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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騰芳 監察委員

余騰芳
余騰芳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5/01/07105內正0005劉委員德勳提,臺北市政府受理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99年間申請「『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4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細部計畫變更案,迄今已逾5年仍未有具體審查結果,且就該計畫原基地容積率認定,存有重大疑義,嚴重損及民眾權益,均有違失。...詳全文
103/07/24103內正0030陳委員永祥、馬委員秀如及余委員騰芳提:「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計畫BOT案」之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規劃草率粗糙、品質甚差,且內容謬誤甚多,嘉義縣政府之審核卻未發現,審查流於形式;本案招商作業,事先未確實評估國內需求,致因無人投標而流標3次,嗣後不顧特許開發公司財力嚴重不足,卻貿然大幅降低資本額之要求,疑有量身訂做之嫌;另本案工程進度嚴重延宕,復多次不當准予展延融資期限,又未依契約規定簽辦重大違約事件,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6/05103內正0024黃委員武次、余委員騰芳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與另一組長幹部前往新北市三重成功路賭場賭博,且尚有多名高階警官涉足該址賭場,又許員與密醫不當交往、觸犯竊佔罪,凸顯該局高階幹部綱紀敗壞、內部管理不善、人事考評不實、督察防弊機制失靈、對遴任高階主管之廉潔查核有欠覈實;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亦查有11名員警進出該賭場,該分局對於該址之戶口查察未落實,復未依法取締查緝,足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怠忽失職、督導不周,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5/08103內正0017沈委員美真、余委員騰芳、馬委員以工提,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逼迫賣淫之檢舉案件,未依規定深入追查、發掘幕後業者及進行被害人保護措施,對轄內長期存在之治安顧慮場所欠缺取締之決心,且督察體系內部管理不善,喪失防弊功能;彰化縣警察局未善盡檢舉人身分之保護,未依規定通報警政署列管,於本院約詢時為不實之答覆;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相關查緝計畫之審核及管制,長期忽視國人被迫賣淫案件。上開違失令不法色情業者得以長期不斷逼迫年輕女子賣淫,被害人求救無門,顯未維護婦女之基本人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4/03103內正0013葉委員耀鵬、余委員騰芳再提,為本院前糾正合併前之高雄縣政府,於98年間審理「大高雄迪斯奈華城開發計畫案」建造執照審理過程難謂無疏失,案經本院屢函請檢討改善,均一再敷衍均未確實處理,損及人民權益,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再糾正。...詳全文
103/03/11103交正0006余委員騰芳提:高雄市政府長年未編列預算補貼輪船公司承擔之票價減收,致該公司虧損加劇,至 103年度雖已編列預算,金額卻有低估之虞;該府未切實查究票價調整後實際收入與預估值落差肇因,且迄未追究未依市長核定方案公告調整渡輪航線票價之相關主管人員責任;另未能預先因應12號碼頭開發期程,致真愛輪及光榮輪完工交船後年餘才營運,且迄今未能達成預估盈餘目標;不顧營運虧損機率偏高之相關評估意見,仍投入興建高雄輪,復未確實辦理督工與驗收作業;又於規劃建置售票亭及自動售票機之初未審慎評估,致完工後無法達成原訂效益,徒耗公帑支出,均有未當。...詳全文
103/03/11103交正0007余委員騰芳、陳委員永祥、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提: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自行研提之「台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耗費170.14億元,屬國家重大公共建設,惟缺乏周延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復無端附帶加掛多項不相干工程項目,模糊目標,膨脹預算,延宕工期,又預算迄今竟尚未經工程會審議通過,執行過程悖離法定程序,顯有嚴重偏差及違失;交通部對該計畫之預算遲未能依法送審、且未經核定即先行施作等情,未能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嚴予管理及監督改善,亦未及時協調妥謀解決之道,顯怠忽職責,致生前揭違法情事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2/06103內正0005余委員騰芳提: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歷年來進用臨時人員及清潔隊隊員程序,未採公開甄審方式,雖未違當時人事規定,然有悖人事制度公開、公正及公平原則,而上開人員中又大量與該市市民代表及里長有相當關係,行政部門與民意機關沆瀣一氣,恐喪失民意機關監督機制,或淪為少數特定人員之特權利益,形成政治分贓之弊等情案。...詳全文
103/01/14103交正0001余委員騰芳、黃委員煌雄提:基隆市政府對於中山人行陸橋負有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惟查該府近年僅針對該橋非結構部分辦理零星維修工程,然對於攸關該橋結構安全部分則未曾實施檢測,終肇致斷橋事件發生,難辭疏失之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3/01/09103內正0002葉委員耀鵬、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提,內政部警政署訂頒有關員警執行公權力標準作業規範及相關行政命令未臻周延,且不合時宜,復未落實執行,致造成員警執行勤務或偵查任務有傷亡情形等情,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12/12102教正0024余委員騰芳提︰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之校園景觀規劃小組,決定採購藝術品之標的並逕與作者議價,核與該小組之任務及職掌未合;該校藝術博物館之雕塑典藏審議委員會,決議購買其自身委員之藝術品,難杜外界對該委員會公正性及客觀性之質疑;該校於96年至100年間辦理之藝術品採購案,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又承辦採購單位未做任何訪價或市場調查作業等,均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24)...詳全文
