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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香 監察委員

章仁香
章仁香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6/03109財正0011章仁香委員、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監造過程,屢見相關警訊及承商不當施工情形,卻未能適時指正,肇致沉箱工作井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復於未深究履約進度大幅落後及工程災變之責任歸屬,即率爾邀集承商召開協議終止契約會議,後續衍生履約爭議調解及訴訟耗時逾9年;另於履約爭議訴訟確定後,未積極辦理相關求償事宜,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5/19109內正0019陳小紅委員、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截至民國109年4月止,臺北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移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除大彎北段外,尚有3處206戶涉移作住宅使用且以住家用稅率繳交房屋稅,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大彎北段殷鑑猶在,臺北市政府對於既有違規案件卻遲遲未能履行查處,容任違規事實之導正遙遙無期,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4/14109交正0001李月德委員、方萬富委員、江明蒼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交通部暨所屬臺鐵局就攸關鐵路行車安全之組織文化、設備維修、程序操作、人員訓練及行車環境等事項因疏失而接續發生,肇致107年10月21日發生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造成乘客18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設備受損、運轉延誤、搶救搶修及後續醫療賠償等支出費用,初估需新臺幣9.58億元以上,交通部及臺鐵局等權責機關,未能依法落實監督及管理,致生重大行車事故,已嚴重傷害民眾對鐵路行車安全的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18109內正0007高鳳仙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民國107年4月28日21時許,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三廠火警造成消防人員6人及敬鵬公司外籍勞工2人死亡,經核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火指揮官均未詳閱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亦未仔細詢問該公司人員,故不知火場建築有二廠、三廠之分,亦不知三廠東北、東南、西北面共有三個出入口,致嗣後7名消防員受困於東南角貨梯附近時,仍由東北角出入口進入沿水線繞ㄇ字形長路救援;另雖派員進入三廠救災,卻未曾派員前往二廠4樓宿舍區搜索,期間相關人員雖曾2度前往查看,但均未能確認有無人員受困在內,終至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後而難以救援;又救火指揮官於是日21時42分已知全面燃燒,卻遲至21時57分始通知入室人員撤出,肇致入室人員持續深入火場,陷於險境卻渾然未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13109教正0002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提: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及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加上延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脫節,總經費由新臺幣(下同)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民國(下同)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05109財正0004楊芳玲委員、章仁香委員提: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任由蘭嶼鄉垃圾衛生掩埋場有大量垃圾外曝,且未落實執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致使一般垃圾中混雜巨大垃圾及資源垃圾,加重掩埋場沉重負擔,影響環境衛生;又該公所長期默許鄉民隨意棄置巨大廢棄物,並明知廢棄車輛散落各處,卻未積極清除處理,造成環境髒亂,影響公共衛生,均確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9/04108財正0023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陳慶財委員提:108年1月國內散裝雞蛋零售價格攀升至每公斤新臺幣70.07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在107年6月迄108年3月共19次零售端價格實地訪查中,有13次漲幅超過10%,顯示相關短缺及漲價跡象早於107年下半年逐漸顯現;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事前既未及時掌握先機並積極調控,放任雞蛋短缺及價格持續攀升半年以上,復於108年2月份率爾發布「近期蛋價無明顯波動」、「造成近期缺蛋之原因眾多」等兩份前後矛盾之新聞稿,未善盡主管機關對蛋品產銷調控職責之咎甚明,亦有斲傷該會專業形象及徒增社會大眾疑慮之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4/11108教正0004楊芳玲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復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復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致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教育部明知該校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該校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4/09108交正0002章仁香委員、林雅鋒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嘉義市政府遲未依投資契約約定,成立「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並完成年度評估,復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條文規定,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任令該轉運中心部分委外營運項目績效欠佳情事持續多年仍未能解決,顯未善盡履約管理及督導之責,核有怠失;又,交通部公路總局未能掌握該轉運中心啟用後即閒置之情形,經媒體報導後,始提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追蹤,消極懈怠致斲傷政府形象,嗣於解除列管後,復未掌握該轉運中心前棟及後棟2樓室內空間持續閒置情形,即時輔導協助改善,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4/03108財正0007仉桂美委員、章仁香委員提:經濟部水利署彙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核定32座滯洪池(總設計蓄洪量為1,074萬4,350立方公尺)中,截至107年底,僅完成8座(蓄洪量為194萬6,809立方公尺),滯洪池興建完成率為25%(蓄洪量完成率為18%),執行率顯有延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合「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及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以徵收方式取得滯洪池用地,對外宣稱配合政府政策可無償提供該公司土地,惟地方政府未與之簽約則無法動工,協調長達14個月,共涉及10座滯洪池,蓄洪量共計530萬9,156立方公尺,為總蓄洪量之49.4%,不顧特別立法排除各項法律限制、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指示先行提供使用同意書以加速推動治水,嚴重影響滯洪池興建期程等,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3/07108內正0010陳小紅委員、王美玉委員、楊美鈴委員、章仁香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對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開發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接辦事宜,立場迥異,彼此關切焦點不一,且雙方缺乏互信,就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互推諉,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顯有怠失;內政部推動上開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對具國家重大建設性質之開發案,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高層未妥適溝通,行政院未予聞問,難謂盡職,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2/14108內正0007高鳳仙、章仁香委員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員戴一貫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專門委員黃建昌等2人,長期服務於該府建管單位,分別擔任高階文官及施工勘驗與使用執照審查之重要工作。該2人私底下卻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建商往來密切,戴一貫不僅有借名登記與投資建商之建案獲取超出一般行情之利益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更有收受建商40萬元賄款之情事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褫奪公權4年,並經該府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黃建昌亦有投資建商之建案與大額金錢借貸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臺北市政府對該2人嚴重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年年給予考績甲等,且黃建昌更由該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總工程司,一路調升主任秘書及該府都市發展局專門委員,直到案發後,該府雖給予該2人考績乙等,並認為其行為已違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惟卻以「情節輕微」為由,僅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該府事前未善盡監督之責,事後懲處過輕,核有明確違失。...詳全文
