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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培村 監察委員

蔡培村
蔡培村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8/10/03108內正0029蔡培村委員、楊美鈴委員提,系爭土地自民國68年間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已長達40年,迄未徵收開闢。系爭土地使用權能大幅限縮,已形成人民財產之變相剝奪,高雄市政府未積極研處救濟之道,給予必要之協助,缺乏尊重人民財產權之觀念,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8/07108財正0018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蔡培村委員提:原臺北縣政府水利局(現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原臺北縣三峽鎮公所(現新北市三峽區公所)辦理三峽攔水壩改建工程,未恪遵水利法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即擅行施工;又該局因欠缺汛期即將來臨之危機意識,致錯失拆除攔水壩時機;另該公所為三峽攔水壩(含改建後橡皮壩)之維護管理機關,卻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衍生國賠訴訟,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2蔡培村委員、楊美鈴委員提:教育部自106學年度開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以臺灣高等及技職教育之專業,協助培育新南向區域國家青年學子,惟因未能建立相關招生規範與策略,亦未能確實掌握與督導學校招生情形,致開辦迄今招生脫序、亂象百出,不僅遭誤解外籍生來臺可免學費讀大學又可打工賺錢外,又因招生多集中於極少數國家及地區,造成學校彼此間相互競爭搶生,嚴重斲傷我國高等及技職教育品牌,更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又,該部未能及早建立專班學生校外實習與工讀之相關規範,造成「工讀」與「實習」界線模糊不清,招致外籍學生來臺接受高等技職教育卻淪為「學工」、「廉價外勞」之爭議不斷,讓新南向係為培育東協及南亞青年學子具備專業與技術實作之政策目的嚴重變調失焦,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17蔡培村委員、蔡崇義委員提: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受理陳訴人陳情變更都市計畫案件處理失當,經本院於88年1月糾正後,雖於90年間與陳訴人協調做成結論,惟嗣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卻未依協調結論提出變更案,更對陳訴人之陳情意見,表達未便採納之託辭,一再失信於民,致該陳情案延宕逾30年懸而未決,顯有怠失。...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19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蔡培村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5年間對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血液透析室違反法令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證之透析用水淨化系統一事,竟擅斷認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規定血液透析室之逆滲透水處理設備需具備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未要求該院依法改善,已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且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衛生福利部對相關規定明確進行解釋後,該局仍一再以與法令規定未臻相符之見解飾詞狡辯,對其未依法行政之違法作為未能反省檢討,違失事實至為灼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2/11107交正0008陳慶財委員、蔡培村委員、江明蒼委員、章仁香委員提,阿里山森林鐵路於107年1月至2月間39天內接連發生4起列車出軌事故,交通部專案調查結果之肇因分析分別為轉向架不良、路基鬆軟、木枕腐朽、溝渠支撐不足、道釘鬆脫、軌床下沉、排水狀況不佳、鋼軌高低不整等情,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2年5月1日起協助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並未善盡維修養護之責,亦輕忽交通安全之重要性,造成意外頻傳,嚴重影響民眾搭乘信心,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14107交正0005蔡培村委員、包宗和委員、江明蒼委員提,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工程,臺中市政府僅憑設計監造建築師出示一紙「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證明書」,未能實質審查,即遽信X型斜張跨橋之鋼索直徑,由設計圖之52mm逕自縮小成38mm確實不妨礙安全,而同意豐原區公所所報以「減價收受」辦理驗收,並經批「可」,顯有輕率處理之怠失。嗣審計部查核本案並質疑安全性,經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確實有安全之虞、需辦理補強始能開放而封閉迄今;另該公所於設計監造邀標書內容即包含新建橋梁,卻未辦理地質鑽探,且對於X型斜張跨橋結構歷次變更均未要求設計單位提交結構計算書並簽證負責;復未覈實督導橋梁鋼索規格審查作業,致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亦未要求設計單位重新檢核橋梁結構安全,無從確保民眾使用安全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交正5)...詳全文
107/07/10107交正0003蔡培村委員、李月德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新北市政府(原臺北縣政府)推動成子寮地區及103市道交通改善工程計畫,期能解決當地交通問題。惟歷時近12年,耗費新臺幣3,890萬元,僅止於紙上作業,當地道路服務水準依舊不佳,交通問題仍未獲改善,該府計畫執行過程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等情,核有重大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交正0003)...詳全文
106/08/10106教正0008陳慶財委員、蔡培村委員、李月德委員提: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於該中心興建計畫擬定階段,未翔實評估營運及風險管理、未先進行財務分析即決定大幅擴增該廳院規模,且未考量工程性質複雜程度妥為協調整合各標施工界面等,致原訂98年12月底竣工,後延至106年10月底,計畫期程展延7年餘,經費由83.6億元增為107.545億元,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06教正8)...詳全文
