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新北市石碇區公所對於工務課技士黃志仁長達13年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未依法令予以輪調;又放任縱容黃志仁前往會勘災害現場,皆搭乘廠商之座車;「雲台山工程」 及「山頂的店工程」 施工逾期,該公所未對高○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4萬7,707元;亦未查覺設計監造之旺○公司陳○○於搶災工程事後製作設計圖說 ;另搶災工程之驗收,該公所未派政風人員監驗及年底才一起驗收;且搶災工程稽核之改善,因循敷衍;又怠於依政府採購法對高○等公司為裁罰、刊登採購公報及停權處分等情,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搶災工程等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