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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鋒 監察委員

林雅鋒
林雅鋒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日期標題
108-08-07臺北市政府及農委會對臺北農產公司107年自春節起至3月7日止,20天內休市11天,未於事前協調北農減少休市日數,事後又輕忽未及時啟動穩定產銷因應措施,造成同年2月27日蔬菜爆量價跌,農民遭受嚴重損失,且當日對於蔬菜殘貨之處理方式,亦有未妥,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108-07-30監察委員仉桂美及林雅鋒巡察嘉義市、嘉義縣 關心嘉義縣、市開發貨物轉運中心執行情形、嘉義縣雲梯•茶道•梅山驛站觀光鏈結計畫執行及三疊溪、華興溪流域水污染防治與稽查成效
108-07-29監察委員仉桂美、林雅鋒巡察雲林縣、嘉義市 關心高鐵雲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執行、轄內河川污染防治及畜牧業管理、嘉義市史蹟資料館委外經營情形
108-07-11臺大醫師長期勾串黃牛詐領勞保給付案 監察院糾正臺大醫院,要求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
108-06-12107年8月「托育準公共化」實施以來亂象百出、政策倉促上路未採取因地制宜措施、亦未解決托育量不足及資源分配不均,並有排擠地方政府其他社會福利支出等節,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飭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108-05-15外役監為我國最早採用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制度,已於臺灣實施逾50年,惟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公平性履遭質疑,或遭疑指外役監係為白領、經濟犯罪受刑人而設,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應積極改善
108-05-0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任令承租人藉由以小吃大方式,蠶食鯨吞、擴大占用周邊大面積國有地,並對上開違法事證置若罔聞,提前與承租人續約,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蔡崇義、林雅鋒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8-04-18國防部對高階軍官違失行為,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自行議處,而未移送監察院審查,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監察院要求國防部應儘速檢討改善。
108-04-16德明市場BOO案 臺北市市場處坐視住戶阻礙招商 導致公共建設市場長期無法經營 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108-04-11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高涌誠就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彭坤業接獲國安諮詢委員邱太三陳情或請託,未依相關規定處理,及指揮監督個案之檢察一體行使,似未臻周延妥適,申請自動調查
108-04-09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部分設施閒置未利用 監察院提案糾正嘉義市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
108-03-15監察院調查某視覺障礙應考人參加10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考試,發生應考電腦設備出現不穩定狀況,甚至無法讀題,致影響其應考權益等情案。監察委員指出,考選部允應加強對監場人員之教育訓練,對於應考人權益應主動並充分告知,對申請電腦應試之設備測試異常、合理調整之措施加強溝通說明,讓應考人充分瞭解並提前因應;另對於應考流程允宜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並公告周知,以利視覺障礙應考人得以安心應考。另應積極強化電腦設備之穩定性,避免類此問題再生
108-03-13接續發生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及偽造降血脂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 監委促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正視防逃機制的漏洞 以杜絕被告逃逸情事一再發生
108-03-13近來多件司法判決對觸犯重罪的精障犯罪者宣告刑後監護處分,作為刑罰執行後復歸社會的銜接機制,但民眾對於監護處分如何減低再犯危險,抱持極大疑慮。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指出精障犯罪者之缺陷在醫學上僅能「控制」,不具「治癒」的可能性,且對刑罰的適應性低,可能因服刑期間病情控制不良,在服刑後難以回歸社會。法務部所屬機關目前執行監護處分,未有完整配套,有如調查報告所指出之缺失,與各先進國家的作法相去甚遠,實應儘速檢討。
108-03-12明陽中學及誠正中學前副校長張聖照多次偽造文書向地下錢莊借款 監察委員蔡崇義、林雅鋒提案彈劾
108-02-27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巡察嘉義縣、市 關心縣政、市政推動情形及執行成效
108-02-21高雄市政府主管之惠民基金會長期未納入政府監督機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未落實清查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並通報地方政府,造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漏未列管之情事一再發生,亟待改進
108-02-1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於任職期間,多次不實申報加班,且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餐敘席間,對女性部屬為騷擾之言語,且有當場解開衣扣顯露胸肌及勸部屬喝酒、打通關等言行冒犯之不當行為,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提案通過彈劾
108-02-13目前宣告強制工作之法令,均為「刑前」實施強制工作,然而法務部矯正署所頒內規為出獄前2年才實施技能訓練,且未強制為之,長期以來未依規定執行,法務部矯正署核有違失,法務部亦疏於監督,經監察院提案糾正
108-02-13針對少年法庭之少年調查官未實質到庭、法官剝奪法定代理人之聽審權,及濫用宣示筆錄代替裁定書等情,監察院認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司法院應儘速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