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27 | 111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又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亦於111年2月16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被彈劾人除上述違失外,其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以上各節,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法官法第18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7月27日劾字第13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 第一審 |
111/07/07 | 111年劾字第11號 | 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新臺幣1,791萬4,220元之賄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7月7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第一審 |
111/07/05 | 111年劾字第10號 | 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經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指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履行社會勞動時有批改佳和公司公文等處理私人事務行為,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7月5日劾字第1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第一審 |
111/06/14 | 111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朱毋我於任職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校長期間,處理學生性平事件有諸多違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等規定,亦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違,並對所屬生教組長管教學生不當及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橫向聯繫不足等節,未善盡督導之責。以上各節均屬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6月14日劾字第9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 上訴審 |
111/06/07 | 111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該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新臺幣1千4百餘萬元公帑之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使廠商從中獲利,退休後1月餘即擔任該廠商顧問,核有重大違失;被彈劾人蕭銘彬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科長、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新臺幣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監察院111年6月7日劾字第8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8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10630.docx 111年劾字第8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10630.pdf | 連結 | | 第一審 |
111/05/10 | 111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10日劾字第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1/05/05 | 111年劾字第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就該案重要爭點未致力於真實之發現,僅憑被告之自白即率爾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尚非法律見解之歧異,且曾函詢被害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意見,卻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斵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5日劾字第6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 第一審 |
111/05/03 | 111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涉與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被彈劾人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涉將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透漏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涉及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營養品;被彈劾人蘇義洲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上開3人均為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之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及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上訴審 |
111/03/14 | 111年劾字第4號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喬建中110年5月15日至16日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令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之重大森林火災,觸犯森林法刑責於先,案發後更隱瞞生火事實,以踢倒爐火為脫詞推諉卸責於后,違反公務員誠實謹慎義務,嚴重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3月14日劾字第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1年3月14日劾字第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第一審 |
111/03/08 | 111年劾字第3號 | 外交部公使楊文昇於駐外期間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3月8日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1年3月8日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 | 結案 |
111/03/03 | 111年劾字第2號 | 被彈劾人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任職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且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等情。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1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1/03/01 | 111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收受饋贈等情事,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 111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0/12/09 | 110年劾字第16號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藝文展演組組長姚敏貞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間,浮報出差交通費計59筆,金額共計新臺幣36,396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未覈實報支交通費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 結案 |
110/11/09 | 110年劾字第15號 | 海軍軍官學校龔榮源、李仁軍、鄭立國及陳新得等系主任,未經許可在他校兼課,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 結案 |
110/11/04 | 110年劾字第14號 | 南投縣信義鄉前鄉長史強等人,於104年及105年間辦理數件小額採購相關工程,委請廠商先行施作,而事後卻以製作不實時間之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及行政違失,另史強於鄉長任內,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上訴審 |
110/10/19 | 110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於任職青溪國中校長、學務主任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且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黃○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有諸多違失;針對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案件,張秋銘於事後督導該校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沈亞丘、黃光榮在監察院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核以上各員均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0/10/06 | 110年劾字第12號 |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為協助特定業者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免除場地使用費之利益,與該業者在行政程序外為不當接觸,頻繁往來金錢,且濫用職權,對該業者提出之申請案,不顧所屬反對意見,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予以核准,並以機關名義代該業者租借公園場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0/10/05 | 110年劾字第11號 |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下稱A女)命案發生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長榮大學女大學生(下稱B女)遭同一兇嫌梁○○(下稱梁員)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員始作罷逃離現場,嗣後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下稱大潭派出所)報案,該所警員高武源受理後,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核有匿報重大違失。時任該所所長之張忠肯,參與本案並指揮所屬進行調查,竟未督促高武源依法受理B女報案,僅於調得梁員駕駛車輛之監視器畫面後,列為該所情資參考,顯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且A女命案發生後,同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欲對外發布新聞稿時,張忠肯竟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均核有重大違失。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之楊慶裕,除未發現高武源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有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之違失外,復未經查證,即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B女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復主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不實之登載,均核有重大違失。其等3人行為導致外界輿論撻伐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0/09/14 | 110年劾字第10號 | 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
110/08/06 | 110年劾字第9號 | 屏東縣佳冬鄉鄉長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利用屏東縣佳冬鄉公所104年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7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00827修改.docx 110年劾字第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00827修改.pdf | 連結 | 連結1 | 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