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66期 103.10.09發行
|
|
|
|
|
|
|
-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103年9月17日舉行第5屆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36件,其中3件計裁處罰鍰新臺幣42萬元,33件不予處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查核案件2件,均不予處罰。
-
截至103年9月30日止,103年度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計2,892件。
-
自103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政黨政治團體依法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許可者共有3戶;同意廢止者共有3戶。(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政治獻金專區→政治獻金公告事項)。
|
-
自103年4月25日起至9月30日止,擬參選人依法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許可者共有1,586戶,其中直轄市長選舉計23戶、直轄市議員選舉計607戶、縣(市)長選舉計53戶、縣(市)議員選舉計418戶、鄉(鎮、市)長選舉計186戶、鄉(鎮、市)民代表選舉計104戶、村(里)長選舉計195戶;同意變更政治獻金專戶者共有6戶,其中直轄市議員選舉2戶、縣(市)長選舉1戶、縣(市)議員選舉1戶、鄉(鎮、市)長選舉1戶、村(里)長選舉1戶;同意廢止政治獻金專戶者共有33戶,其中直轄市長選舉計6戶、直轄市議員選舉計13戶、縣(市)長選舉計6戶、縣(市)議員選舉計4戶、鄉(鎮、市)長1戶、鄉(鎮、市)民代表1戶、村(里)長計2戶。(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政治獻金專區→政治獻金公告事項)。
-
監察院為使103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法令,及輔導使用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網路申報系統,自103年9月23日至11月7日止,將於各縣市舉辦「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歡迎來電詢問並請踴躍報名參加。
-
監察院第69期廉政專刊,業於103年9月30日出刊並上網公告,內容包括:臺中市市長胡志強等129人次之財產申報資料,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
更多...
|
|
|
|
|
監察院庇護長者尊嚴 打造頤養天年的樂園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臺灣目前面臨生育率下降,走向高齡化社會,失能及獨居老人增加,少子化因素導致家庭功能減弱,年老者照護需求也比過去殷切。當長者們身體日漸年老,病痛纏身,子女無法隨侍在側照顧與陪伴時,轉而依賴老人安養護機構,期盼能給予妥善照顧。而監察院基於維護長者尊嚴與健康,並保障就養安全權益,調查新竹縣尚未立案之某私立老人養護中心,該中心疑有環境髒亂且私自綑綁拘禁老人等情事。經監察院調查後,內政部辦理100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評比結果,新竹縣評比為甲等,其中老人福利1項,評比權重占12%,分數已達甲等,較98年之丙等已有顯著改善,俾使民眾安心託顧。
|
隨著經濟環境改變,青年離鄉打拚,與父母同住之景逐漸少見,部分需要被照護的長者,往往為了不連累子女,而選擇獨居或由老伴協同照護。在需要長期照護的家庭中,照顧者本身對被照顧者之關愛、責任,常造成照顧者無餘力與外界互動,及無適當的宣洩壓力管道,且照顧者不堪長期照護之疲累,並不忍被照顧者再受病痛折磨而攜手共赴黃泉之情況甚多。日前臺南顏姓老翁偕妻自殺案,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臺南市政府成立「臺南市社區聯合關懷小組」,建立社區高風險名冊,對弱勢族群資源整合,藉由里長及里幹事進行訪視,提供有效之資源連結,另將定期召開各區公所民政課及社會課業務聯繫會議,強化民政及社政橫向聯繫機制,加強里幹事、里鄰長對具有風險或對外聯繫網絡相對弱勢之民眾,主動提報區公所列案關懷,依需求轉介長期照顧資源;此外,行政院社政服務預算於102年度為18億2,601萬元,103年度預算則匡列32億7,254萬元,較102年度增加14億4,653萬元,成長79.2%。
監察院關心長者照護品質,經調查且持續追蹤改善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服務量占老年失能人口數之比率,從97年之2.3%,提高到103年6月底達30.3%,成長約13倍;另為使偏遠地區之長照服務可近性增加,衛生福利部推動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在地化長照服務體系發展,設置社區化長照服務據點,101年已完成建置13個據點,102年已增至50個據點,預計103年底前完成建置89個據點。再者,衛生福利部近年來舉辦「長期照護人力『學、考、訓、用』研討會」等課程,使得長期照護成為搶手學程,增加專業人力,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此外,101年底已完成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服務專線(02-2511-0062及02-2511-1415),提供個別化家庭照顧者服務。另行政院已核定「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年至105年」,該計畫目標包括:102年63個次區域均有社區服務、22縣市均有中期照護、103年89個資源不足區至少1個服務據點、104年63個次區域床位數每萬失能人口700床,透過長照服務資源布建,讓老、弱、身障及失能者在自家或社區就能得到妥適照顧,另讓同處境者建立彼此關懷、互通訊息的網絡,提升長照服務量能及長照服務涵蓋率。
