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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8/03
公告日期: 106/08/08
字  號: 106內正0017
案  由: 楊委員美鈴、蔡委員培村提,花蓮縣政府受理鴻旭砂石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21日申請興建砂石碎解洗選場建照變更設計案,遲未依建築法第33條規定期限為准駁決定;率以該府訂頒缺乏法規範效力之「八不政策」為據函復:「暫緩受理」;嗣又怠未依內政部101年4月25日所作:「原處分機關應於1個月內作成處分」之訴願決定辦理,致人民申請案件歷經6年有餘仍未獲准駁之決定,核有影響人民權益,藐視訴願法有關訴願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之規定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鴻旭砂石場申建案(外網).doc 糾正案鴻旭砂石場申建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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