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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2/11/09
公告日期: 113/03/14
字  號: 112年劾字第17號
案  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3/27 112年度懲字第5號 陳立儒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113/03/27 112年度懲字第5號 陳立儒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本案文件: 112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2年11月9日劾字第1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2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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