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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0112教正0017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花蓮地院刑事簡易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逕予決議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因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並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中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均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權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1120815糾正案文(審議後修正)(上網公布).docx 1120815糾正案文(審議後修正)(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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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09112司正0002范巽綠委員提: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進行安全查核,依調查局所查復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之136位名單,只是當時有向青輔會申請推介回台擔任教職之部分名單,尚有許多未列名於其上。而且這些被監控而不介聘的名單,許多僅僅只是因有參加同鄉會認識一些人就被決定不予介聘。監控資料也都是片面說詞,用語抽象,理由牽強,是否真實難以認定,且當時這些監控措施,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台灣在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81年5月16日修正刑法第100條,刪除有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陰謀內亂罪規定。惟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國民在海外,基於政治思想而進行監控,要求學校機關不予聘用,甚至進而禁止入境,對於受監控者分別會造成隱私權、名譽權、遷徙自由以及工作權之侵害,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定稿)112司正0002_維民案糾正案文-公布版112.08.21 (修正3處1120914) v.docx (定稿)112司正0002_維民案糾正案文-公布版112.08.21 (修正3處1120914) v.pdf 連結新聞稿1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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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02112財正0011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常態性不實申請出差及請領差旅費,以及擅自向委託設計與監造服務得標廠商索取公積金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致使其等藉職務上行為衍生不法弊端,招致訾議,斲喪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並未明訂分派標準或原則,致使分案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亦造成部分廠商受託測設監造工程案件總金額逾契約約定經費上限;另該局臺中分局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1122200032原水保局臺中分局花酒案糾正案文(對外).doc 1122200032原水保局臺中分局花酒案糾正案文(對外).pdf 連結新聞稿1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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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0112國正0004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提:陸軍第八軍團前少將副指揮官黃○○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3日,搭乘軍車前往臺南市安定區「○○○小炒」之有女陪侍場所,遭民眾致電「1985諮詢服務専線」檢舉,嗣黃○○少將向陸軍第八軍團督察室前戰督官王○○中校索取檢舉人電話號碼,王○○中校即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黃○○少將,再由黃○○少將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其友人居間協調,又督察室主任吳○○上校未落實督管所屬維護檢舉人之個資保密,陸軍第八軍團對於所屬有違國軍軍風紀維護及檢舉人個資保護之相關法令,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112國正4.docx 112國正4.pdf 連結
112/07/20112國正0005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陸軍軍官學校於109年10月7日晚間發生學弟以為學長慶生為由,由2名學弟壓著學長進入浴室洗澡,過程中3人全裸,2名學弟並拍打學長屁股、熱水澆淋其身體,造成學長屁股紅腫,現場並有多名學生圍觀,其中1人拍攝影片,該影片於111年8月30日被上傳網路。該事件已涉及疑似性霸凌行為,該校卻未依規定,將案件向上級機關及權責單位通報,且未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僅視為內部員生管理議題,未善盡調查,旋以影響校譽為由,依「學校學(員)生獎懲實施規定」懲處7名學生,被慶生的學長也被記大過處分,事後懲處令送達不符程序,亦未提供事件學生輔導協助,損及學生權益甚巨,且影片逾2年半期間仍於網路公開流傳散布,陸軍官校毫無任何作為促使下架,未落實維護學生權益;再者,錄影上傳並群聚圍觀等情,凸顯學生無視於軍事學校資訊安全及傳染病防治規定,陸軍官校主管人員巡管及教育輔導密度不足,未能即時掌握學生作息紀律予以制止導正,致國軍人員形象受損,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國正5)...詳全文(公布版)陸軍官校案-糾正案文(112國正5).docx (公布版)陸軍官校案-糾正案文(112國正5).pdf 連結新聞稿1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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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8112內正0012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所屬消防局依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應將轄內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以每年或每2年至少1次以上之頻率,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據統計桃園市近3年(109年1月至111年8月)工廠及倉儲火災發生件數及財物損失均為全國最高。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0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作業尚欠周延,未能確實有效掌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該局仍一再以「因各不同機關依其權管法令之列管目的、對象定義及範圍均不相同」為由,卻未切實檢討所列管數據與該府經濟發展局列管工廠數量落差達3千餘筆之原因,又該局自承至現場確認登記或設立工廠案件,卻未指出是類工廠歸屬何屬場所,顯然桃園消防局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桃園消防安檢案-1120724-公布版(稿).docx 糾正案文-桃園消防安檢案-1120724-公布版(稿).