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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 監察委員

李復甸
李復甸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5/22103國正0006黃委員武次、李委員復甸、劉委員玉山提「國防部所屬陸軍司令部、陸軍六軍團542旅相關主管人員法治觀念不足,法紀廢弛,對於陸軍下士洪仲丘之禁閉(悔過)處分違反法律實體規定、未依正當法律程序;陸軍六軍團269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案,影響國軍聲譽至鉅,核有重大違失」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03/04/18103財正0017趙委員昌平、李委員復甸、尹委員祚芊提:衛生福利部未迅確完備「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核定程序,編列精神健康業務之年度預算亦嚴重不足,又未有效導正慢性精神病床超長住院之異常現象,經核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3/04/02103財正0013尹委員祚芊、馬委員秀如、李委員復甸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轄內醫療機構多年挪用急性一般病床經營產後護理業務,未予取締裁罰、輔導改正,默許業者游走於法律規定之空間,造成醫療資源錯置;衛生福利部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糾正前揭脫法行為,復又函釋容許;且該部依法應進行產後護理機構之評鑑,惟歷時多年均未辦理,遲至民國99年制定評鑑標準,且延至102年始辦理首次正式評鑑作業,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3財正13)...詳全文
103/02/12103司正0001黃委員武次、李委員復甸提: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誠正中學管教人員危機意識及危機處理能力不足,致發生學生嚴重衝突事件;且校方未依限完成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及就學輔導處遇計畫;又該校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影響矯正成效甚鉅,法務部矯正署未恪盡監督之責,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3/01/16103教正0001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103教正1)...詳全文
103/01/09103內正0002葉委員耀鵬、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提,內政部警政署訂頒有關員警執行公權力標準作業規範及相關行政命令未臻周延,且不合時宜,復未落實執行,致造成員警執行勤務或偵查任務有傷亡情形等情,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11/12102交正0013馬委員以工、李委員復甸、林委員鉅鋃提: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系統木柵(內湖)延伸線內湖站用地(交十一)聯合開發案,強制徵收全區高達84.65%之土地,實際作為公用事業之捷運設施使用僅佔基地面積12.62%,徵收範圍顯已踰越事業之所需,另將徵收取得之公有土地轉為私有,明顯倒果為因,不合比例原則,復未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亦有違政府徵收目的。本案91年間強制徵收取得土地後,竟於93年間變更該用地之都市計畫,放寬商業使用面積,由「不得超過…」之「上限」規定改為「其餘…可作商業使用」之「下限」規定,汽車停車位數由徵收前之1082部車位變更為僅需配置863部車位,失信於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過程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10/02102財正0055葉委員耀鵬、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李委員復甸提︰國發基金未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即投資宇昌公司,且投資範疇改變亦未陳報首長,及國發基金管理會對於投資案之相關作業與檔卷管理,核有諸多缺失,行政院暨所屬經濟建設委員會未能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責;行政院對公文及檔案之管理核有疏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供立法院之案關文件錯植日期,復對錯誤資訊、標註及增刪人員名單竟無所悉,均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8/20102財正0052尹委員祚芊、李委員復甸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對於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已有共識,卻因未能積極處理工作時間予以限制之問題,使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時程一再延宕;又該會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8/14102司正0009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提︰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任令矯正機關於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假釋要件變更前後,新舊法之罪數罪併罰未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假釋後之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於假釋期滿後不視為在監執行,致生違反兩公約之侵害人權疑慮,損及受刑人權益,爰提案糾正乙案,提請 討論案。(法股)...詳全文
