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孫大川 副院長

孫大川
孫大川 副院長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8/01/02108財正0002林雅鋒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本案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台公司或建台水泥公司)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之礦產運出牟利,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延宕多年始對該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復因於第一審勝訴判決後,未提供擔保聲請就建台公司之財產為假執行,致第二審判決建台公司受有新臺幣5,488萬8,855元之不當得利確定後,建台公司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之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加上續租換約時同意該公司改以其自行簽發之本票擔保,且未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增加其他債權保障措施,確保債權實現餘地,又因怠於行使票據權利,任令本票逾期失效,致無從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及國產權益,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6/14107教正0007孫大川副院長、高鳳仙委員提: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對於雙性人群體並無有意義之資料統計,亦未主動進行研究,對於雙性人社會上各類適應問題視而不見,更無任何政策推行,已構成人權侵害;衛生福利部未能制定醫療指引或手冊給予協助,致雙性兒童有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侵害雙性兒童身體健康權及基於人性尊嚴之個人主體權,洵有嚴重違失,與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人權規定有違,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5/02107財正0006江綺雯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各地方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惟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調借該盈餘分配款及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法,卻缺乏相關查核監督機制,未能確保該基金或專戶之運用及設立目的未受到調借及集中支付之作法而有所影響及妨礙,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0/11106財正0022林委員雅鋒、孫副院長大川提:經濟部疏未依礦業法確實審查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泥公司)礦區內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地質敏感區及富世遺址等環境現況,輕忽礦區持續開採發生天然災害及礦害之可能性,及開採後廣大裸露面積影響環境景觀等妨害公益情形,率予核准礦業權繼續展限20年,並使文化遺址保護缺乏具體拘束力和充滿不確定性,洵有違失;花蓮縣政府就亞泥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續租轄內礦業用地案先否後准,政策反覆,且處理時程歷時近6年,期間任令其等持續採礦收益卻未收取租金,形同「坐在權利上睡覺」,顯有怠失,均有未當等,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0/11106財正0023林委員雅鋒、孫副院長大川提:經濟部怠未監督,致所屬礦務局無視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竟未依法向轄區環保機關查詢,即分別於95年間率予核准高姓業者等多起礦業用地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而應依法駁回之礦業權展限案,甚且環保機關已迭次明確告知礦業用地位於該保護區內,詎該局竟又分別於96至101年間擅自核准黃姓等多位業者礦業權展限,明顯違法妄為,置國人飲用水安全於不顧,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0/11106財正0024林委員雅鋒、孫副院長大川提:經濟部對於礦業權展限案恣意解釋法令,架空林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復過度寬列停工認定基準,致礦業法相關監管規定與退場機制形同虛設;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部分租地契約已屆期多年,卻久懸未決,履約管理有欠積極,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2/08106財正0002江委員綺雯、孫副院長大川提︰勞動部連續6年未能依限完成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項之撥付作業,又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落實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且對於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留存管理及運用等情,亦未能善盡監督考核之責;而內政部營建署未能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對於未完成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者依法落實執行裁罰,致使相關裁罰規定形同具文;又該署長期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且於各縣市該基金收入及餘額多呈現急遽萎縮之下,猶未能積極通盤檢討評估該基金之規模、實際運作成效及繼續存在效益,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6/01105內正0012王委員美玉、李委員月德、孫副院長大川提,原住民取得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之行為,不僅嚴重悖離既有政策,違反現行法令,更衍生地權實質流失的危機,以及與非原住民之間產權糾紛與衝突。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針對違法態樣,於法制或執行面謀求改善,督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處理,且未確實建立妥善的金融配套措施,協助原住民於自己土地上,發展產業解決生計問題,致使該違法情形長期存在且日益嚴重,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12/10104教正0012江綺雯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新北市政府在92年完成「臺北縣91年度歷史建築清查計畫」後,未依法進行登錄、審查及列冊追蹤等法定程序,肇致「協興瓦窯」錯失保存時機而遭拆毀;又該府曲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規定,以尊重所有人意願為理由,而未依法定程序指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共237處,高達89%,文化資產保存之成效不佳;又於95年間,有21處之文化資產所有人已表明同意保存,詎該府長達近10年未依法辦理指定登錄法定程序,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4教正12)...詳全文
104/09/09104司正0007林委員雅鋒、蔡委員培村、孫副院長大川、王委員美玉提: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教育部就少年輔育院教育之實施,未遵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之規定,將少年矯治機關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採行之課程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致離院後因復學轉銜遭拒、降級就讀或無法銜接致休學之案例層出不窮;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就學需求,將其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就學學制及學籍均受限於普通科,已剝奪其受教權益並致復學困難。另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之機制,然欠缺彈性之處理方式,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4/06/10104司正0004林委員雅鋒、蔡委員培村、孫副院長大川、王委員美玉提:桃園少年輔育院因未積極將買生送醫,肇致買生送醫前死亡,並涉嫌隱匿證據、串證等情; 彰化少年輔育院多次於重大事件,將學生施用手梏、腳鐐銬在戶外晒衣場、走廊等處,復以體能訓練做為處罰方式,有學生禁閉期間過長,處罰方式形同凌虐;矯正署歷次視察未警覺院生未受適當醫療照顧且被施以凌虐,事後亦未落實督促改善,監督機制失靈;而行政院就法務部未依法將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之環境,負監督不周之責。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4/06/04104內正0008高委員鳳仙、孫委員大川、陳委員慶財、林委員雅鋒、江委員綺雯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2名休假員警於103年9月14日凌晨於轄區夜店遭群眾圍毆致一死一傷,經查竟有3名現役士兵涉案其中,足徵國防部所屬相關單位未落實對士兵之調查、督考與輔導。內政部警政署早知全國各夜店酒店黑道滋事與圍事情形嚴重,卻未有積極作為,至本案發生後始進行大規模掃黑與臨檢,而案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鄭宏振、薛貞國於案發前5小時分別與友人聚餐後復至夜店飲酒續攤至深夜,損害警察形象,鄭宏振更違反規定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並由對方支付一萬元餘餐費,員警莊瑞源明知案發地點鄰近信義分局,無論案發前後竟均未依規定通報或請求警力支援,足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導不周,以上各節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4/02/11104國正0002高委員鳳仙、孫副院長大川提「102年7月間軍中發生洪仲丘事件後,國防部對於禁閉(悔過)室之改善矯枉過正,致遭外界質疑有過於舒適、難見懲罰警惕效果等批評;復該部怠於執法,該事件後,甚至禁閉(悔過)室已自102年11月1日恢復運作,截至103年12月底禁閉(悔過)人數竟然為0。又102年12月間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發生義務役士兵間性騷擾事件,惟該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女性成員未達法定1/2比例;復該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及國防部辦理該案禁閉懲罰之執行、移送及宣導等相關作業存有疏失,致使張姓士兵未受懲罰即於103年2月20日退伍。另國防部訂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無適用或準用之規定,完全忽視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處理,復對於為性騷擾行為之義務役士官兵,限縮僅能施予悔過(士官)、禁閉(士兵)之1種懲罰措施,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且該部之禁閉(悔過)處罰對於違犯性騷擾之士官兵難以發揮導正效果,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