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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武次 監察委員

黃武次
黃武次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7/11103年劾字第1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正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期間,承辦該署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及99年度偵字第360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確有言語不當,顯有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之情事;及朝涉嫌有罪之單一方向進行偵查,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課予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規定之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5/05103年劾字第8號陸軍六軍團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對於依規定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克盡職責,於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前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盡其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訊安全長,竟同意士官違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使所屬加速辦理;269旅前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責,該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仲丘死亡案,引發社會震盪,重創國軍聲譽,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5/02103年劾字第7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且與股市禿鷹集團成員過從甚密,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1/21103年劾字第3號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責,漠視親民教養院人力配置不足、院長非專任及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能等缺失,未積極督導、裁罰及改善,肇致該教養院於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之情事,且長期廢弛職務致未依規定按季查核,亦未依規定陳報衛生福利部;本案於事發後,未落實督導保護案件之調查及處理;渠身為安置個案林○洋之監護權人,卻未善盡監護職責,肇致該個案遭虐情事之發生,均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11/27102年劾字第17號吳淑芳擔任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期間,未落實督導該中心處理彭姓男童一再遭樊姓養母施虐致傷案件,致彭童於101年9月14日遭虐致死,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11/05102年劾字第1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態度不佳,屢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等違失言行,嚴重損害檢察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09102年劾字第8號新竹縣五峰鄉鄉長葉賢民及鄉公所秘書高瑞馨、建設課課長曾文光、主計室前主任李如載等,藉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及驗收請款等職務權勢,迭向廠商索取回扣或收受賄賂、招待旅遊或至有女脫衣陪侍場所飲酒作樂等不正利益,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6/24102年劾字第6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前主任秘書田志城、賴聰明、造林生產組前組長徐政競、屏東林區管理處前處長簡益章、林務局技正董章治、屏東林區管理處秘書李幸春,分別收受造林業者交付之賄賂、不正利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101/12/28101年劾字第27號內政部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於任內利用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職務之機會,對於由該會主辦之「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整合建置計畫」相關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透過遷就廠商投標企劃書內容而放寬招標文件之重要規範,或違反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廠商之程序規定等方式,獨厚特定廠商取得標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2/05101年劾字第25號劉仲慧檢察官於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時,在開庭過程中,有諸多違失之言行,非但侵害人權、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更嚴重斲傷檢察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9/07101年劾字第1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井天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並取得參與國外礦業投資機會之不正利益,因而對於職務上已知之犯罪嫌疑人,不依法追訴,甚至代其撰寫訴狀,以利脫免刑責;復違法查詢與所偵辦案件無關人員之入出境資料,向第三人洩漏,以及習與不當人士往來,並多次出入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形象至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6/12101年劾字第11號陳貴明、涂正義、李漢申任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迄未與民營發電業者完成調降利率之協商作業,又葉惠青任職經濟部能源局期間,於國內用電需求無虞之下,竟核准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設電廠,均增加購電支出,渠等未善盡維護政府權益之責,怠忽職守,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11/21100年劾字第2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於任職該院法官期間,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嚴重戕害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10/21100年劾字第22號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專員林芳芳於擔任專員期間,負責督導該處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處理、列管追蹤及行政管理,明知約聘之兒少保護社工員李幸蓉經驗及專業均不足,未即時導正社工員之評估及錯誤處置,亦未檢視約聘社工督導員傅秀玉之誤判,且未落實案件之處理進度,嗣後發覺案件處遇狀況有疑,又未要求立即進行處理,致未能及時防止本件重大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武麗芳擔任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期間,負責綜理該處業務,未善盡監督之責,既未重視社工員之專業訓練,亦未積極處理保護性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且忽視是類人員之人力配置,已嚴重影響兒少保護業務品質及服務能量,漠視兒童人權,有虧職守,導致無法防範兒虐致死事件於未然。