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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 監察委員

王美玉
王美玉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1113國正0003王榮璋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不符合母法之審定方式,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函請國防部改善。國防部雖由軍政副部長於107年1月3日召開研討會議,並將會議結論送呈部長核定,且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將自107年7月1日起依照服役條例規定辦理後,卻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失方式繼續辦理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嗣110年3月審計部追蹤覆核發現本項違失仍然存在,再函國防部處理後,國防部始以110年7月30日令要求所屬改正,然已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造成國庫鉅額財務損失,核有重大違失」之糾正案。(113國正3)...詳全文
113/03/13113司正0004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依外役監條例規定,負責辦理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矯正署花蓮監獄(下稱花蓮監獄)邵員案、矯正署臺北監獄易員案,於外役監遴選通過後,均因媒體報導,經矯正署再次審查,始發現審查基準表錯誤之重大瑕疵。另對曾向本院陳情申請13次外役監遴選均未獲核准之矯正署高雄監獄黃員案,併同函請矯正署提供其歷次申請外役監之資料,亦發現黃員歷次申請外役監之遴選流程,有資料填寫錯誤,肇致分數錯誤之情形,矯正署未能覈實辦理外役監之遴選,核有未當;又,花蓮監獄女性約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未能與受刑人保持適當距離,與受刑人發生違反專業倫理之男女情愛關係,並違反監獄物品檢查程序夾帶物品予受刑人,且於監所廁所內與受刑人為男女親密行為,花蓮監獄未能落實門禁及人員管制,使該約僱人員有趁隙與受刑人交談、夾帶傳遞物品及其他親密接觸行為之機會,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2/22113國正0002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均隱匿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甚至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遭潘○○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亦未向更上一級呈報;又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亦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紀律渙散。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113國正2)...詳全文
113/02/19113司正0001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搜索現場發現另案記有該局主管人員姓名之證物,究是否應予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又在被搜索單位人員均在場之情況下,公然質疑相關主管人員「在外吃飯、喝酒」等言論,且相關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其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損及機關形象;且該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部分單據與公示資料不同且商工登記為歇業、停業、查無資料、非營業中等態樣,憑證核銷難謂適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2/19113司正0003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及郭文東委員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工務中心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等3人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物料供應室前上校主任黃宏祺等3人與廠商飲宴,涉足有女陪侍不正當場所,違法違紀人員眾多,違失行為時間長達1年,軍紀不佳,機關內部控制鬆散,平時考核不實,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14112教正0021王美玉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所轄國中黃姓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性平會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A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見對行為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均核有處理不當之違失。另,本件涉案黃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1) ...詳全文
112/11/23112國正0008林文程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海軍司令部所屬陸戰隊陸戰六六旅○○營○○連於109年12月14日發現遺失T75班用機槍備用槍管,但時任營、連主官獲悉卻未循系回報,影響處置先機;嗣歷經營、連級主官交接、5次年度械彈特別清點及3次專案清點,該營、連重要幹部雖知悉備用槍管遺失,但仍登載帳物相符,甚至未依規定私自調借他連軍械受檢,直至112年3月24日始遭察覺,期間已逾2年4個月,由於隱匿不報甚而虛偽造假,未能誠實以對乃至涉犯刑事責任,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國正8)...詳全文
112/11/16112教正0020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立故宮博物院庫房工作空間雜物堆疊紊雜,不僅防護設施不足,且人員分工及動線混亂不明,長期置文物安全於高度風險中,肇致該院文物「清 乾隆 青花花卉盤」因人為疏忽而掉落破損,傷害文物甚鉅;又「明 弘治款 嬌黃綠彩雙龍小碗」與「清 康熙款 暗龍白裏小黃瓷碗」遭發現破損,惟因該院文物於開箱提件之人員接觸紀錄未臻詳實,且文物裂璺狀況亦未確切記載登錄,致無從追溯文物破損之相關原因及責任;另「黃河蘭州浮橋圖」遭該院研究員兼科長,以展櫃尺寸不符為由,擅自命人裁切裝裱花綾,該院竟渾然未察,逾半年後始發現,且迄今無相應責任檢討及懲處;又該院將高階圖檔放置對外開放查詢服務的網路儲存裝置進行處理作業,肇致超過3萬張故宮文物高階圖檔外流,詎故宮接獲民眾反映後,逾9個月後始通報,違反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0) ...詳全文
112/09/21112國正0006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防部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監督機關,未能積極監督該院落實進用高齡人員實施計畫辦理人事相關事務,中科院一再打破進用計畫訂定高齡人員不任主管職之原則,致排擠現職人員升遷,打擊工作士氣並嚴重斲傷中科院形象;國防部復未能於103年中科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初期,即督促該院建立完備之利衝規範,致中科院103至109年期間,得標廠商與該院現職人員存在多起利益衝突之不當情形;又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責任,督促中科院建立離職人員的旋轉門規定,致有損及中科院自身利益之疑慮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12/08/10112教正0016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6)...詳全文
