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2/13 |
公告日期: |
111/12/19
|
字 號: |
111交正0010 |
案 由: |
林國明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修復工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民國108年起,以3次現地督導及多次發函告知臺鐵局,未經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工項,不得施作,並儘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然而,臺鐵局嚴重違反文資法規,任由設計監造單位默許施工廠商未依照核定之設計書圖逕為施工,擅自將日治時期之磁磚、窗台及鐵道飯店內衛浴設備等拆除丟棄之行徑,臺鐵局非但未及時勒令業者暫停施工,亦未確實列管追蹤要求業者儘速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導致80多年古蹟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臺鐵局核有違失,至為灼然;再者,臺鐵局明知施工廠商與設計監造單位顯有毀損古蹟之情事,即違反文資法規事證明確,惟未積極向業者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未依法告發業者,嚴重損及政府權益,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
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遭拆毀案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遭拆毀案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