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5/18 |
公告日期: |
1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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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社正0005 |
案 由: |
林國明委員提,民國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發現臺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迄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迨至108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肇致對行為人之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臺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核發,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云云,殊不足取,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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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 台南爐碴案(外網).doc
糾正案文 台南爐碴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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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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