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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任令承租人藉由以小吃大方式,蠶食鯨吞、擴大占用周邊大面積國有地,並對上開違法事證置若罔聞,提前與承租人續約,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蔡崇義、林雅鋒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日期:108-05-08

針對「花蓮縣東湖生態農場已被交通部認定為違法經營露營營區,且涉占用國有土地,在廣達10公頃的園區濫墾開發破壞國土;另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花蓮菸葉廠占地約4公頃,其廠房有早期興建之檜木建築,惟管理不善,曾遭竊賊竊取珍貴檜木建材,亟待加強維護。上開情事,究主管機關有無涉及違失,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一案,監察院於本(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林雅鋒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監委表示,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南段1019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因原承租人超限利用,經花蓮縣政府通報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0年收回,詎料不到1年期間又遭占用對外營利,該署卻直至106年經民眾檢舉、縣府通報後方才知悉,嗣將案件移送檢調偵辦。鑑於該土地反覆遭到違法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過程卻後知後覺,顯示該署管理機制出現問題,無法有效掌握經管土地實況並及時依法處理,明顯損及國產權益,核有缺失。
監委進一步指明,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南段1019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藉由以小吃大方式,租用687平方公尺國土作為基地(7年間租金合計新臺幣3,288元),蠶食鯨吞、擴大占用周邊65,001平方公尺國有地,經營露營區對外牟利,不僅侵占國產,更有破壞山林、危害國土保安、危及遊客安全等疑慮,違法事證明確。詎料,本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本院立案調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仍對上開違法事證置若罔聞,承辦人員且將原訂於108年12月31日終止之基地租約,於107年10月3日再度與承租人續約至116年12月31日止,形同違反租約者毫不受影響仍可獲續約,而檢調機關之偵查作為及監察權之行使,均無法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產生警惕之心,竟續約延長租期,任令國土持續被破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允應研議檢討法令之缺失,並查究本案相關人員失職責任,確實引以為鑑,研提有效法制對策,杜絕有心人士投機取巧或計劃性占用國地情事再次發生。
監委另外提到,花蓮菸葉廠自91年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雖曾辦理「國際石雕藝術季」、使用分區變更、房地標租,以及與地方政府研商共同開發對策,惟均無具體成效,致房地閒置迄今。而期間更因疏於維護、管理,3棟檜木廠房遭竊賊侵入竊盜檜木梁柱,造成建物塌陷,結構岌岌可危。國產署允應與花蓮縣政府、吉安鄉公所共商對策,結合地方所需,積極活化花蓮菸葉廠舊址,使其發揮國產應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