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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美鈴 監察委員

楊美鈴
楊美鈴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9109司正0011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楠梓分局承辦員警陳○○受理檢舉人殷女舉發楊女持手機跟拍行為後,僅依檢舉人提供之3位證人證詞即對楊女裁罰1,500元,經查證人蕭男與廖男2份調查筆錄幾乎一致,經詢承辦員警表示係將蕭男筆錄內容複製後貼至廖男筆錄,不僅內容是否真實顯有疑義,亦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筆錄記載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另未採取向高雄大學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或詢問相關人員、未檢查楊女手機內是否有殷女等人影像或照片、未讓楊女有對證人供詞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調查作為,不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23109國正0007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審于非共諜案期間,有蘇爾挺等11位被告於審理中陳述或於押房報告表示其在調查局或保安處有受到刑求拷打、深夜訊問、疲勞訊問等不人道待遇,軍事審判官雖知悉未進行處理,另8人於申請補償時亦有類似侵害人權之主張。又6位被告徒刑或感訓期間屆滿,保安司令部未立即依法釋放,甚至有7人獲判無罪卻對其進行感訓,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年半,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賠)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2億4113萬3千元,核有嚴重違失。另洪世鼎、朱瑜、賀德巽及張則周並未參加組織活動或提供資料,被該部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分別判處13年及10年之徒刑,其中洪世鼎、朱瑜之子洪維健於4歲半送被至土城之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與母親同住至小學3年級,成為臺灣最小政治犯。而臺灣省社會處心理學班負責人鹿宏勛等5人獲自新運用無須送審,不但依法無據,相較於其他受審之人亦顯失公平,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09/06/16109內正0021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楊美鈴委員、江明蒼委員、江綺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將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之民間捐助救災款項,用於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及用作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之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間;又該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捐贈單位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公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新臺幣3,204萬1,910元捐款,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清該筆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相關作為,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6/03109財正0011章仁香委員、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監造過程,屢見相關警訊及承商不當施工情形,卻未能適時指正,肇致沉箱工作井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復於未深究履約進度大幅落後及工程災變之責任歸屬,即率爾邀集承商召開協議終止契約會議,後續衍生履約爭議調解及訴訟耗時逾9年;另於履約爭議訴訟確定後,未積極辦理相關求償事宜,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5/19109內正0020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提,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推動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惟對於服務提供單位至案家服務之實際狀況、品質與申報項目,毫無稽核管控機制,亦缺乏勾稽示警、抽審等措施,均造成實務現況上難謂無服務「衝量」算計之疑慮,嚴重忽略服務使用者受照顧服務之權益與品質;又,該部對於長照2.0造成住宿式長照機構、醫療機構等服務領域的人力流失與招聘困難等,欠缺相關配套,又無研議採取因應對策,以致各服務領域因長照2.0之實施而發生人力失衡短缺、顧此失彼之窘境,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4/08109財正0006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國內稻作面積占總耕地面積1/5以上,農民從事稻作栽培者超過1/3,農委會10餘年來投入超過新臺幣1700億公帑,仍未能健全稻作產業體質及產銷平衡,其中108年度相關經費已占農發基金支出達86%,嚴重影響業務發展及平衡性,並衍生公糧儲備達到安全存量3倍(96.8萬公噸)、倉管費用逾3億等問題,顯有嚴重違失;此外,該會依據「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所公告之數量及價格,每年涉及百億以上收購金額,更需兼顧國內供需、市場價格、生產成本及穩定民心,顯屬公共利益及人民基本權利範疇,卻缺乏法源依據,況近年收購價量之調整更存有非專業考量之情形,該會實有檢討之必要;另該會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直接給付/繳交公糧雙軌制,迄今仍未達政策目的,亦未有效改變國內以產量為導向之栽培模式,公糧收購負擔顯有惡化之虞,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4楊美鈴委員、尹祚芊委員、包宗和委員提:健康食品管理法於95年5月17日修正第2條第2項規定,授權衛生福利部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詎該部怠忽訂定,於103年12月26日完成訂定並公告前,僅依該法第3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並公告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將此一不同的公告事項混同替代,便宜行事;又該部認為同法第21條第1項明訂罰則規定可作為違反同法第6條第2項「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裁處依據,惟在法制上,其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確難謂明確,凡此,均致地方衛生機關依衛生福利部見解認定違法之案件,經法院多起判決認定保健功效之項目及範圍欠缺明確,以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難據以論罪科刑;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宣稱或影射減肥效能之違規廣告,始終未能提出有效處理方法,縱任違規事件一再發生,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0/03108內正0029蔡培村委員、楊美鈴委員提,系爭土地自民國68年間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已長達40年,迄未徵收開闢。系爭土地使用權能大幅限縮,已形成人民財產之變相剝奪,高雄市政府未積極研處救濟之道,給予必要之協助,缺乏尊重人民財產權之觀念,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9/04108財正0023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陳慶財委員提:108年1月國內散裝雞蛋零售價格攀升至每公斤新臺幣70.07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在107年6月迄108年3月共19次零售端價格實地訪查中,有13次漲幅超過10%,顯示相關短缺及漲價跡象早於107年下半年逐漸顯現;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事前既未及時掌握先機並積極調控,放任雞蛋短缺及價格持續攀升半年以上,復於108年2月份率爾發布「近期蛋價無明顯波動」、「造成近期缺蛋之原因眾多」等兩份前後矛盾之新聞稿,未善盡主管機關對蛋品產銷調控職責之咎甚明,亦有斲傷該會專業形象及徒增社會大眾疑慮之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8/22108國正0007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國防部保密局辦理「台電匪諜案」,僅將參加組織、提供金錢、幫助藏匿、知匪未報之曾維成等25人移送偵查及審判,對領導組織、吸收成員、要求資助及幫助藏匿之鹿窟事件領導人陳通和、陳本江等人卻未依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上開初審與復審程序,未詳查有無刑求逼供、誤用法條 且未依法迴避,被告無法選任辯護人,違反憲法保障辯護權。