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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祚芊 監察委員

尹祚芊
尹祚芊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4/09109年劾字第11號屏東縣三地門鄉前鄉長歸曉惠及前主計主任蘇美蓮明知前出納孫亞譓侵占公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均未本於權責,依法處置,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7/25107年劾字第10號新竹縣五峰鄉鄉長秋振昌於就任鄉長期間,自104年12月23日起陸續藉鄉內各項大小工程,利用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密集向廠商收受賄賂及飲宴招待,並有招標前不當私下接觸廠商商議標案,及竄改工程底價等違法情事,敗壞官箴,且重創機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11/22106年劾字第27號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江村貴任職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至106年5月21日出資與人合夥經營「東北角餐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8/16106年劾字第21號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投資持有旺旺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2年5月10日變更名稱為「樂來移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2日更名為「樂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嗣復於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投資持有該公司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1.5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7/11106年劾字第19號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該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下同)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之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之蕭邦錶1只(價值21萬6,750元)及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向本院申報財產。又許志堅多次參加與其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審議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周麗惠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1/10106年劾字第5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處長陳憲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04105年劾字第48號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張淑麗兼任該校文學院副院長職務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26日擔任芯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9/14105年劾字第44號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副教授林純如於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及103年8月1日至104年5月19日兼任該校前教務長、現任研發長等行政職務期間,另擔任英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9/14105年劾字第43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技正呂斯文於任公職期間,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且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0105年劾字第32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黃忠偉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行政職務期間,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擔任集能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0105年劾字第31號文化部前專門委員蘇瑤華於任職期間,兼任學學文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12102年劾字第9號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4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及臺中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樂生療養院前院長李乃樞、澎湖醫院前院長李明杰、臺北醫院前行政副院長王炯琅、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臺北醫院前麻醉科主任范宇平、基隆醫院前骨科主任李文琳、前急診科主任李芳年、前小兒科主任楊爵源、桃園醫院前骨科主任廖振焜、胸腔科醫師莊子儀、前放射科主任孫盛義、原衛生署新竹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孟儒、前內科主任溫斯企、骨科主治醫師葉敏南、前會計室主任周明賢,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3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前技監兼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明知該署已訂定「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竟未善盡監督職責、違反規範,擅自決行所屬醫院違規辦理醫療業務委外案件,且介入關說臺北醫院及桃園醫院部分具體採購案件,以圖謀廠商獲取不正之利益,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醫療儀器廠商不當接觸,以及收受有職務隸屬關係者所贈財物,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8/14101年劾字第14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柯文哲將開立醫囑及判讀檢驗報告之業務,授權不具醫師身分之內勤人員及協調師執行,已怠忽職責,並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2條與醫療法第82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以及死後器官捐贈者標準等規定;疏於檢討器官捐贈檢體檢驗結果之判讀機制,且未依據臺大醫院醫療作業常規執行判讀業務;復疏於對所屬勸募小組協調師規劃完整訓練課程,亦未督導考核學習成效,即恣意授權專業經驗尚淺之協調師執行移植手術前置作業之啟動;又廢弛職務,非唯造成受捐贈人及執行醫療業務人員直接之健康危害,且嚴重損及臺大醫院多年建立之醫療口碑與我國之國際形象,違失事證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