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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萬富 監察委員

方萬富
方萬富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6/24109年劾字第32號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林俊杰,配合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犯罪集團,於未親自診察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況,即開立不實診斷書,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三軍總醫院一般診斷證明書開立發給規定及醫療常規,並使被保險人詐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新臺幣1,900萬1,425元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6/11109年劾字第29號彰化縣田中鎮長洪麗娜於擔任該鎮鎮長職務期間,於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9月10日另有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5/21109年劾字第23號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103年4月間任職伊始,即透過學校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供其與妻女居住,後因張員與其妻情感不睦,103年12月10日即自行搬離至新北市新莊區居住。張員明知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始能借住於該首長宿舍,詎於搬離後未依規定將宿舍辦理歸還,而仍由其妻女續住迄108年11月22日始將之交還,其間並由學校為其不當支付相關費用新臺幣54萬餘元。經查張員所為嚴重斲傷該校形象與杏壇聲譽,並已損及一般民眾對於國立大學校長職務之信賴與觀感,違失情節重大,經教育部函送本院審查,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3/10109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鹿潔身自任職臺鐵局基層起,歷經各職至局長一職,深知列車自動防護系統(下稱ATP)及其遠端監視系統對於行車安全之重要性,及該局相關組織文化之健全,對確保行車安全之必要性,惟仍於任職局長期間因綜理局務不周,有指揮監督之違失;被彈劾人柳燦煌於普悠瑪列車採購案疏於檢驗測試程序之項目審定,致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無法防杜司機員恣意操作ATP,以維護行車安全之違失;被彈劾人吳榮欽於普悠瑪列車採購案自檢驗、測試與驗收,迄投入營運以來,未綜理所務,致ATP遠端監視系統未能落實功效,未察知該系統未作動之違失,終因上開被彈劾人等之失,致發生民國107年10月21日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造成18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財務損失初估約新臺幣9.58億元以上。核其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2/06109年劾字第3號屏東縣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李新煌,及原擔任該鄉公所秘書而嗣擔任該鄉第17屆鄉長蔡志和,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確保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分別取得新臺幣253萬元、457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11/09106年劾字第2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曉崙於擔任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媒介5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罪刑在案,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行為不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重創檢察官之形象與名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6/06106年劾字第14號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回扣,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5/04106年劾字第12號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業者交付之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4/06106年劾字第11號被彈劾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林建宇,於擔任該校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期間,未辭去原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另兼任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有2家公司股份均超過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4/06106年劾字第10號被彈劾人余明助擔任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2/08105年劾字第56號為國立交通大學俞明德教授自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兼任管理學院院長期間,並未辭去其原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2/08105年劾字第55號為國立武陵高級中學校長林清波擔任國立陽明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3月至102年6月同時擔任有營業事實之北一教育科技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1/17105年劾字第54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張大光,於103年1月22日起至104年6月16日期間,先後33次向該法院不實申領差旅費新臺幣15,150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19105年劾字第52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102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於進修期間未依規定變更研究計畫逕行休學,且未立即返職服務,嗣於核准之進修期滿後所提之研究報告與原核准研究主題不符,字數亦未達規定之3萬字,其進修期間又無可資認可之學分數及進修活動證明,均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之規定,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25105年劾字第40號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副教授雷漢聲擔任該校企業管理系副系主任期間,兼任楓盟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25105年劾字第39號花蓮縣玉里鎮鎮長龔文俊於任職期間(103年12月25日至104年7月14日),擔任精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並持有該公司93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之37.2%),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04105年劾字第28號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宗雍兼任該校工學院副院長期間,擔任亞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10/06104年劾字第1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身為法官且已婚,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竟與配屬之陳助理存有異常肢體碰觸與異常私誼互動,復基此而隱匿其工作缺失,未公正執行職務。嗣陳助理表達不願再與其有類此情事後,陳鴻斌仍有對其撩撥頭髮等踰矩言行,言行不檢且損及職位尊嚴,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06/18104年劾字第6號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方子傑、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臺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臺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及管理員張文發等8人於任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及該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而有接受請託關說、接受飲宴招待、收受餽贈,以及為受刑人及其親友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等行為,嚴重破壞矯正風紀,並重創矯正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01/26104年劾字第2號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陳國勝於103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擔任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與審查委員,竟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科之試題秘密,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