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指出外役監遴選審查出現「高分落榜、低分錄取」不合理現象,以及審查基準表錯誤的重大瑕疵,法務部矯正署應公平、公開、公正辦理外役監遴選。又花蓮監獄未落實門禁及人員管制,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花蓮監獄;另外役監條例修法後,符合遴選資格人數大幅下降,獲分發人數只有6.67%,創下新低,值得關注

  • 日期:113-03-13

監察委員:王美玉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根據矯正署110年第2次及111年第1次外役監之遴選結果發現,全國各監獄符合資格人數中,經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通過比率分別為37%、42%。又審議通過人數中,因選填志願皆已額滿而未能獲分發至外役監人數,111年第1次遴選有174人,通過遴選而未能分發比率高達36%。再者,110年第2次外役監之遴選結果,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積分100分(最高分)者55人,審議通過者34人約占62%,審議不通過者達21人約占38%,惟積分69分以下(含)者則有12人經審議通過;而111年第1次之遴選結果,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積分100分(最高分)審議不通過者達10人,積分69分以下(含)者有9人經審議通過,凸顯「高分落榜、低分錄取」之不合理遴選現象。
 
監委王美玉調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邵姓受刑人申請外役監案件,對於邵姓受刑人涉犯重罪等資訊,疑未詳加調查並竄改相關資料,致其獲准至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刑期;另103年夜店殺警案易姓被告,獲准至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服外役監,疑外役監遴選未符公平正義等情」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3月13日審查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花蓮監獄,並函請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
 
調查發現由於分數高低與選填志願序會影響後續分發結果,並有發生疑似受刑人勾結承辦人竄改相關資料問題。且以110年第2次桃園女監審查基準表積分55分通過遴選之個案為例,受刑人有通緝等情,惟並未在矯正署提供遴選委員之外役監遴選審查資料之備註欄位內如實記載,致無法如實呈現受刑人資料,供遴選委員可以有更為充分之判斷並做出正確性與公平性的遴選審查。
 
監委指出糾正內容包括一,矯正署依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申請參加外役監遴選,經各監獄專人填具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初核後,陳報矯正署覆核,並彙送遴選小組審議,審查基準表之積分,為分發時依序排列名次之依據。惟查,受刑人申請參加外役監遴選,有審查基準表填寫錯誤及涉及疑似遭人竄改情形,其中花蓮監獄邵員案、臺北監獄易員案,於遴選通過後,均因媒體報導,經矯正署再次審查,始發現審查基準表錯誤之重大瑕疵。另對曾向本院陳情申請13次外役監遴選均未獲核准之高雄監獄黃員案,亦發現黃員歷次申請外役監之遴選流程,有資料填寫錯誤,肇致分數錯誤之情形。矯正署每季辦理一次外役監遴選,自109年第3次至112年第3次外役監遴選,每次申請人數逾千人,依上述錯誤情形,矯正署未能覈實辦理外役監之遴選,核有未當。
 
糾正內容二,而調查中亦發現,涉及疑似竄改花蓮監獄邵員審查基準表項目之花蓮監獄女性約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未能與受刑人保持適當距離,與受刑人發生違反專業倫理之男女情愛關係,並違反監獄物品檢查程序夾帶物品給受刑人,且於監所廁所內與受刑人為男女親密行為,花蓮監獄未能落實門禁及人員管制,使該約僱人員有趁隙與受刑人交談、夾帶傳遞物品及其他親密接觸行為之機會,核有嚴重疏失。
 
另外「外役監條例」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並增加特定犯罪之排除規定,修法後,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相較以往受刑人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之人數大幅下降,以矯正署於113年1月31日召開之112年第4次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結果為例,該次遴選申請報名人數為722人,符合資格人數僅94人,符合資格比率約僅占13%;又符合資格之94人中,後續通過遴選人數僅43人,通過比率約占45.7%。然本次遴選缺額計有644人,後續通過遴選人數僅43人,實際分發比率約占6.67%,創下新低,而外役監仍有601人之缺額,可能將致使各外役監逐漸面臨人數不足負擔原規劃之作業內容。就此,矯正署允應賡續觀察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外役監作業實務運作情形,並就外役監制度目的、收容對象等進行通盤考量,適時提出相關因應處理方案,俾使外役監能繼續有效發揮其中間性處遇之功能。
 
有關矯正署110年第2次及111年第1次外役監遴選之統計資料,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