112/07/20112國正0004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提:陸軍第八軍團前少將副指揮官黃○○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3日,搭乘軍車前往臺南市安定區「○○○小炒」之有女陪侍場所,遭民眾致電「1985諮詢服務専線」檢舉,嗣黃○○少將向陸軍第八軍團督察室前戰督官王○○中校索取檢舉人電話號碼,王○○中校即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黃○○少將,再由黃○○少將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其友人居間協調,又督察室主任吳○○上校未落實督管所屬維護檢舉人之個資保密,陸軍第八軍團對於所屬有違國軍軍風紀維護及檢舉人個資保護之相關法令,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7/18112內正0011王美玉委員提,原臺北縣鶯歌鎮公所(即現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受理「福德正神神明會」申報公告時,疏於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流於形式,損及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1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3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於107年11月6日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本案發生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教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工法認知偏誤,核有疏失;另,該會國會組某主任在疫情期間達1年4個月都在居家辦公,連原能會辦理主管共識營都被要求無需參加,雖查無具體事證可證其是否遭到職場霸凌所致,但原能會對國會組主任以居家辦公方式為由取代病假,顯有欠當。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3)...詳全文
112/07/05112財正0008王美玉委員、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提:經濟部能源局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央主管執行機關,實際掌理我國能源政策、法規之推動與執行全般事項,惟本院前調查彰化縣大城鄉太陽光電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遭勒索案、雲林縣臺西鄉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案,均未見經濟部能源局有效協處,嚴重影響再生能源推動時程,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10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近年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迭遭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教育部與勞動部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積極研議有效防杜機制,致「假留學、真打工」之亂象層出不窮,除讓我國人才交流政策美意變調,違反國際公約,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教育部對於高達379位留學生簽證經外交部駐外館處審核拒件,未能深入究查發掘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無法即時阻止不法,錯失機先,且針對留學生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之相關管理作為鬆散,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學校是否有人力仲介介入學校招生作業、外籍生支應高額代辦費等關鍵問題,迄未能究明並積極處置;又勞動部對於學生變相成為廉價移工等引發爭議情事,多以非該部業務管轄範圍,未能破除本位主義,妥思研議整體制度及實務面上潛藏之漏洞,且對學生被仲介引介至工廠從事強迫勞動、涉案人力仲介,以「假派遣、真仲介」模式規避就業服務法高額裁罰,亦均未主動深入究查釐清,建立機制以有效嚇阻不法;另內政部移民署管理系統之審查、稽核機制存有漏洞,又未能有效督促屬員確實依法行政,致發生屬員不當查核管理系統之嚴重違失。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0)...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08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係因教學需要分別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促進民間實務技術人才入校任職,期符合務實致用教學目標;惟近5年是類人員之整體增幅約7.40%,其中私校增幅更達8.51%,且部分數量偏高之學校確有師資專長與授課課程未符情形,致聘用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存有爭議,然教育部怠於監督把關,直至本院調查,方查核提供部分違失現況,復未督導公開必要資訊,行事推諉顯失管理嚴謹度與透明度;另該部逐年放寬類等人員之酌減年限資格,認已授權學校得自行酌減專業性工作年資,卻無依循標準與監督機制,僅以授權學校自主、已明定外審程序等語卸責,惟近2年發生學校所聘專技人員年資採計疑義,甚有審查意見僅有「很好」兩字,顯見是類人員聘用標準有失明確,徒增濫用空間,針對現行制度進用年限酌減之標準不明、配套不足及審查寬鬆等情,引發重大爭議。準此,教育部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不利高教師資發展與教學品質,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8) ...詳全文
112/05/11112教正0006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新北市立新埔國中於民國110年8月2日獲悉該校學務主任甲師對A生、B生有疑似霸凌之情事,經校安通報立案,惟該校非但未於期限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甚以不當管教類項改召開校事會議,明顯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且該次校事會議主要由聘任督學及校長主導,未就陳訴之霸凌事件進行審議,即逕認定係單一偶發事件即予結案,該會審議結果未踐行程序正義,也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之程序,該校就本霸凌事件之處理,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影響學生權益,衍生「師師相護」之訾議。甲師遭訴不當管教行為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關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第16條關於不當管教等規定,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3款或第4款程序處理。該校除未依相關程序處理外,相關霸凌小組調查、霸凌重啟調查及校事調查等3次調查作為,結果均表示因無直接證據故難認定甲師有霸凌行為,然相關調查程序有嚴重違失,且調查過程顯然未遵循CRC兒童表意權及最佳利益原則,一併參採對當事人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證詞,竟僅以對甲師最有利之證詞逕為認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致續訴「師師相護」之爭議不斷。基於案關學生及家長對於環境及細節皆指證歷歷,本院認為甲師明確對A生涉及體罰及霸凌,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身心虐待之定義,學校相關調查皆因未採案關學生及家長之證詞,逕予認定甲師無上述之行為,違失情節明確。另甲師為追查棄置於校內飲料瓶的來源,竟恣意調閱監視錄影器調查,並未依規定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該校校長亦未落實查核監視錄影系統申請規定,亦有失管理之責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6)...詳全文
112/04/26112社正0006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對於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淪為學工損及我國國際聲譽之重大案件,未本權責確實依法進行查察,竟採限縮調查方式,逕認定廠商無違法事實,明顯包庇圖利,損及外籍學生勞動權益,核有重大違失,且涉案仲介長期自由出入機關,於本案調查期間尚可餽贈禮品進行關說,足見風紀敗壞,違反廉能政風,苗栗縣政府對此均稱不知情,縣府治理亦有怠失,又本案勞青處人員涉圖利廠商遭起訴後,該府政風處竟未依職權積極查察以追究相關人員涉及之行政違失責任,且縣府迄未主動清查檢討,核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1/18112社正0001王幼玲委員、蘇麗瓊委員、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之中央主管機關,對認知障礙及情緒行為困擾障礙者之樣態及需求等,迄今仍無相關統計數據,經監察院107年提案糾正後仍未改善;近年來推動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資源布建,未能將具情緒行為問題障礙者需求納入考量,致這類具情緒行為問題障礙者面臨服務資源難以使用、遭服務單位拒絕,致其等融入社區及自立生活困難重重,衛福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