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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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8112內正0011王美玉委員提,原臺北縣鶯歌鎮公所(即現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糾正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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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8112內正0013林文程委員、施錦芳委員提,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詳查「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系統表真實性,率予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致該祭祀公業土地遭不當變賣,而經陳訴人提起訴願後,該公所兩度未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糾正案文-王光珠案(112-08-28修正)-公布00版.docx 糾正案文-王光珠案(112-08-28修正)-公布00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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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112教正0015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於辦理甲生性平案中,因有性平會成員對外宣洩調查中案情,即有觸犯性平法第21條之虞,並致生南安國中家長會與學校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另該校也未諳性平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他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該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確實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應就前揭等情確實督導所屬。然於該校調查、處理本案中,顯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有洩密等情,確有督導不周,且因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宜蘭縣政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惟該當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是以,宜蘭縣政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合併前開數項違失,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辦理本案缺失屬實,且宜蘭縣政府未能及時督導,及維護兒少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5)...詳全文縣府、南安糾正案文(1120801)(上網公布).docx 縣府、南安糾正案文(1120801)(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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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112教正0011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詳全文【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上網公布).doc 【公布版】糾正案文-海大霸凌(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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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112教正0013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於107年11月6日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本案發生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教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工法認知偏誤,核有疏失;另,該會國會組某主任在疫情期間達1年4個月都在居家辦公,連原能會辦理主管共識營都被要求無需參加,雖查無具體事證可證其是否遭到職場霸凌所致,但原能會對國會組主任以居家辦公方式為由取代病假,顯有欠當。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3)...詳全文@2糾正案文-原能會謝主委案(112.7.26協查提供完整版) - 公布版.docx @2糾正案文-原能會謝主委案(112.7.26協查提供完整版) - 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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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112教正0012范巽綠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於辦理蔡師性騷擾案懲處過程,歷時2年,迭經18次三級教評會終成口頭告誡決議,並經教育部予以糾正、扣補助款後,該校竟將所涉延宕責任全由基層休閒系(所)及該系所主管王師承擔全責,無視三級教評會應分層管理、把關,且上級教評會更負有督導之責;且查該校蔡師卻有未假出國、未按時授課等情,惟該校卻屢以礙難查證、欠缺資料為由不予懲處,更甚者於110學年度第2學年度更選任蔡師為該所之優良教師,該校並容任校園因本案紛擾四起、教師間派系對立,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經本院調查該校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2)...詳全文台體大糾正案文(1120728-送委員會-修)(上網公布).docx 台體大糾正案文(1120728-送委員會-修)(上網公布).pdf 連結
112/07/13112教正0014浦忠成委員、范巽綠委員提: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4)...詳全文文資法案--糾正案文-上網-112教正14.docx 文資法案--糾正案文-上網-112教正14.pdf 連結新聞稿1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12/07/05112財正0009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台電公司分階段辦理路北超高壓變電所「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購置暨安裝」容量提升案,工程期間,有電匯流排與停電工區之介面,當列入管制,避免人為誤操作,惟該公司運維單位於該所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依規定標示、上鎖並關閉其操作電源,加上綜合研究所受託完工竣驗,在無人陪同下,領班逕自操作新設備,轉動解鎖鑰匙,未料,於鎖管制點一併解情況下,本欲操作隔離開關3542,卻誤操作隔離開關3541(管制點),致生三相接地故障,而被迫實施六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15萬戶;以及110年5月17日中午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於同日傍晚復電,然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盡、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原則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513停電事故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513停電事故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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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5112財正0010蔡崇義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興達發電廠二號機大修,北開關場隔離開關3541掛卡開啟,以區隔有電匯流排與大修工區有關設備。