監察院因應社會高齡化發展及長期照護需求,督促政府整合民間機構、團體及公部門之力量,提供妥善的老人安養及長期照護服務,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老人福祉,並期許發揮孟子思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理想,打造友善環境讓老人生活更有品質與尊嚴,以建構無年齡歧視、世代融合的社會,使老人得以安心頤養天年。
|
|
監察院與您一起打擊犯罪 保護愛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讓生活更加便利、日趨豐富,但它猶如雙面刃,一旦遭有心人利用成為犯罪的工具,查緝也就相形困難。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年來,我國竊盜案件居各類刑案之首,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威脅,如何與時俱進戰勝不斷翻新的竊盜手法,還給人民安心居住的環境,是政府刻不容緩的施政重點。
|
監察院聽見民眾對汽車失竊案件頻傳的怨懟,為守護人民財產權,發揮「啄木鳥精神」積極調查,調查發現我國近年來汽車失竊案件雖趨減,但失竊總數仍明顯偏高,又以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為最大宗,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然而破獲率卻無法滿足民眾的期待,僅在70%以下,代表近乎30%的車輛無法尋獲,著實令人擔心政府的治安防制出現漏洞、執法品質不良等問題。於是,監察院在102年2月7日對內政部及所屬警政署提出糾正,促使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努力加強防竊工作、確實執行掃蕩計畫,回應全民的期待。
「預防勝於治療」,在防竊工作方面,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通力合作,持續推動「汽車加設防竊辨識碼」工作,102年7月至12月辦理新領牌加設防竊辨識碼之汽車共計37萬8,407部。內政部警政署亦定期彙整竊盜案件統計,分析竊盜犯罪情狀,確實掌握竊盜犯罪趨勢,供各警察機關作為實務偵查之依據,期能防患於未然,達成「降低汽車失竊率」的目標。
為有效打擊犯罪,內政部警政署展開「全國同步查緝易銷贓場所行動」,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成立專案小組,鎖定轄內最易銷贓場所業者(中古買賣業者、汽機車修配業及資源回收場等),加強查緝收銷贓物不法行為,致力偵破竊車行為。此外,也加強評核各警察機關執行掃蕩汽機車竊盜犯罪工作成效,依「獎優懲劣」原則,對績優(劣)單位辦理獎懲並要求確實檢討防制不力原因,期透過各種策進作為「提升破獲率」,102年偵破汽機車竊盜集團182件、汽車解體工廠10件及汽機車收銷贓場所20件。
縱使政府已全力防制竊盜犯罪,我們仍無法得知盜賊的魔爪何時會冷不防地撲上來,但相信只要全民齊心協力共同抵擋宵小入侵,時時牢記「防竊小撇步」,幫愛車多穿幾層防護衣,一定可以讓宵小無可趁之機!
內政部警政署汽車防竊措施(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2. |
可在汽車內部(含引擎箱、行李箱)隱密處加裝電門控制暗鎖。 |
3. |
鑰匙應隨身攜帶。鑰匙圈上勿加掛姓名、地址條,避免在遺失後,指引竊賊光臨。 |
5. |
停車時,應將車停在光亮、人車來往較頻繁的收費停車場最為安全。 |
6. |
貴重物品或包裹、行李等,應放置於後行李箱或置於隱閉處(如座位下)。 |
7. |
路邊停車時,應時常變換停車位置,清除車身的灰塵。 |
8. |
考慮加裝防盜設備,如自動斷電系統、斷油系統、聲光警報器、排檔鎖、方向盤鎖、離合器鎖、四輪鎖死系統或外加輪圈絞鏈等等,若可能的話,最好多裝幾套。 |
9. |
汽車音響以能容易裝卸者為佳,離開時,應將音響置於將隱密處或攜回家中保管。 |
10. |
為防範竊賊利用拖吊方式竊車,可以利用四輪鎖死系統或外加輪圈絞鏈,使車在非正常狀況下無法移動。 |
11. |
車停妥後,務必檢視車窗是否已緊閉,車門是否均已上鎖。 |
|
|
|
食得安心 監察院持續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 ●監察調查處
近日爆發不肖廠商將各類劣質油包括餿水油、廢棄食物與殘渣中提煉出的油、萬年油(泛稱地溝油)充當食用油流入市面,影響民眾健康,此事件除重創我「美食王國」之聲譽,更嚴重打擊民眾對於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之信心。監察院除提醒民眾,於選購食用油時應注意色澤,一般而言,劣質油之顏色較深,較混濁或有懸浮物、沉澱物(初榨油除外),若發現食用油出現異狀,如較黏稠或有刺鼻等異味時,應停止食用;另對於關乎民生之重大食品安全議題,曾多次進行調查,以打擊不法、針砭時弊,期能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由以下調查案件可得而知。
|
就食用油攙偽假冒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2年12月5日公告訂定「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供各地方衛生局遵循,且該辦法第6條訂有主管機關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之機制,俾解決實務稽查作業時遭業者拒絕、規避及妨礙等情事。另行政院於102年10月決議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統合食品安全相關權責機關,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並促使請各縣市政府成立「縣市內聯稽小組」,目前已有21縣市成立。促請經濟部工業局修訂食品良好作業規範推行方案及實施規章相關規定,並已於103年2月14日以工化字第10300135380號函公布實施,其中追蹤查驗頻率已修訂為2次/年、2人天/廠,並導入第三方專業機構查驗驗證機構執行成效,避免引人「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且於調查塑化劑案提出調查報告後,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問題,建立全面性食品安全體系;102年大幅增加高考食品檢驗錄取名額,從原訂4名,增加錄取至28名,為過去5年總錄取人數,俾迅速擴充食品稽查、檢驗人力。行政院另於101年10月2日核定「重建食品藥物安全(清雲行動五五方案)計畫(102至105年度)」,投注21.62億元經費,以強化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102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流向勾稽查核計畫」,確實掌握毒化物流向,並勾稽相關管制工作。
