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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5/02/03
公告日期: 105/02/03
字  號: 105財正0004
案  由: 蔡委員培村提: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3年及94年間已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分別給予「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之得標廠商於營運期間土地租金優惠,並於設定地上權契約明文約定,然該府又於94年及96年間依據「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准予該等得標廠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之前3年土地租金減半優惠,核與上開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有關土地優惠租金不得重複適用之規定有違,且肇致該府減損租金收入;又該府既於事後之102年間已認知並對外明示該等錯誤,卻於本院調查時,仍堅持上開案件原認知錯誤之主張,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40800086市府及交九轉運站案糾正案文(委員核定版3).doc @1040800086市府及交九轉運站案糾正案文(委員核定版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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