111年3月2日下午,該廠電氣組變電一課為測試隔離開關3541,提出3541帶電動作測試工作聯絡書,惟該聯絡書未將鄰接斷路器3540納入「工作內容及停止範圍」欄檢討,誤認斷路器3540已完成大修,絕緣氣體已回填,不會引起跳機風險,並於次(3)日在3540、3541副卡未到情況下,經值班同意,以簽名方式「暫銷卡」,現場亦未確認斷路器3540內有無絕緣氣體(SF6),即投入隔離開關,致生閃絡接地故障,而該故障發生後,因匯流排保護電驛自動閉鎖時間設定不當,第一道保護機制失效,而第二道後衛保護機制,則因興達、龍崎等開關場各自合聯,失去分群效果,路北~興達白線、龍崎~路北白線未跳脫,最終導致系統分裂,南部系統全停電,造成全台約549萬戶停電等情,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303停電事故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303停電事故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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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5112財正0008王美玉委員、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提:經濟部能源局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央主管執行機關,實際掌理我國能源政策、法規之推動與執行全般事項,惟本院前調查彰化縣大城鄉太陽光電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遭勒索案、雲林縣臺西鄉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案,均未見經濟部能源局有效協處,嚴重影響再生能源推動時程,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綠能蟑螂案糾正案文-決議版.docx 綠能蟑螂案糾正案文-決議版.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12/06/20112內正0010葉宜津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所屬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未落實清查經管土地,使土地長期遭私人占用,排除占用遲無具體有效作為,確有怠失;另該府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標租作業有欠周延,核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臺南市漁港案糾正案上網.doc 臺南市漁港案糾正案上網.pdf 連結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112/06/15112教正0010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近年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迭遭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教育部與勞動部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積極研議有效防杜機制,致「假留學、真打工」之亂象層出不窮,除讓我國人才交流政策美意變調,違反國際公約,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教育部對於高達379位留學生簽證經外交部駐外館處審核拒件,未能深入究查發掘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無法即時阻止不法,錯失機先,且針對留學生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之相關管理作為鬆散,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學校是否有人力仲介介入學校招生作業、外籍生支應高額代辦費等關鍵問題,迄未能究明並積極處置;又勞動部對於學生變相成為廉價移工等引發爭議情事,多以非該部業務管轄範圍,未能破除本位主義,妥思研議整體制度及實務面上潛藏之漏洞,且對學生被仲介引介至工廠從事強迫勞動、涉案人力仲介,以「假派遣、真仲介」模式規避就業服務法高額裁罰,亦均未主動深入究查釐清,建立機制以有效嚇阻不法;另內政部移民署管理系統之審查、稽核機制存有漏洞,又未能有效督促屬員確實依法行政,致發生屬員不當查核管理系統之嚴重違失。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0)...詳全文糾正案文-中州高苑公布版(上網公布).doc 糾正案文-中州高苑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連結
112/06/15112教正0008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係因教學需要分別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促進民間實務技術人才入校任職,期符合務實致用教學目標;惟近5年是類人員之整體增幅約7.40%,其中私校增幅更達8.51%,且部分數量偏高之學校確有師資專長與授課課程未符情形,致聘用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存有爭議,然教育部怠於監督把關,直至本院調查,方查核提供部分違失現況,復未督導公開必要資訊,行事推諉顯失管理嚴謹度與透明度;另該部逐年放寬類等人員之酌減年限資格,認已授權學校得自行酌減專業性工作年資,卻無依循標準與監督機制,僅以授權學校自主、已明定外審程序等語卸責,惟近2年發生學校所聘專技人員年資採計疑義,甚有審查意見僅有「很好」兩字,顯見是類人員聘用標準有失明確,徒增濫用空間,針對現行制度進用年限酌減之標準不明、配套不足及審查寬鬆等情,引發重大爭議。準此,教育部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不利高教師資發展與教學品質,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8) ...詳全文專技教師糾正案文07-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專技教師糾正案文07-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連結
112/06/15112教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108年12月25日發生師生暴力互毆事件,甲師對A生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4月,然嘉義市政府督導所屬及調查本案,未審酌關鍵證據並周全考量兒童權利觀點,僅將事實歸因於A生情緒失控,忽視甲師因管教過當引發之師生肢體暴力衝突,作成「查無甲師揮打A生頭部,但A生有揮拳打甲師」之結論,與司法判決結果相反,致事件處理過程延長逾2年;詎案校未向嘉義市政府進行兒少保護案件之社政通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遑論裁處甲師之法定作為;且案校處理攸關教師重要權益之校事會議,由轄制於民意之地方民選人士擔任社會公正人士,未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違法作成「不重組調查小組」之決議,時任校長及相關主管、幕僚人員對教育法令及類案處理之專業知能容有不足,嘉義市政府未審慎就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之行政缺失予以導正,就類案之監督及處理密度不足且存有罅隙,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9)...詳全文嘉義大業國中糾正案文0619修正(上網公布).docx 嘉義大業國中糾正案文0619修正(上網公布).pdf 連結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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