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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珍 監察委員

王麗珍
王麗珍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9/20113年糾字第1號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詳全文
112/09/07112年糾字第2號被糾舉人劉育成任教期間涉嫌多起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經南投縣政府命其請假配合調查並離開校園,其卻於接受縣府性平會調查訪談後,透過被害學生導師聯繫投訴學生及其家長,意圖掩蓋事實,嚴重違反「離開校園現場(包括宿舍),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函令;且南投縣政府刻正辦理其案件清查,然其請假期間仍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學校工友傳話等方式指揮監督校務,影響疑似校園性平事件之通報及潛在被害學生出面求助意願;又,被糾舉人請假期間仍為該校某教師涉嫌洩密遭停聘情事,透過民意代表對南投縣政府及學校人員施壓,此舉不但未符法定救濟程序,嚴重藐視縣府命其應離開校園靜候調查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顯已不適任現職,為免其利用校長職務妨礙案件調查,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