106/08/03106內正0017楊委員美鈴、蔡委員培村提,花蓮縣政府受理鴻旭砂石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21日申請興建砂石碎解洗選場建照變更設計案,遲未依建築法第33條規定期限為准駁決定;率以該府訂頒缺乏法規範效力之「八不政策」為據函復:「暫緩受理」;嗣又怠未依內政部101年4月25日所作:「原處分機關應於1個月內作成處分」之訴願決定辦理,致人民申請案件歷經6年有餘仍未獲准駁之決定,核有影響人民權益,藐視訴願法有關訴願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之規定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6/08106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提:新北市私立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105年7月6日上午6、7點發生火災時,其火警警鈴及緊急廣播音響因火警受信總機之警示音響等按鍵遭人關閉,致中心人員錯失即時滅火及快速疏散良機;且該中心未依法隨時保持至少護理人員1人值班及置日間8名、夜間4名照服員,僅有3名外籍照服員執勤,且無護理人員及本國人員,致外籍勞工因無法撥打119而從8樓跑至1樓告知警衛協助報案,未能掌握報案及搶救先機。又該中心自99年營運後,新北市政府對其近3年未進行夜間查核,6次稽查發現違規情形,每次均以限期改善完成並複查合格結案,且101年及104年之評鑑結果均為甲等,該府之聯合稽查、機構評鑑、消防檢查及防火安全宣導等均流於形式,未能發揮防範火災及即時搶救之功效。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分長期照護型機構及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應置之照顧服務員人數,日間及夜間並不相同,惟衛生福利部卻以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認定日間及夜間,此定義顯未能符合老人福利機構照護特性及實際輪班需求,將使機構實際僱用人力、值班換班時間及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時,均嚴重面臨難以執行之困境,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6/08106內正0013蔡委員培村、楊委員美鈴提: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於「招商規劃、審查文件、簽約、興建及解約後訴訟」各階段,分別發生招商規劃時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由15.4億元大幅降低至4.1億元;審查文件時對投資團隊認足全部股份之契約規定視若無賭;簽約時未查核民間機構名稱與投資執行計畫書不符;興建時施工分配進度有悖常理仍予同意;解約後訴訟時,漠視因應方案致訴訟敗訴而延宕計畫進行等,均有失當,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3/23106國正0002李委員月德、蔡委員培村、方委員萬富提「國防部辦理EC225救護機採購案時,於採購計畫編定作業階段,因空軍司令部未進行任何會議討論、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未有原編定建案文件下,而核定與原建案文件有所出入之採購文件;其審標制度又僅賴一人進行技術審查,欠缺雙重把關機制,且履約管理階段之風險管控機制失靈,驗收時又未依契約填具律定之格式檢測項目等疏失,導致採購之救護機受限於飛行重量、溫度等因素,無法完全達成建案目標與救護功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06/03/09106內正0007劉委員德勳、蔡委員培村提,南投縣政府對於清境地區未落實實施使用現狀調查及管制,復未積極主動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情形,造成該地區民宿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及山坡地違規使用情形嚴重;且該府未落實既存違章建築分類分期處理,並縱容大型違章建築持續存在,導致民宿違章建築氾濫;另,該府「清境地區違規聯合稽查小組」巡查強度明顯不足,多年來復未能統合確定「清境地區」列管範圍並建立列管系統,致各單位間對於民宿違規營業行為及違章建築處理欠缺標準作業流桯及統一列管機制,無法確切掌握清境地區民宿發展情形,亦肇致未合法登記之旅宿業者眾多,甚至合法登記之民宿業者多有違章建築及擴大經營情事,然因該府裁處成效不彰,任令民宿持續違規經營,影響該地區環境與景觀甚鉅,以上均有違(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5/12/15105教正0008蔡委員培村、王委員美玉提: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補強統包工程」期間,發生混淆工程監造與專案管理服務而重複發包,提供規劃設計廠商嗣後成為決標廠商及驗收不實等諸多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且未經核定即展延工程期限,及工程規劃督導小組會議出席異常,顯未依法善盡查核督導責任,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5教正8)...詳全文
105/11/03105內正0027蔡委員培村、楊委員美鈴提,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於98年間發生多起不法核銷事件,顯見該公所上至鄉長,下至基層承辦人員於相關經費核銷之作業及監督,皆有失職責;另該公所處理經費核銷時,僅透過同事間彼此口耳傳授,未遵從法定作業程序,任不法核銷情事發生,嚴重腐蝕財務紀律,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5/05/12105教正0003李月德委員、蔡培村委員、楊美鈴委員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對於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未能查明處理,迨審計部查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導後始進行相關查處,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5教正3)...詳全文
105/04/06105財正0010方委員萬富、蔡委員培村、仉委員桂美提: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之主管機關,並分設各關以應轄區業務需要,其未能督導所屬落實依法行政,致生金額計25,062,365元之鉅額國家賠償,核有嚴重違失。又該署所屬海關現行農產品移送處理之相關實務作業,未確實踐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4月2日修正之「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相關規定,顯有未當。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5/02/18105教正0002仉桂美委員、陳慶財委員、蔡培村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文化部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其填載於國發會施政計畫管制系統之數據資料失真失能;且未依前經建會審議結論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成立控管小組及辦理實地查證;任令代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恣意審查本計畫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成果,經國發會以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嚴重落後為由評核為丙等,且有遭國際設計團隊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形象之虞,均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105教正2)...詳全文
105/02/03105財正0004蔡委員培村提: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3年及94年間已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分別給予「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之得標廠商於營運期間土地租金優惠,並於設定地上權契約明文約定,然該府又於94年及96年間依據「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准予該等得標廠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之前3年土地租金減半優惠,核與上開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有關土地優惠租金不得重複適用之規定有違,且肇致該府減損租金收入;又該府既於事後之102年間已認知並對外明示該等錯誤,卻於本院調查時,仍堅持上開案件原認知錯誤之主張,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