102/08/14102司正0008李委員復甸提:法務部對於現行有關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之法令過於疏漏現況未予正視,放任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對受刑人之人權洵有戕害;該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對林姓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8/07102財正0044李委員復甸、尹委員祚芊、馬委員秀如提︰衛生福利部未依法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善盡其核定醫療費用標準之責,肇致稅捐機關核課醫師之應納稅負時,對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勞務收入部分,失所準據;基層醫療院所未依法設立帳簿情形浮濫,惟財政部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僅依查得之資料或以同業利潤標準,調整(核定)執行業務所得,未落實所得稅法第一十四條之規定,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6/18102財正0035李委員復甸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新法後,迄今對於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售後規範,未建立合理妥當及有效之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未盡主管機關職責,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6/13102教正0014李委員復甸提︰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間推動之公文書橫式書寫變革,相關方案之執行與配套迄仍未盡周妥,致公文書中大量出現以數碼取代數字及符號「○」使用紊亂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14)...詳全文
102/05/23102國正0010黃委員武次、李委員復甸提「陸軍軍官學校就吳姓學生刺傷同袍案之預防與處理,核有:出入營區安全檢查不確實、東側門夜間無衛哨且未上鎖、欠缺危機意識及緊急應變能力等重大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2/05/21102財正0031馬委員秀如、李委員復甸、周委員陽山提: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之零用金作業核有疏失,又該處處理欠繳營業稅案亦有諸多缺失,北區國稅局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未當。...詳全文
102/05/08102財正0029李委員復甸、葉委員耀鵬、劉委員玉山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對於經營不善之壽險公司,未能採取積極有效之監理措施,肇致部分壽險公司財務缺口嚴重惡化;復未落實問題壽險公司之定期查核機制,又怠於辦理專案檢查,經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2/06102財正0008葉委員耀鵬、林委員鉅鋃、李委員復甸提︰經濟部為中鋼公司之主要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卻怠於督導中鋼公司及其轉投資中聯公司之爐渣等副產品銷售作業,容任遲未研訂公正客觀之招標標準作業規範,致使招商評選作業及續約決定,淪為主觀恣意,衍生環保糾紛及不法牟利弊端;行政院及經濟部掌握主導中鋼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及營運決策方向,卻未見完備請託關說事件管考機制,恝置政治力不當介入中鋼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引發公股代表酬庸化及民營化事業公私不分訾議,且囿於政府一體,相關部會派兼中鋼公司之公股監察人難具獨立性,列席率偏低,削弱董監制衡機制,背離公司治理精神,難辭怠失之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1/15102財正0003陳委員永祥、李委員復甸、馬委員秀如提:臺塑六輕工業區自民國99年迄101年底發生之工安事故達34起,遭檢舉之異味空污事件達22次,長期對當地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造成嚴重衝擊,然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大量投注之稽查、管理等行政資源卻未能有效整合,成效明顯不彰,且雲林縣政府收受之多起鉅額捐款用途部分既欠明確亦乏合理關聯性,並遭疑藉端勒索企業之訾議,行政院洵難辭監督不周之責。又,自84至101年間,臺塑企業對該府轄內相關單位之捐款計高達新臺幣45.86億元,該府收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平均每年亦達2,400萬元以上,卻未切實運用於工安改善及污染防制工作,竟反一再以「未反應事實之確切數據與內容」率爾登載於公函或新聞資料,並諉責中央主管機關,致誤導民間團體據此指控政府,肇生中央、地方政府公開相互指責,嚴重斲傷政府公權力及形象,亦重創環評公信力。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1/09102司正0001沈委員美真、李委員復甸、楊委員美鈴、李委員炳南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印尼籍受收容人自首假結婚來台工作等刑事案件,收容6個月才開始調查,逾9個月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署內部控管核有嚴重怠失之咎責;又內政部101年3月19日訂定發布「外來人口延長收容處分裁量基準」第3點第1項規定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屆滿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延長收容60日,核有以收容取代羈押之違法。另法務部於96年12月21日函示內政部所屬收容機關對涉案之外籍受收容人而列為被告或證人身分者,須徵得承辦檢察官之同意,始得遣送出國,有違憲法第8條規定及歷年司法院解釋人民身體自由應受保障之意旨,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