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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火車站修復工程毀損國定古蹟,監察院糾正臺鐵局

  • 日期:111-12-13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美玉、葉宜津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美玉及葉宜津自動調查發現,臺鐵局辦理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修復工程,未經文化部核准,逕自拆除丟棄應保留之外牆布紋磚、窗框磚、衛浴設備等,導致文化資產遭受不可逆之損害,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1年12月13日通過林國明、王美玉及葉宜津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及葉宜津指出,文資局陸續於108年4月、109年3月、110年3月現地督導要求臺鐵局未經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工項,不得施作,並儘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然而,臺鐵局嚴重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任由設計監造單位默許施工廠商未依照核定之設計書圖逕為施工,擅自將日治時期之磁磚、窗台及鐵道飯店內衛浴設備等拆除丟棄之行徑,臺鐵局非但未及時勒令業者暫停施工,亦未確實列管追蹤要求業者儘速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導致80多年古蹟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臺鐵局核有違失,至為灼然,承辦人員實難辭其咎。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及葉宜津表示,臺鐵局明知施工廠商與設計監造單位顯有毀損臺南火車站外牆面磚、窗框磚、衛浴設備等重要古蹟特色之情事,即違反文資法規事證明確,惟未積極向業者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未依法告發業者,嚴重損及政府權益,顯有怠失。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及葉宜津亦認為,文資局發現臺鐵局未依核准圖說施工,且遲未辦理變更設計時,仍未積極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況現行文資法規對於文資修復專業人員之違規情事,無法施以行政處分,造成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遭受破壞之違法事實存在2年多期間,毀損範圍持續擴大,實顯文資局督導不力,確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