渠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5/05100年劾字第12號海軍昆明軍艦多部主機滑油滲漏,艦長李豫平、輪機長林興義長期疏於監督、維護,致該艦於執行偵巡任務首日,即因主機滑油滲漏失火,被迫單車返航。又林興義於直昇機落艦部署時,依戰備部署規定本應至輪控室擔任指揮,實際上卻在「住艙」,致主機滑油低壓等警報次第作動時,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全般狀況,喪失處理先機。尤有甚者,該艦管理鬆散,事發後未能提供警報資料處理器列印之資訊,以供還原事件過程。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3/18100年劾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等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光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茂榮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其收受賄款,另觸犯洗錢罪,並教唆江美容觸犯偽證罪;邱茂榮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姦情,行為失檢,皆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10/20099年劾字第16號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就上開案件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4/27099年劾字第5號行政院新聞局秘書蔣昌成於前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溢領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嗣任行政院新聞局駐義大利新聞處主任時,又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違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4/20099年劾字第4號總統府參事蔡仲禮於前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溢領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嗣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時,又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違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10/19098年劾字第22號海軍艦長王恒中、輪機長蕭建忠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於98年6月間,執行東北偵巡任務時,艦上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復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10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9/25098年劾字第21號被彈劾人林聖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又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並洩漏予第三人,復收費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5/08098年劾字第11號江育群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7/12/26097年劾字第15號為經濟部水利署署長陳伸賢執行河川管理職務不切實,未監督所屬於核定施作送水管保護工時,注意避免寬堰頂之跌水效應,危及后豐大橋橋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4/01/28094年劾字第3號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輕率決定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該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4/01/04094年劾字第1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 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11/09093年劾字第16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沉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29093年劾字第15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先後發生七顆六六火箭彈及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六顆各式槍彈外流、短少之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保修署署長王蘊申少將、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及所屬二分庫前後分庫長陳家富、冷家寰、林三勝中校,廢彈處理中心主任張孝平中校,均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督導不周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14093年劾字第12號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局長黃清藤、機務組組長張建隆、棧埠處機具所主任顏丁輝、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陳榮德、環保所課長翁永昌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22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採購,明知廠商意圖進行圍標,卻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露購案底價、張建隆另接受廠商賄賂,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