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03 | 113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8/08 | 112年劾字第11號 | 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5/02 | 112年劾字第4號 | 被彈劾人羅鈞盛身為新竹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並長期擔任府級九大行業(俗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卻與瑞○建設公司黃姓建商私交甚篤並投資該建設公司之建案,後又圖個人私利,請託被彈劾人羅仕臣、陳中振、周明堂協助減少建案所涉裁罰金額及加速消防安全設備查驗與土地移轉登記,羅仕臣等人亦均為高階主管,竟加以配合,並與羅鈞盛共同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謀得個人不法利益,上述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10/06 | 110年劾字第12號 |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為協助特定業者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免除場地使用費之利益,與該業者在行政程序外為不當接觸,頻繁往來金錢,且濫用職權,對該業者提出之申請案,不顧所屬反對意見,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予以核准,並以機關名義代該業者租借公園場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6/04 | 109年劾字第25號 |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於102及103年間,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新臺幣9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11/12 | 108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花蓮縣卓溪鄉前鄉長蘇正清於擔任鄉長期間,與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之被彈劾人沈肇祥及被彈劾人胡英明,利用花蓮縣政府編列之縣議員建議款辦理該公所LED路燈、滅火器及手電筒等採購案之便,收受廠商回扣,胡英明並接受宴飲招待。蘇正清經法院認定其貪污事證明確,並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沈肇祥及胡英明均坦承收受賄賂,惟其貪污罪責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其等均重創公務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