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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盛豐 監察委員

林盛豐
林盛豐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2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7/11113教正0011林盛豐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一節之爭議,按大巨蛋體育館係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自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經查,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上開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市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惟該府稱未明確獲復不足以解決適法性需求,該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自有怠失。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允應基於建築法第2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就上開相關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檢討改進,俾維護公共安全;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該府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其於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畫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一部,依行為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然上開計畫欠缺相關「審議」制度,報府即同意備查,自有欠缺。另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係屬使用執照附款,亦均無審議規範,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1) ...詳全文
113/02/22113教正0003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工區範圍內曾經考古試掘,發現有臺灣縣署遺構、史前大湖文化黑陶與貝塚,屬於高敏感文資區域,詎未參採中央研究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文化部文資審議等相關建議,仍執意挖設地下停車場,致甫開工即發現地下遺構及文化遺跡而被迫停工,延宕工進經年,並遭文化部取消補助款3,318萬元,且工程歷經多次變更設計,追加經費近1億元,鉅資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迄未完工;再者,該府編列逾14億元辦理赤嵌園區改造計畫,企圖再現赤嵌「署」光,立意良善,卻事前未調查釐清工程基地內遺構可能範圍、形制與構造樣式等,一動工就挖掘到遺構,多次停工復工,最後決議回填遺構,並放棄興建地下博物館,不僅虛擲281萬餘元工程費用,亦直接影響赤嵌園區改造計畫希冀藉由設置地下博物館,結合史學研究、圖書典藏等形塑為普羅民遮城研究資源中心,使園區發揮教育推廣及文化展示之整體效益;此外,上述工程延宕,致成功國小師生返校期程由原訂的110年5月延至113年暑假後,嚴重影響受教權益及市府施政形象,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3) ...詳全文
113/01/16113內正0001林盛豐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該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於案內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據以合計給予按基準容積(以「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560%計算)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8,463.2㎡),並已逾越(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該等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而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臺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發展局於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1/11113教正0002范巽綠委員、蘇麗瓊委員、林盛豐委員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87年施行以來,已歷6次修正,相關規定益趨繁瑣,而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也不耐繁雜的執行過程,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少數代辦甚至索取回扣、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已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文化部始終以未接獲陳情檢舉為由,對特定代辦壟斷4成以上案件之客觀事實以及各種不合理態樣視若無睹、充耳不聞,有失主管機關立場。又文化部專家學者名不副實,致興辦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的作品。尤有甚者,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部分委員身為得標代辦公司負責人,又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結合藝術家,形成完整壟斷集團,弊病叢生。文化部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並專章訂定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均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2) ...詳全文
