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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為我國最早採用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制度,已於臺灣實施逾50年,惟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公平性履遭質疑,或遭疑指外役監係為白領、經濟犯罪受刑人而設,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應積極改善

  • 日期:108-05-15

外役監為我國最早採用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之矯正機關制度,《外役監條例》於民國51年制定後,再經過6次修正迄今,已在臺灣實施逾50年,一般雖認為此制度較一般監獄制度良善,卻於106年曾首次發生受刑人脫逃事件。故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模式、審查公平性、累進處遇及勞作金分配是否公允,均為外界所關切,監察院因此立案調查。但經監委楊芳婉及林雅峰調查發現,各監獄應填具之遴選審查基準表中,有部分項次與點次,為相關法令所未規定,且受刑人勞作金計算分配亦有缺失等情事。因此,二位委員於今(5/15)日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要求法務部改善。二位委員就本案說明如下:
一、外役監採開放式、低度管理矯治處遇制度,自65年7月1日設立第一所武陵外役監後,續設明德外役監、自強外役監,專收男性受刑人。87年增設唯一收容女性受刑人之臺中女子外役分監,再於104年增設八德外役監、臺中外役分監、屏東外役分監,各有額定收容人數。矯正署固稱悉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進行遴選,惟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監獄應填具之遴選審查基準表,其中部分項次與點次(例如家庭支持、酗酒等項目),實係上開法規所未規定,難謂無增加法規所無之限制,對家庭支持度低或曾受特定處分等受刑人申請遴選至外役監之權益,造成限制甚有不公,有欠允當。
二、矯正署稱依遴選辦法第6條規定,須按參加遴選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積分多寡,依序排列名次彙送遴選小組審議。然矯正署又稱審查基準表積分並非唯一標準,遴選小組尚會另行考量個案殘餘刑期、犯行及所涉另案等情。然遴選小組另行考量因素,非遴選辦法所明定,參上開表六,積分多寡與獲選人數比率仍有相當關聯,則積分偏低受刑人卻獲選等情,易招致外界質疑遴選之公正性,或遭疑指外役監係為白領、經濟犯罪受刑人而設,矯政署允應檢討改進,使遴選標準更臻明確透明,以昭公信。
三、據矯正署查復,自107年第3次外役監遴選作業起,遴選小組委員之書面資料刪除受刑人呼號及姓名欄位,以去識別化方式進行審議,期增進遴選作業之客觀與公平,值得肯定。惟據本院調得該年度遴選小組遴選會議之審查資料顯示,各監所審查資料填寫未盡確實,尤其備註欄之填寫方式不一,有相當事例足認備註欄之記載已影響到遴選委員之判斷,似有重複評價申請遴選受刑人狀況之虞,未盡公允。
四、法務部推動外役監制度,僅增加男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然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卻長期未調整,造成男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男性收容人人數比率,約維持在3%,而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女性收容人人數比率,卻自2%下降至1.9%。因未增加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或增設女性外役監,近年甚至發生女性外役監超收情形,此為男性外役監所無情事。法務部及矯正署未能合理調整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造成兩性收容人至外役監機會之差異,洵有未當。
五、矯正署所屬部分外役(分)監藉外雇組收容人之勞作金收入較高,非外雇組收容人勞作金則偏低甚或全無勞作金,將可明確歸屬於其他非外雇組之製造成本、費用,或應由監內各科分攤之費用,逕由外雇組分攤,肇致減損外役雇工應得勞作金權益,難謂與外役監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相符。嗣於本院調查期間,法務部已召開「研商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外役(分)監成本與費用歸屬一致性處理」會議,並作成相關改進決議,該部允應督促所屬落實辦理,以維收容人應有勞作金權益。
六、監所承攬、委託加工及外役監派收容人至監外提供勞務各有不同,就外役監收容人外雇部分,法務部迄今未訂定相關作業依據,俾供各相關獄政機關遵循。且部分外役監因應地區產業特性有短期雇工需求,而配合廠商提供收容人外雇勞務作業,惟未依法務部函釋規定與廠商訂約,並要求繳交保證金。又外役監雖自訂有廠商申請外雇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亦未落實執行,致發生廠商遲延給付外雇工勞務報酬、未確依規定填寫雇工申請簿與雇工單未經作業單位主管核章及單價欄內未註記金額,核均欠嚴謹。爰法務部允應就以上缺失儘速訂定相關規定,並督促所屬落實相關規範辦理外役監外雇勞務業務,以杜闕漏滋生,健全業務推動。
七、各外役(分)監之非本國籍收容人因作業受傷,除依法務部92年1月9日號函文規定,由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生活補助費」列支醫療費用外,尚有依前司法行政部52年2月14日台52令監字第1362號函令規定,以「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名義,當成外雇組作業支出列支醫療費用情事,核有違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制度,有關「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之定義,法務部允應儘速修正相關函釋規定,改正前揭醫療費用之列支方式,避免影響收容人勞作金分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