案關檔案本應永久保存,詎國防部違法將歷審檔卷銷燬,再將銷燬清冊滅失,迄無法查出何人於何時銷燬檔卷及滅失清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7)...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2蔡培村委員、楊美鈴委員提:教育部自106學年度開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以臺灣高等及技職教育之專業,協助培育新南向區域國家青年學子,惟因未能建立相關招生規範與策略,亦未能確實掌握與督導學校招生情形,致開辦迄今招生脫序、亂象百出,不僅遭誤解外籍生來臺可免學費讀大學又可打工賺錢外,又因招生多集中於極少數國家及地區,造成學校彼此間相互競爭搶生,嚴重斲傷我國高等及技職教育品牌,更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又,該部未能及早建立專班學生校外實習與工讀之相關規範,造成「工讀」與「實習」界線模糊不清,招致外籍學生來臺接受高等技職教育卻淪為「學工」、「廉價外勞」之爭議不斷,讓新南向係為培育東協及南亞青年學子具備專業與技術實作之政策目的嚴重變調失焦,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20108國正0005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江明蒼委員提:國防部所屬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空軍官校、航技學校及生製中心等採購單位辦理「103年度教準部鎮海、嘉華營區營舍整修工程」等19件採購案,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等情,嚴重影響採購公平性,惟機關審標人員均未能發現及時處理,致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工程會相關解釋令(函)形同具文。經審計部密送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查明,國防部卻僅依廠商回函說明,未督促所屬釐清是否涉及不法,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且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職掌該部軍風紀,本應藉其客觀超然之督察地位,統整發揮機關內控功能,秘密對涉嫌不法之採購案,進行財務稽核及軍紀監察;卻逕將審計部密函轉交國防採購室辦理;國防採購室又層層下轉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軍備局及其下屬採購單位,完全失去審計部密送總督察長之原意,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19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蔡培村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5年間對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血液透析室違反法令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證之透析用水淨化系統一事,竟擅斷認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規定血液透析室之逆滲透水處理設備需具備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未要求該院依法改善,已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且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衛生福利部對相關規定明確進行解釋後,該局仍一再以與法令規定未臻相符之見解飾詞狡辯,對其未依法行政之違法作為未能反省檢討,違失事實至為灼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3/07108內正0010陳小紅委員、王美玉委員、楊美鈴委員、章仁香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對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開發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接辦事宜,立場迥異,彼此關切焦點不一,且雙方缺乏互信,就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互推諉,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顯有怠失;內政部推動上開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對具國家重大建設性質之開發案,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高層未妥適溝通,行政院未予聞問,難謂盡職,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1/08108交正0001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楊芳婉委員提,公路總局為關懷高齡年長者之行車安全,原以年滿75歲駕駛人作為「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之實施對象,最後竟便宜行事,以簡化行政作業為由,改為制度實施日期起方屆滿75歲之駕駛人,及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之逾75歲駕駛人為適用對象,而非全面納管,此舉恐危及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核有嚴重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1/03108內正0001陳慶財委員、楊美鈴委員、方萬富委員提,內政部制定殯葬管理條例時,顯未能務實通盤瞭解殯葬業之問題,在法制上預為釐清因應,其後亦未能掌握問題之所在,致相關之規範及函釋未盡周延,歷時10多年竟未能對症化解爭議,滋生諸多民怨,確有怠失 ,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09107內正0018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內政部移民署雖自101年7月起結合相關國安單位共同執行「祥安專案」,以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惟由於未能依據前一年度執行狀況妥適訂定該專案之各項查處目標值,致各國安單位之查處量能未全面發揮,近2年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雖有略降,惟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總人數已逾5萬人,且仍未呈下降趨勢;另該署對於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查察不力,或無法掌握確切事證,致移送案件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裁罰率偏低,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09107內正0017楊美鈴委員提,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對於鎮內第三公有零售市場經營效能不彰情形,未能正視並研謀具體有效改善對策,甚且就攤鋪位出租率查填不實、疏於市場營運管理,又對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未能妥為規劃即貿然停止使用,任其土地及設施閒置,無法發揮應有財物效能,確有怠失案。...詳全文
107/07/05107內正0015陳慶財委員、李月德委員、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未落實督導所屬警察人員之射擊教育訓練,致所屬派出所警員於106年8月31日應勤前往處理民眾通報越南籍外勞阮國非涉犯刑事案件時,用槍過當,肇致該名外勞死亡結果,與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又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要求所屬警察人員依規定適時開啟微型攝影機,以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並依「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規定,妥適辦理警用巡邏車停放事宜;復未能灌輸所屬同仁有關傷患救護、證據保全等刑案現場處理之正確觀念,致所屬警員於使用槍械造成人員傷亡時,有漏未即刻通報救護之情事,而支援警力經派遣至現場後,對於經警員開槍中彈之傷患欠缺積極作為,復有警員於鑑識人員到場採證前,即違規撿拾散落地面之彈殼情事,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4/10107財正0005江綺雯委員、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民國102年至104年委託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居家照顧服務業務,未善盡保障該基金會所僱居家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之職責,致該基金會要求所屬居家照顧服務員回捐薪資等違法行為持續達3年之久,且該府已知悉該基金會諸多扼傷勞工權益之客觀事證,竟未善盡查察之能事,放任該基金會違法剝削勞工權益;又該府身為勞務採購案之委辦機關,契約雖已定明資方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惟該府卻未善盡查核履約責任等情,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