7/06093年劾字第11號為國家安全局局長兼特情中心指揮官蔡朝明、特勤中心副指揮官邱忠男、特勤中心研究委員兼組長張冬生、南部聯絡組組長賴政義、總統府侍衛長陳再福、副侍衛長沈再添、內政部警政署保防室主任陳連禎、台南市警察局局長何春乾等八人,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維護正、副總統在台南市掃街拜票活動之安全,未能妥處危安預警情資,未建請正、副總統穿著防彈衣,且隨扈警衛部署亦不符四週防禦原則,使用民間座車、駕駛均未經檢查審核,正、副總統之乘車位置一再更改,實際遊行車序與既定計畫不符,嚴重違反車隊編組之原則,導致無法有效防範維安事故之發生,迨正、副總統遭受槍擊時,復反應遲鈍,處置失措,指揮體系失靈,步驟紊亂,錯失應變契機,肇致任務失敗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造成社會不安,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8093年劾字第9號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三人,懈怠職責,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復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日本銀行(央行)八十八年三月之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致該分行其後仍陸續發生多次違規情形,除被日本財務省發出「行政指導令」糾正外,並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三億五千餘萬日圓,造成鉅額損失,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1093年劾字第7號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李徵宇中校,違反規定指示所屬先結報再整修軍車及衛浴設備,並於經費支用申請單為不實之登載後,持向主計單位結報核銷,損害國軍財務單位對經費稽核之正確性;又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院長吳雄定上校與檢察長李徵宇中校均為單位主官且已有婚配,不思謹慎行事,以身作則,為部屬表率,除於任職期間與KTV公關小姐及卡拉OK店老闆娘過從密切,不當交往外,甚且違反軍紀於深夜容留異性友人在其辦公室、寢室內,斲傷國軍形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5/04093年劾字第5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林光銘,未經服務機關同意,擔任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董事,並由該基金會每月支付行動電話費用,又接受殯葬業者徐仲祥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固定酬勞;復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間分別收受徐仲祥售屋款項九百五十萬元、台北縣林口鄉頂福陵園二十坪墓位、七百一十萬元匯款及頂福陵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十萬元股權等利益,核有重大違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4/13093年劾字第4號為張晉德利用職權指示彭耀平、李平貴、賴清安、郭政彥四員,假借採購及發放團體獎勵金等之名義,以不實之憑證,詐取各業管經費及團體獎勵金,以支付張晉德私人開銷;黃喜為掩飾張晉德違法行為而偽製公文書,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11/28092年劾字第23號為行政院衛生署秘書室主任李中杉於九十二年SARS疫情急速昇高,醫護人員防疫所需口罩嚴重不足之際,受命辦理緊急採購,以應收治SARS病患之醫療院所之急需,明知三暉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於五月七日出貨之N95口罩十一萬二千八百個業經該署依法全數徵用,竟於向該公司簽收提領後,逾越權責,擅自將其中五萬個口罩逕行交予長庚醫院運回,明顯違反該署既定防疫物資統籌公平分配之原則;並以不實之報表隱瞞其獨厚長庚醫院之實情,蓄意矇蔽長官;且對於屬員收受長庚醫院文書未依規定處理之重大疏失,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7/30092年劾字第16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陳俊宗及管理課課長沈明輝於執行「大安溪(舊山線鐵路橋至白布帆橋)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時,怠忽職責,未積極監督所屬加強防範、及時查處聯管公司盜採砂石行為;該課副工程司熊志堅主辦大安溪砂石管理業務,亦未確實查核、檢測,處事敷衍塞責,致各聯管公司乘機大量非法盜採砂石,肇致鉅額公帑損失,並嚴重破壞河川自然生態、影響河道穩定及河川建造物安全,渠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7/09092年劾字第14號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院長黃熾楷明知其研發之「性福養生茶」應僅限在醫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竟製成茶包型態,宣稱其具有「補精」、「益氣」等療效,非法對外公開銷售,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3/26092年劾字第7號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苗栗縣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期間,對於承包廠商嘉糖實業有限公司恣意明顯、大量超挖土石行為,視若無睹,未即時制止查處,且經當地鄉長及民意代表等人士一再陳情質疑廠商不法超挖,仍置若罔聞,不為檢測處理,肇致違法事態擴大,遭超挖土石方達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五立方公尺之多,嚴重破壞河川生態、危害河防安全。經核該局局長許哲彥、正工程司兼管理課課長周世杰、正工程司黃健培、副工程司張中文,怠忽職責,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3/13092年劾字第6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被告林金郎,未論以累犯,且該被告不符緩刑之要件,卻諭知緩刑,又陶法官對卷內被告前科證據,視若無睹,卻援用不存在之資料為判決之基礎,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1/10092年劾字第1號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船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以下稱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以下稱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焊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及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與諸多線性裂紋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重大違失。