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06 | 114內正0003 | 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67年間自原「陽明山管理局」接管該市北投區湖山段2小段22地號等土地後,疏未確實巡查,迨至107年間始發現其部分範圍約558平方公尺遭國際大旅館長期占用供停車場等使用,嗣108年11月間以減收93萬餘元使用補償金並裝設木樁圍籬之方式排除佔用後,竟又應民意代表之請託而默許該圍籬遭移除並回復可供停車狀態,明顯棄守市產管理職責;另該處將路燈工程採購部分業務交付所屬技術工友承辦,又未妥善監督,致部分技術工友於107年至109年間涉嫌多次向承攬廠商收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2/19 | 113國正0012 | 賴鼎銘委員、王麗珍委員、蕭自佑委員提:海軍劍龍級海虎潛艦於112年12月21日執行任務偵巡時,因「後救難浮標」非預期釋放,該艦艦長派員上甲板處理回收作業及後續救援人員等節失當,致出艙11人中有7人陸續吊掛舷邊,其中6人因安全索反覆纏絞變形斷裂落海,迄今仍有3人失聯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12)...詳全文 |
113/10/09 | 113內正0010 | 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前副處長王文秀與業者過從甚密,操守有嚴重瑕疵,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另於其經檢察官偵辦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裁定交保後,仍將其調任主管職務,人事管理及任用上顯有重大瑕疵,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0/09 | 113財正0015 | 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林文信因涉力暘集團光電案,遭檢察官於113年4月26日以圖利罪嫌起訴,該署未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處理涉嫌弊案人員行政責任注意事項」規定落實行政調查,率以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視起訴書之方式,遽認林員無違法事證,嗣因外界質疑「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該署方於113年9月4日倉卒調整其職務,致使林員於檢察官起訴後至調整職務前,仍主持該署光電會議多達13件,並承辦與光電業務有關之電業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等多件公文,該署對於涉弊高階主管人員怠於調整職務,影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9/19 | 113國正0007 | 林文程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二膽島面積僅0.28平方公里且緊鄰中國大陸,近年來頻受對岸實施灰色地帶無人機襲擾,實有加強防衛固守之必要,且駐守官士兵身心素質相當重要,惟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未能落實人員管理考核,及早發現具有風險疑慮之人員,肇生所屬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發生陳姓上兵於112年3月9日擅自離營失蹤之重大違紀事件發生,復經媒體大肆報導,斲傷國軍形象;又陳姓上兵於二膽島擅離職守失蹤,疑似由無人看守據點的廢棄通道離島,且全島官兵於島內、島外均未發現陳兵離島蹤跡,二膽島防衛固守之積極性及嚴整性不足,肇生安全上重大漏洞,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7)...詳全文 |
113/09/04 | 113財正0014 | 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核,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7/16 | 113內正0008 | 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席姓領班等21人疑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而機關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知情,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失靈,另該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6/05 | 113財正0008 | 蔡崇義委員、趙永清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4/09 | 113交正0003 | 王幼玲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之效果,112年5月10日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益發凸顯該署長期輕忽國內營造業工安問題,核有違失。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告警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迄無修正改善,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3/14 | 113教正0004 | 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南投縣政府相關通報系統於112年6月媒體披露該縣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疑涉長期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情事之前,查無資料,惟實際上早有多名縣內資深教育人員及校長知悉被害學生投訴遭劉育成性騷擾性侵害情事,詎未依法通報及妥處,此師師相護之包庇文化與校園結構,嚴重貽誤事件揭露及處理契機,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之監督機制失靈,核有違失;另,南投縣政府遲至監察院通過112年9月7日糾舉劉育成案,始自112年9月16日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衍生劉育成自請假至停止職務期間,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等情事,南投縣政府對本案之處置顯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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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19 | 113司正0002 | 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發生詢問時遭受詢問對象趁隙偷拍及隱匿攜出筆錄初稿,且該局高雄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亦陸續發生相類案件;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生法警對人犯搜身後,逕行交付人犯個人手機供其於候保室聯絡籌款使用,遭人犯趁隙偷拍周圍環境並上傳社群媒體,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1/16 | 113內正0002 | 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民國109至111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4,209元、40萬3,973元及51萬5,191元,逐年增加;上開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共補助2,758萬5,274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亦屢見不鮮等,核均與該府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另,該府補助要點未明定未依限核銷之後果,對於核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又,該府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對受補助團體未予評鑑考核其執行力,致發生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並完成核銷作業情形,其中甚至有受補助之阿美族生活美學協會於活動結束後已逾1年仍未能完成核銷作業時,而該府再度同意補助該協會並預撥半數款項情事,衍生該協會連續2年於活動結束後,分別逾2年及1年無法完成核銷作業而該府完全束手無策之情形,導致部分補助案件經費之保留款遭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予以減列等,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19 | 112內正0023 | 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雲林縣褒忠鄉公所辦理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由東衛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東衛公司)承辦,未依法上網招標,且分批辦理採購,針對廠商以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亦未依法通知東衛公司限期給付2倍之不正利益;又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剩餘經費新臺幣(下同)7萬1,500元,以進德小食部之不實收據核銷,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之收據(或發票),均在10萬元以下,以規避政風單位之查驗及監督等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49條、第59條第2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等規定,事證明確,違法情節嚴重,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06 | 112財正0018 | 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疏於小額採購案件之內控風險管理,肇致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洪姓基層員工,藉由勾串廠商開立無出貨事實之虛偽不實交易收據手法套出資金後,再與廠商朋分或用以核銷未循正常預算程序辦理購置之物品;且於案發後,該公司雖於111年5月23日發函要求所屬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在購案履約期間需不定期檢視廠商營運狀況,仍未落實。又該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張姓經理身為「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洩漏多起採購案件規格與預算予特定廠商、陳姓前勞工董事亦藉其「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成員身分,協助特定廠商取得假日施工權限後,其等2人再違法收取回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防範,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2/06 | 112財正0016 | 蔡崇義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涉犯貪瀆不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上級機關臺南市政府監督不周、內部控制機制失靈,造成機關廉潔聲譽受損;另臺南市政府機關首長宿舍法制及管理作業不周,且辦理程序未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1/16 | 112教正0020 | 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立故宮博物院庫房工作空間雜物堆疊紊雜,不僅防護設施不足,且人員分工及動線混亂不明,長期置文物安全於高度風險中,肇致該院文物「清 乾隆 青花花卉盤」因人為疏忽而掉落破損,傷害文物甚鉅;又「明 弘治款 嬌黃綠彩雙龍小碗」與「清 康熙款 暗龍白裏小黃瓷碗」遭發現破損,惟因該院文物於開箱提件之人員接觸紀錄未臻詳實,且文物裂璺狀況亦未確切記載登錄,致無從追溯文物破損之相關原因及責任;另「黃河蘭州浮橋圖」遭該院研究員兼科長,以展櫃尺寸不符為由,擅自命人裁切裝裱花綾,該院竟渾然未察,逾半年後始發現,且迄今無相應責任檢討及懲處;又該院將高階圖檔放置對外開放查詢服務的網路儲存裝置進行處理作業,肇致超過3萬張故宮文物高階圖檔外流,詎故宮接獲民眾反映後,逾9個月後始通報,違反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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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7 | 112內正0019 | 王麗珍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執行情形,從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前即未審慎評估,及至行政院同意撥用取得國有不動產後,消極停滯辦理土地使用編定之變更及申辦建物使用執照補照等,致園區現況近似荒廢,而上級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彰化縣政府亦有督導失當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9/19 | 112內正0018 | 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案例一設籍桃園市吳姓女童已屆學齡遲未註冊入學,因女童係「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之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惟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統未將吳姓女童派案予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錯失續行主動關懷機會,且案家四名六歲以下幼童均有逾期未接種疫苗之情形,桃園市政府衛生單位卻於家訪未遇後,未依法與社政單位進行協處及橫向聯繫。案例二設籍桃園市蘆竹區之周姓案父與李姓案母涉及凌虐殺害3個月幼子,棄屍陽明山並詐領育兒津貼,因該名幼童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桃園市政府社工怠於查證戶內有3位小孩,亦未實地訪查,且案主死亡後,遲未發文確認溢領育兒津貼事宜。對於上開應入學未入學之新生;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後續追蹤查訪及通報社政作為;詐領育兒津貼等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勢國小、社會局、衛生局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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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3 | 112司正0005 | 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吳孟釗為高二監(與高雄看守所同址)管理員,並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16日擔任仁舍(羈押人犯舍房)之主任管理員,從109年4月持續為周姓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並收受賄賂,高二監至112年3月經人檢舉方發覺並予以處理,其間吳員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卻未曾透過安全檢查發現,甚至在吳員協助收容人攜出錄音筆時,金屬探測器雖曾發出警報,安檢人員卻僅要求吳員自行取出口袋物品供其察看,此做法顯與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參之二之(一)之4規定:「……請其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又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科技設備輔助偵測。」有違,致錯失破案之先機,更使吳員心存僥倖,實施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8/02 | 112財正0011 | 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常態性不實申請出差及請領差旅費,以及擅自向委託設計與監造服務得標廠商索取公積金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致使其等藉職務上行為衍生不法弊端,招致訾議,斲喪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並未明訂分派標準或原則,致使分案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亦造成部分廠商受託測設監造工程案件總金額逾契約約定經費上限;另該局臺中分局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