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03 | 114年劾字第16號 | 被彈劾人陳盈連於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已有自購住宅,卻仍以虛構租約訛詐基本數以外之房租補助費;又其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業務分配名實不符在先,復未確實督導所屬辦理財產、物品之登帳、盤點與報廢,造成該處諸多公有財產、物品,下落不明,除造成國家財務損害外,更違反職務義務,核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5/13 | 114年劾字第14號 | 被彈劾人黃志仁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於開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資訊;已知悉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負責人李○○借牌投標及圍標,仍予開標;並於105年至112年涉及收受賄款新臺幣(下同)共420萬元;又100年至104年亦涉及收受賄款共150萬元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外,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被彈劾人李浩榕收受李○○之「HEETS」加熱菸共4次、80條、134,000元,又不避嫌經常接受李○○之餐飲招待,且皆未依法報備及登錄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5/08 | 114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等4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違失責任上,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8 | 114年劾字第10號 | 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於任職期間,藉由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或就職務行為收受廠商賄賂,及私用公務車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1 | 114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被彈劾人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4/01 | 114年劾字第8號 |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古佳川,於任職期間,涉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得新臺幣5萬8,350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4/03/06 | 114年劾字第4號 | 農業部畜牧司前司長張經緯職掌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之管理及監督,惟任由受補助辦理該計畫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與尚未設立登記的公司進行雞蛋採購作業、事後回填「履約情形確認書」以確認交貨數量,以及未辦理驗收作業等重要程序,且疏未掌握國內企業進口雞蛋的數量,肇致政府專案進口雞蛋逾期數量累計達5,000萬餘顆,耗費公帑,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10 | 113年劾字第29號 | 被彈劾人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2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2/10 | 113年劾字第28號 |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設備予春日鄉公所,獲得新臺幣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3號 | 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0/08 | 113年劾字第19號 | 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9/05 | 113年劾字第18號 | 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相關罪責,另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為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9/03 | 113年劾字第17號 | 被彈劾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05/07 | 113年劾字第12號 | 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於任職該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法收受廠商賄款、協助詐領補助款,且在未符合採購案契約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梅花鹿,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5號 | 被彈劾人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於108年間竟指示民間友人協助處理太陽能光電業者支付予陳抗民眾之相關憑證,致滋生虛偽簽立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與虛偽開立該金額之發票等不法情事;又於109年間向申請建造執照之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被彈劾人林哲凌亦坦承確實有收受該筆款項等,核其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14 | 112年劾字第20號 | 被彈劾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涉犯貪瀆不法及財產申報不實;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房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並為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因而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情事;對屬員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及怠惰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和「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14 | 112年劾字第19號 | 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之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以作為換取道路挖掘許可之對價,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09 | 112年劾字第18號 | 向德恩前於107年任職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期間,受共諜邵維強以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內載「一旦兩岸發生戰爭,將竭力為中共效命,協助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等內容之誓約書,由邵員攜往陸區轉交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共軍情報掩護機構人員;又向德恩自108年10月31日起更多次收受邵員給付之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向德恩所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8/08 | 112年劾字第11號 | 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8/01 | 112年劾字第10號 |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