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6/09 | 115年劾字第23號 | 被彈劾人徐漢自108年起,利用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下稱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被彈劾人黃榮泰,依被彈劾人徐漢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高達約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再由被彈劾人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被彈劾人徐漢藉由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被彈劾人歐文豐利用接辦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之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之不法行為得遂,並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被彈劾人張子房亦利用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且被彈劾人徐漢於偵查機關搜索其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時,扣得渠實際支配掌控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惟被彈劾人徐漢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其等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6/08 | 115年劾字第21號 | 黃建榮於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等警察主官(管)期間,依法負有調查犯罪之權責,竟未保持品操,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未經報備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前往柬埔寨旅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向地下匯兌業者無償借用招待所及車輛等違法失職行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6/04 | 115年劾字第19號 | 林康承(原名為林明佐)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刑事局警政監期間,長期與博弈犯罪集團重要成員密切交往接觸,更與該集團旗下子公司前負責人徐姓女子同居,並涉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洩漏偵查秘密與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核其所為,敗壞司法警察風紀及廉潔形象,嚴重斲傷警譽及政府威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6/03 | 115年劾字第18號 | 傅民雄於擔任屏東縣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對所屬清潔隊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詎於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時,對李○○、劉○○及施○○等3人請託錄取清潔隊員職缺乙事未主動知會政風機構,並延長原公告報名期間致李○○之子得以備妥體檢資料後順利報名,嗣李○○等3人之子經傅民雄親自勾選錄取後,又收受李○○及劉○○各新臺幣10萬元,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在案,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劾。...詳全文 |
| 115/06/02 | 115年劾字第16號 | 張銘哲前於任軍職期間,受共諜鍾○○以金錢之利益誘惑,竟與鍾○○共同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應允加入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並自民國(下同)108年9月起至113年11月止,多次收受鍾○○轉交之工作費,合計新臺幣134萬1,000元。張銘哲所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5/12 | 115年劾字第14號 | 鍾明霞於擔任臺東縣衛生局醫政科科長期間,明知應據實辦理經費申請與核銷,竟多次虛報或浮報經費,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辦理經費核銷,損及臺東縣衛生局對於經費管理及會計作業之正確性,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5/12 | 115年劾字第13號 | 花蓮縣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於任職期間,因其創立之宏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羿建設)需資金周轉,由其配偶(宏羿建設現任負責人)頻繁開立支票,向承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工程標案之廠商尋求資金借貸。蔡秋龍身為一鎮之長,明知上述行為已嚴重悖離職務廉潔,卻未予規勸阻攔,反縱配偶與職務利害關係人發生私相借貸之實,此舉顯未謹守職務分際,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規範。又於指派機要人員林○謙代理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里長期間,長期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以支應其個人公關及私人宴請費用,核有侵占公有財物之重大違失,除敗壞官箴外,更損害政府清廉形象及公信力至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5/05 | 115年劾字第12號 | 屏東縣潮州鎮鎮長周品全,濫用其對該鎮公所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權限,不法收取賄款,作為多起清潔隊員人事進用案之對價,總計收受賄賂達新臺幣390萬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5/05 | 115年劾字第11號 | 彰化縣和美鎮前鎮長阮升立(原名阮厚爵)於任職期間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向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案件之申請人收受賄賂,並利用人頭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公正無私及誠信清廉義務,嚴重敗壞官箴,破壞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4/09 | 115年劾字第9號 | 吳振中於擔任屏東縣竹田鄉第19屆鄉長期間,利用其對於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之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期約及收受賄賂作為錄取謝○洋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復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4名清潔隊員,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4/07 | 115年劾字第8號 | 被彈劾人彰化縣竹塘鄉鄉長蔡碩任、彰化縣竹塘鄉公所民政課課長紀松村,於任職期間辦理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圖利特定廠商;另被彈劾人雲林縣二崙鄉鄉長鍾東榮,於任職期間辦理太陽能光電標租案收賄圖利特定廠商,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3/05 | 115年劾字第7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共計新臺幣823萬元,並違背職務洩漏採購秘密資訊,及利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款項;另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隱匿不法所得。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2/05 | 115年劾字第4號 | 被彈劾人張敬昌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於我國首例非洲豬瘟官方記者會,多次說明疫調資訊反覆不一甚至錯誤,且指揮監督所屬貫徹中央防疫指令不力,致釀擾動案例場烏龍消毒事件;被彈劾人陳宏益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於記者會強調案例場3年來稽查24次均合格,實則自113年3月至114年10月發生非洲豬瘟,僅稽查廚餘2次,復指示以挖坑露天堆肥去化大量廚餘,惟旋遭環境部指正作業方式不符規定;被彈劾人林儒良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處長,聽取被彈劾人周百俊組長報告案例場豬隻死亡及訪視遭拒後,兩人竟無視斃死豬數量已逾化製警示標準,因循敷衍,貽誤公權力強制採檢先機,禍端暗埋,迨至6日後案例場爆發疫情,關鍵疫調資訊錯漏不一,復發生烏龍消毒事件;全國實施豬隻禁運禁宰15日期間,營業損失與產業補助支持措施合計高達新臺幣21億餘元之鉅額代價,重創人民對政府防疫整備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5/01/06 | 115年劾字第1號 | 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即中間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臺幣497萬800元。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被彈劾人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被彈劾人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12/09 | 114年劾字第30號 |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11/11 | 114年劾字第26號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前所長劉振榮,於任職該所所長期間,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之禮品而未依規退還、登錄,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查在案,有損公務人員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08/07 | 114年劾字第20號 | 新竹縣峨眉鄉鄉長王增忠於任職期間,利用峨眉鄉公所辦理「新竹縣峨眉鄉水銀路燈(鈉光燈)汰換計畫」之機會,竟護航廠商得標,並牟取不法利益,嚴重敗壞官箴;峨眉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魏宇祥於任職期間,明知所辦之採購案違反法令,與廠商人員接觸聯繫,更在身兼評選委員時,循王增忠之指示為不正評分,損及政府採購應公平競標之制度,該二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06/03 | 114年劾字第16號 | 被彈劾人陳盈連於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已有自購住宅,卻仍以虛構租約訛詐基本數以外之房租補助費;又其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業務分配名實不符在先,復未確實督導所屬辦理財產、物品之登帳、盤點與報廢,造成該處諸多公有財產、物品,下落不明,除造成國家財務損害外,更違反職務義務,核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05/13 | 114年劾字第14號 | 被彈劾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工務課前技士黃志仁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於開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資訊;已知悉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負責人李○○借牌投標及圍標,仍予開標;並於105年至112年涉及收受賄款新臺幣(下同)共420萬元;又100年至104年亦涉及收受賄款共150萬元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外,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被彈劾人新北市石碇區公所前區長李浩榕收受李○○之「HEETS」加熱菸共4次、80條、134,000元,又不避嫌經常接受李○○之餐飲招待,且皆未依法報備及登錄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 114/05/08 | 114年劾字第13號 | 被彈劾人等4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違失責任上,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