112/10/17112內正0020葉大華委員、浦忠成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執行三叉坑部落重建計畫過程中,未依細部執行計畫等規定,辦理該部落重建區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部分重建區域之建築基地遭法院拍賣及遭訴請拆屋還地,嚴重影響受災戶之居住權及財產保障權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作為難辭其咎;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臺中市政府未依重建計畫督同公所依法辦妥用地取得等相關作業,亦難卸監督管理失當等情事,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5/09112交正0003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林盛豐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未督同專案管理單位(PCM)依統包作業須知落實審查八德國民運動中心5樓羽球場沖孔鋁障板吸音天花板設計圖說,致統包設計單位圖面缺漏天花板吊架固定部位詳細圖示,竟無人察覺;且天花固定方式採單支3.92mm自攻螺絲固定於0.52mm薄鋼板之錯誤方式施作,導致大面積沖孔鋁障板吸音天花板於震度僅3級的地震中骨牌般崩解掉落,造成1名民眾受傷,甚至引來國外媒體報導。不僅盡失統包最有利標美意,亦斲喪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8/16111內正0013林盛豐委員、施錦芳委員、范巽綠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南投縣政府未嚴格執行廬山溫泉區之違規取締,使仍有大量營業行為;且對於該區北坡母安山深層滑動風險,怠於提出警示,任由民眾持續前往旅遊;又未依規定要求專案讓售取得福興農場土地之業者,其廬山溫泉區之營業處所應歇業,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8/03111財正0009林盛豐委員、賴鼎銘委員、林郁容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同意行為人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惟未落實施工檢查,對於違規事實之認定又未能切合實際,衍生後續豪雨沖刷導致水土流失等情事,招致外界有規避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訾議,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06/21111內正0010林盛豐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身為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主要構造之施工品質管理,以及如何落實營造業法之施工品質管制及人員應辦事項,均欠缺相關查核機制,難謂善盡督導工程品質以及按圖施工之責。另該署業管營造業人力僅4人,自本院108年函請改善追蹤迄今難以有效改善,然卻負責業管2萬多家營造業,難以健全管理施工品質、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之法定應辦事項機制,無論是對營造廠,或是對於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技術士之管理,該署亦自認人力不足,實難以落實施工品質相關查核事項,均待澈底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4/19111內正0007林盛豐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嘉義市政府於行政院93年同意核列嘉義市市政中心北棟大樓興建計畫補助經費後,未能果決及積極處理基地上舊建築文化價值之認定、北棟大樓規劃設計時應修正避免再次發生南棟大樓之缺失、北棟大樓綠建築,以及物價指數調整款是否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等複雜問題,復因執行策略欠缺穩定性,迄今已逾18年,計畫仍處綜合規劃階段,而無法達成提供民眾良好洽公環境、改善市府辦公環境,提升辦公室空間及公眾服務品質之預期目標,且市府相關機關單位迄今仍暫借使用市場大樓,該等場所迄今亦尚無法標售,另計畫之不經濟支出亦至少新臺幣1,179萬元,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3/02111財正0004田秋堇委員、林盛豐委員提:「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108年7月24日第三度修正,並於109年3月20日施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建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之「止血線」。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及108年4月15日清查法定農業用地既存「疑似工廠」占地由約1萬4千公頃大幅增加至1萬8,417公頃,然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截至111年1月1日統計資料,該部納入優先查報名單共1,700家,復經勘查確屬(新增)未登記工廠計185家,其中停止供水供電者15家、拆除者僅6家,確實執行斷水斷電、即報即拆者僅占少數,顯見不肖業者心存僥倖仍在搶建,違章工廠於農地上仍有蔓延之勢。該法修正後增訂經濟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情形負有督導之責,然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執法力道不足或怠於執行者,該部卻未能督導地方主管機關盤點清查提報,又未能提出落實「即報即拆」之有效方案,以致舊有數萬農地違章工廠尚未解決,而新建農地違章工廠仍持續蔓延,對農安、食安危害狀況難以止血,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3/02111財正0003田秋堇委員、林盛豐委員提:經濟部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對於已公告36處活動斷層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近3年劃設進度,每年僅增加1處,截至110年12月止僅公告20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尚餘16處未完成調查與公告等作業,進度緩慢。又以,該部地調所近3年預算不增反減,顯然對於國家重要基礎地質資料未予重視,遑論落實防災管理之超前部署。另,該部99年5月10日公告我國第3版「33條活動斷層分布圖(比例尺為五十萬分之一)」以來,對於學術界多年來陸續發現33條之外的新活動斷層未予重視,自本院啟動調查後,地調所方才啟動相關地質調查研究,過程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0/12/21110內正0018林盛豐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執行自100年7月2日到101年12月31日廢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期間所取得增設獎勵停車位之列管及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肇致部分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案件未依限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或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及部分案件標示牌或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未設置或不符規定等情事。