108/01/02108財正0001仉桂美委員、章仁香委員提:經濟部未確實辦理國內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該部暨台電公司對深澳電廠擴建計畫未能詳實評估,致該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且停辦程序係因政策指示所啟動,且僅憑短期內2次內部會議即決定電力缺口因應對策,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定「應詳予檢討」有所不符,確有違失;環保署未能要求開發單位就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再行詳實調查、分析及評估,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精神未盡相符,且對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且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嚴重斲傷國內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洵有未當,爰均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2/11107交正0008陳慶財委員、蔡培村委員、江明蒼委員、章仁香委員提,阿里山森林鐵路於107年1月至2月間39天內接連發生4起列車出軌事故,交通部專案調查結果之肇因分析分別為轉向架不良、路基鬆軟、木枕腐朽、溝渠支撐不足、道釘鬆脫、軌床下沉、排水狀況不佳、鋼軌高低不整等情,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2年5月1日起協助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並未善盡維修養護之責,亦輕忽交通安全之重要性,造成意外頻傳,嚴重影響民眾搭乘信心,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1/07107財正0018方萬富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臺東縣政府未覈實審核東海自然生態處理場設計處理水量及水質,致所訂定水質淨化目標不合理,又未察覺原承商之進流水採樣點非為原設計之「東海國宅社區排水」及「東海排水」兩股水匯流混合處,因進流水水質監測結果失真且低估,肇致進流水濃度低於放流水濃度,以及污水經生態處理場處理後水質更形惡化等異常現象;其次,臺東縣政府於該處理場試運轉及「水質監測及工程效能改善提升工作」期間,未能覈實審查實際進流量較設計處理量短少,及早檢討改善截流設施,致使該處理場未能發揮最大污水處理效能;再者,臺東縣政府自102年2月28日接管該處理場後,未落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8日函示、該處理場操作維護管理計畫及「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肇致耗費2,756萬餘元之處理場,直至105年7月底仍處於閒置狀態,無法發揮水質淨化、環境教育、生態、休閒等功能;此外,該處理場早自103年7月13日已呈現乾涸狀態,詎臺東縣政府於104年5月20日未覈實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該處理場已無法正常運作,該府行政作為殊值可議,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7/09/05107財正0015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其先期規劃作業過程,對提高投資效益與公害防治,欠缺平衡及周延評估考量,導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程延遲2年4個月餘;未允適辦理工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工作,再耽延期程6個月。其主發電設備工程採購,未妥擬製程品質管制規範,致鍋爐安裝後始發現銲道瑕疵,延宕計畫期程至少1年1個月,並衍生未來發生限電之風險。另電廠聯外345kV輸電線路工程發生災變而停工,延誤工期3年2個月。經濟部居上級機關地位,未就台電公司上開缺失追究顧問公司及統包商應負之契約責任,並督促所屬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加強管控施工品質,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09107內正0018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內政部移民署雖自101年7月起結合相關國安單位共同執行「祥安專案」,以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惟由於未能依據前一年度執行狀況妥適訂定該專案之各項查處目標值,致各國安單位之查處量能未全面發揮,近2年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雖有略降,惟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總人數已逾5萬人,且仍未呈下降趨勢;另該署對於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查察不力,或無法掌握確切事證,致移送案件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裁罰率偏低,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7/05107內正0015陳慶財委員、李月德委員、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提,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未落實督導所屬警察人員之射擊教育訓練,致所屬派出所警員於106年8月31日應勤前往處理民眾通報越南籍外勞阮國非涉犯刑事案件時,用槍過當,肇致該名外勞死亡結果,與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又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要求所屬警察人員依規定適時開啟微型攝影機,以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並依「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規定,妥適辦理警用巡邏車停放事宜;復未能灌輸所屬同仁有關傷患救護、證據保全等刑案現場處理之正確觀念,致所屬警員於使用槍械造成人員傷亡時,有漏未即刻通報救護之情事,而支援警力經派遣至現場後,對於經警員開槍中彈之傷患欠缺積極作為,復有警員於鑑識人員到場採證前,即違規撿拾散落地面之彈殼情事,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7/05107內正0016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屏東縣牡丹鄉公所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該承租人違反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經營溫泉SPA農場,該公所卻未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詎與其簽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又未確實列管,致遭長期占用違法經營,嗣後雖進行收回土地事宜,卻延宕4年餘始完成收回;屏東縣政府未適時導正,復對於該公所逾越權限簽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竟然同意備查,又接獲該公所查報違規使用後,未迅行查處,亦未落實後續追蹤,漠視違規使用、非法經營經年,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5/03107內正0010高鳳仙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前副局長王OO於100年間任職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時,曾受新北市地政士公會請託向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索取「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清冊,經新北市政府政風處登錄於廉政署「1-11職等機關廉政風險人員名冊」,但未簽報機關首長知悉,其100年-102年考績均為甲等,且職務於100年及102年獲調升為該府地政局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再者,其自104年起任職地政局副局長時督辦之相關業務,亦於105年12月30日列為106年度貪瀆不法目標案源,並依廉政署訂頒「廉政高風險人員查察行動方案」核列年度查察目標,惟直至106年2月21日其因涉犯貪瀆罪被搜索而墜樓死亡時止,新北市政府政風機構未曾將相關案情簽報機關首長知悉,其104年-105年考績均列為甲等。政風機構上開行為,除影響對其品格操守之考核與用人之考量外,更錯失適時端正其行為之機會,新北市政府監督亦有不周,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