102/12/10102交正0014劉委員玉山、陳委員永祥、葉委員耀鵬、余委員騰芳提: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土地聯合開發(臺北雙子星)案,未善盡投資申請人之信用查證與財務徵信之能事,且因申請保證金下修徒增投機情事,復因評審日期更動造成質疑及洩密之虞;嗣於評審會議前即公布投資人承諾事項得分,影響評選之公平性,亦未重視市府預審意見,評選標準亦有失公正,且評審表彌封程序,欠缺雙方確認;後續採擇優遞補或重新徵求之決策,及嗣後決定續辦次順位投資人議約,審定程序冗長,且辦理過程多有負面評價,卻未見確實檢討,損及政府形象,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11/14102教正0023周委員陽山、馬委員秀如、余委員騰芳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個別研究計畫之型態,補助該會前主任委員擴增基礎設施及經常性運維經費高達5億元,肇致排擠研究資源,影響國內科技研發能量,洵有違失;中央研究院推動之歐洲網路計畫,本需長期穩定之資源挹注,唯卻非置於常態性組織之內並籌編年度預算,而仰賴其他機關分攤鉅額經費,殊屬不當;國內學術網路及資訊技術之整體發展架構應當妥善謀劃,避免權責紊亂,資源運用效果低落之弊;本研究計畫之部分評審人員身份欠缺獨立性,未符利益迴避原則,核有失當;同一審查人之整體意見與其細部評論相互衝突之現象經常出現,不足以作為決策准駁之參考準據,殊值徹底檢討;本計畫經費龐大,然實際效益不彰,該會未確實督導管考,難辭其咎;計畫申請書內網格連線費用之編列基準及其細項內容,付之闕如,以致該會未進行實質審查,經費使用出現不當及不合理之質疑,殊屬可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23)...詳全文
102/11/07102內正0051沈委員美真、余委員騰芳、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法務部、教育部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未盡落實,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2/09/12102教正0020余委員騰芳提: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未及早規劃自行車道推廣活動,嗣於年度將屆始配合路跑活動辦理,且實際活動與計畫宗旨未符;復未於審查會議釐清配合路跑活動,對於辦理自行車道推廣之影響,且未妥訂合辦單位自籌款比率,審查作業核欠嚴謹周全;再者,該會、屏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前臺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等與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合辦自行車道推廣活動,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逕交予民間團體執行;又該會與地方政府、機關及團體合辦推廣自行車道活動,間有支出未合規定或涉有疑義,且原始憑證未提供或闕漏情事;況且該會辦理計畫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且成果報告未能彰顯實際活動辦理情形與宣導效益,復乏相關管考機制,致計畫執行成效未明;甚且教育部體育署辦理本案審核通知之聲復,推托敷衍,期間經審計部多次去函查詢,該署仍未為負責之答復等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9/05102內正0041沈委員美真、余委員騰芳提,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南投縣、台東縣、澎湖縣、雲林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未盡落實,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8/19102國正0016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託經營觀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廠期間,未能妥予改善設施功能不足,致排放水質未達放流水標準,並違法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水及廢污泥,嚴重破壞周遭生態及污染環境,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未善盡監督之責,致生前揭違法情事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詳全文
102/08/14102司正0009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提︰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任令矯正機關於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假釋要件變更前後,新舊法之罪數罪併罰未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假釋後之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於假釋期滿後不視為在監執行,致生違反兩公約之侵害人權疑慮,損及受刑人權益,爰提案糾正乙案,提請 討論案。(法股)...詳全文
102/08/08102內正0039余委員騰芳提,為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前刑事小隊長王文俊為謀取個人不當利益,竟向刑案被告及家屬詐取財物瀆職,並藉機與嫌犯配偶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又該分局前於94年4月間,偵辦曾○○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偵查程序未臻完備;另該案承辦刑警自承多次與犯嫌涉足有女陪侍之色情場所;此外,花蓮縣警察局與吉安分局各級長官未恪盡主管監督考核之責、督察人員未能機先掌握預警情資適時防處,防弊機制不彰,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2/06/13102教正0013余委員騰芳、陳委員永祥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未落實採購作業保密機制,恝置所屬營建組組長於工程採購開標前,恣將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外洩予特定投標廠商,且該員嗣經司法判刑確定後,該局猶為迴護其順利退休,竟枉法包庇犯行,遲不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本院審查,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13)...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