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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06/10
公告日期: 105/11/30
字  號: 104司正0004
案  由: 林委員雅鋒、蔡委員培村、孫副院長大川、王委員美玉提:桃園少年輔育院因未積極將買生送醫,肇致買生送醫前死亡,並涉嫌隱匿證據、串證等情; 彰化少年輔育院多次於重大事件,將學生施用手梏、腳鐐銬在戶外晒衣場、走廊等處,復以體能訓練做為處罰方式,有學生禁閉期間過長,處罰方式形同凌虐;矯正署歷次視察未警覺院生未受適當醫療照顧且被施以凌虐,事後亦未落實督促改善,監督機制失靈;而行政院就法務部未依法將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之環境,負監督不周之責。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4買生案糾正案文(0102).doc 104買生案糾正案文(0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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