另經本院抽查發現,以桃園市政府尚有116件(7,385個停車位)未落實辦理最多,均待營建署切實督導及桃園市政府澈底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0/12/08110財正0013田秋堇委員、林盛豐委員、蔡崇義委員提:永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63年發布之「礦業法第43條第1款規定事項之查核要點」,確有礦業法第38條第1款「中途停工1年以上」之情事,且其無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濟部礦務局迄今未依法廢止礦業權之核准,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0/09/16110教正0005王榮璋委員、林盛豐委員提:有關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為受臺北市政府監督之行政法人,亦為行政院新十大建設重要項目之一,自93年行政院核定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並委託臺北市政府代辦興建工程,計畫預算超過新臺幣60億餘元,其目的係提供流行音樂表演空間。經查,本案設有3,473個固定座席,卻將全數21席固定輪椅席位均設於視線受3樓底板遮蔽之表演廳2樓最後一排,僅能觀賞舞臺面上之演出,而無法觀看舞臺面上方空間立體類之表演或布景、燈效,顯未能達成無障礙環境建構與文化平權之明確目標,與長年來推展文化平權政策不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無障礙生活環境,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增修條文第10條無障礙環境建構,更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第9條、第30條有違,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5)...詳全文
110/04/13110交正0005林盛豐委員、賴振昌委員、林國明委員提,嘉義縣政府於91年即完成本案道路用地徵收及核准變更,惟水上鄉公所當時未編列經費拆除地上物,並誤發部分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對象,嗣於工程開工後又未積極處理,已近3年仍未完成查估、追繳及房舍拆除作業,嚴重延宕工程進度,該府亦有未盡地方主管機關監督之責;又嘉義縣政府因認廠商嚴重延誤本案工程履約期限,於108年1月21日函文表示將於同年月31日辦理終止契約,惟該府召開「契約終止及就地結算協調會」後,並未阻止廠商繼續施工,迨至109年2月辦理就地結算驗收,計價範圍卻排除上開繼續施作部分,致使廠商不服,衍生履約爭議,嗣經工程會調解結果,該府必須就上開繼續施作部分辦理驗收,並依驗收結果給付廠商工程款,扼傷政府機關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0/04/13110交正0004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公路總局核定「縣道168線道路景觀改善工程」計畫改善路線為5公里,惟嘉義縣政府擅自於規劃設計時延增為15.4公里並逕行發包,詎公路總局所轄五工處並未核對工程契約等請款資料,喪失制止工程範圍超出原核定路線之先機,即予撥付第1期工程款,嗣對於受補助計畫之抽查比例甚低,背離原定管考之目的,肇致工程驗收完竣並撥付工程款合計3,462萬餘元;又嘉義縣政府辦理植栽查驗係由查驗人員自行開車於內車道慢速進行目視勘查,查驗過程並無攝影或以文字記錄植栽存活狀況,查驗機制明顯流於形式,亦有不實之虞,復事後又未詳實核對廠商請款文件資料,致生養護照片日期不同但畫面重複等情事,衍生查驗不實疑義,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0/02/09110交正0001鴻義章委員、林盛豐委員、陳景峻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108年8月6日發生3231次列車司機員擅自關閉ATP系統及行車調度所疏於監視車行狀況,除有疏於落實列車自動防護系統使用及管理要點之執行,而未能記取107年10月21日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之教訓,且該列車於執行退行運轉操作程序,未依行車實施要點落實通報機制,推進速度已逾規定之列車退行速度,又事發後之檢討避重就輕,現場人員隱匿不報,直至遭到檢舉方始揭露,險釀違反閉塞運轉之重大事故,有違管理及安全之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2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衛生福利部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罔顧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委員建議,以及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已將「嘉磷塞」致癌風險提高至「很可能致癌(Group 2A)」等情勢,於欠缺科學及客觀之確實評估情形下,逕行於108年4月23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率爾大幅放寬燕麥、蕎麥與大麥等10項穀類之「嘉磷塞」殘留容許量,有危國人飲食安全,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5林盛豐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彰化縣政府超過25年未辦理通盤檢討1處,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均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有關通盤檢討辦理天數,由100年的平均辦理天數1,335天遞增至107年的2,336天(6.4年),已超過或近都市計畫法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時程,時程延宕效能不彰。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平均件數102.4件為通盤檢討平均件數之1.39倍。細部計畫「個案變更」平均件數67.8件為通盤檢討平均件數之2.14倍,通盤檢討效能不彰已淪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標準難以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環境氣候變遷、低碳節能城市等新興問題與目標,另各式獎勵容積以及「容積總量」等統計管控,理應明確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並回歸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待檢討改進。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之困境,內政部允應積極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強化相關人力組織,依法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