉政專刊並無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二、至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之行政執行乙節,按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案件,監察院於今(115)年5月初已函請柯君限期繳納,並揭明倘逾限未繳付即移請行政執行。惟柯君逾期仍未繳付,監察院業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於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中。
三、上開案件之相關裁罰及辦理,監察院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媒體報導顯與事實不符,特予嚴正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