中船公司前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呂學義等十二員,未善盡本案核能設施之施工督考,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12/26091年劾字第15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辦事檢察官陳舜銘,雖然已與王○貞結婚,然仍與張○惠在台中同居生子,又與廖○嬌同居;復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竟假赴東南亞等地旅遊名義,二度擅赴大陸地區;更利用檢察官身分,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人不當關說請託,使其友人之執行案件得暫緩發監三個月;另又利用檢察官身分,循情介入廖○嬌與他人之債務糾紛案件,及擅命警方提供廖○嬌之前科素行資料,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12/19091年劾字第14號澎湖防衛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彈藥補給分庫中尉排長張凱智兩度竊取軍用爆材攜帶搭機返台犯案,嚴重違反軍紀、斲傷軍譽,危害社會治安;第一後勤指揮部指揮官曾文宗上校、彈藥補給分庫分庫長邱紹偉上尉及未爆彈處理組組長林文俊上尉對於TNT炸藥、雷管及單頻起爆器等軍用爆材之申領、儲放、管制、清點,及廢彈之銷毀處理、彈藥庫鑰匙交接保管、官兵出入營區安全檢查等事項,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怠忽職守,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12/02091年劾字第12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秦德進,為他人排解賭債糾紛,又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品操顯有重大瑕疵;同署檢察官王朝震、劉昀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檢察官守則之規定,忝辱官箴,引致輿論譁然,嚴重破壞司法風紀,斲傷檢察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案經本院自動調查,並經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法人字第○九一一三○三一二一號函將渠等違失事實證據資料移送本院審查,並請本院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秦德進作撤職之處分,對王朝震、劉昀二人作休職五年之處分,以肅官箴,並儆效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1/02/19091年劾字第2號任鳴鉅原係台北地院法官兼庭長,林政憲原係台北地院法官,翁宏在係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文慶原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係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任鳴鉅等五人均係龍馬高爾夫球隊之隊員,與掏空匯豐證券公司資產之該公司總經理陳謙吉經常出國球敘。任鳴鉅在股市投入鉅額資金除委由陳謙吉操作外,並利用上班時間,自行進出股市下單買賣股票及投資股票未依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林政憲經常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翁宏在向陳謙吉借貸鉅額款項,並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及借款債務未依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李吉祥及楊文慶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均有重大違失,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8/28090年劾字第9號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銘祥無視法令規定,濫用職權簽發搜索票,交由司法警察在轄區外執行搜索;且搜索票簽發日期與限定搜索日期均未記載完整;又未循規定程序送陳核閱;亦未留存司法警察請領搜索票之相關資料致無從稽考其核發情形;復遺失司法警察繳回之五張搜索票,核其行為顯有違法失職,且戕害人權,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7/05090年劾字第8號被付彈劾人賴常雄係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處長,明知高屏溪河床已嚴重下降,對所屬橋樑巡視與檢查人員,未督導審慎檢查橋基蛇籠保護工,亦未施以有效之教育訓練,並訂定預防災害之計畫,且未切實督導所屬審慎執行橋基保護工驗收,致未即時察覺高屏大橋斷裂前之異狀,立即封橋,該橋遂於無預警情形下斷裂,造成人員之傷害及財物之損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6/12090年劾字第6號希臘籍阿瑪斯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在恆春墾丁外海,同年月十九日開始大規模漏油,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沿岸嚴重污染。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吳榮貴身兼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秘書,於案發後,未依環保署之函文,迅即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協助處理油污,亦未即時向交通部長及行政院陳報油污嚴重擴散情形,對於所屬花蓮港務局限制船員出境之辦理進度未能追蹤,更未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指揮救災。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前處長阮國棟,於案發後,未依該署林前署長之指示,立即成立應變工作小組,亦未依規定進駐及成立緊急應變作業中心,且明知除夕及年初一無法僱得除污工人,卻未有效處理。此外,該員雖督導所屬函請交通部協調國防部動員國軍處理油污,惟未追蹤交通部之辦理進度,甚至誤判情勢,將此重大污染案件,視為一般事件,一味寄望船方妥善處理,且未即時向行政院層報油污嚴重擴散之情形,該二員之失職行為,使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嚴重油污染,損害生態與漁產資源並衝擊當地觀光產業,涉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6/12090年劾字第5號被付彈劾人梁樾為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未切實督導所屬執行高屏大橋之「耐洪評估」,於八十八年辦理橋基保護工程時,未能切實監督所屬執行橋基保護工程,致使橋基保護工程未臻完備,導致該橋第二十二號橋墩遭洪水沖刷後,使橋基側向支承不足,釀成橋樑斷裂之災害,造成駕駛人蔡○娟等二十二人受傷送醫及財物損失,並造成高、屏地區民眾往返繞道之不便,核其所為,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0/04/16090年劾字第2號為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局長陳進、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股長張榮國二員假借召開中、永和地區及新店、文山地區八十二年度電信地下化工程協調會名義,以偽造之會議紀錄及不實之憑證,向雙和電信局詐領新台幣十五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花用,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