再以調查貢丸殘留動物用藥案,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2年7月間完成發文廢止含氯黴素成分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計150張,並於102年8月1日前陸續完成回收封存事宜;另建置「畜牧場登記與管理資訊系統」,要求已辦理登記畜牧場與飼養場之個別資料必須動態申報,以辦理抽驗、稽查工作之用。此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聯合抽驗專案計畫,抽驗貢丸原料肉、成品及市售品,102年檢出殘留動物用藥違規比率1.7%(檢出含氯黴素成分違規比率0.8%),相較於101年違規比率26.7%(氯黴素部分16.7%)已大幅下降15倍之多,顯見源頭管控與加強稽查頗具成效。
又調查知名食品大廠摻用過期原料及工業級添加物案:
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1年推動「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建置電子登錄平臺,截至102年11月10日止,已登錄者計有製售業650家,產品22,504項。並修訂「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規劃於102至103年間,逐步公告指定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符合登錄制度,俾掌控食品業者動態;另截至102年10月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食品工廠查核比例達24%,高風險食品業者稽查比例為15%,其中稽查水產食品業95家,聘有食品技師者計12家;肉類加工食品業116家,聘有食品技師者計25家;乳品加工食品業50家,聘有食品技師者計27家;餐盒食品工廠151家,聘有食品技師者92家,並已由地方衛生局責成上開業者應依法聘用一定比率食品技師;該署並於102年11月19日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範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訊及管理措施。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2年11月22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建構化學品源頭登錄制度,做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
另就彰化某食品廠收購過期食品及飲料販賣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102年度各地方衛生局針對有效日期,共計查核289,818件,查獲不合格案件數為516件(不合格率0.178%),違規食品後續處辦情形共計回收改正241件、銷毀89件、移請所轄主管衛生局查處計98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另於102年度培訓814名食品安全志工,協助地方衛生單位訪查各項販售通路之食品標示11,389次、監控食品廣告10,702.1小時及食品衛生相關宣導2,776場。
監察院透過以上案件之調查,已促使主管機關對於食品安全進行諸多改善措施,然而食品安全首重預防,事前稽察通報、監測及加強檢驗十分重要。監察院仍將持續追蹤監督主管機關後續作為,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並呼籲行政機關,應強化食品產業秩序、建立食品安全體系,讓民眾食得安心。
|
|
為釐清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土地移轉予私人之適法性 監察院已聲請大法官解釋 以杜爭議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由於臺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以「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方式辦理聯合開發,涉嫌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又於欠缺法律依據下,再將徵收取得之土地透過聯合開發模式移轉為私有,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共交通用地」不得私有規定,遭致外界質疑公私權益分配失衡,並有嚴重損害政府權益等情。監察院乃於103 年7 月8 日經院會通過,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以釐清爭議。
|
本案主要在於整個開發案中,原公有土地比例高達99.24%,私有土地僅占0.76%,竟透過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導致高達69.25%公有土地轉為私有,既不符合公平正義,亦不合比例原則,亦有違政府徵收目的。本案所涉爭議,臺北市政府已決定就案內土地及建物貢獻成本委請第三公正單位鑑定中,但在相關違失及法律爭議仍迄未獲妥處及釐清前,內政部竟於102年7月10日函復新北市政府,本案聯合開發土地登記移轉私人並無問題,且於102年7月23日將上開聯合開發基地之51.12%土地移轉登記為私有。監察院認本案顯有違相關法律規定之見解迄未獲行政院認同,且該院並未依監察法第25條規定據以檢討改善,為恐將影響人民權益之保障與國家法制制度之建立與發展,監察院爰經院會通過,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統一解釋,以杜爭議。
|
|
遭檢警扣押之挖土機遺失 監察院為民伸張正義 ●監察業務處
民眾涉刑事案件遭檢警機關扣押挖土機,案經法院獲判決無罪,申請發還扣押物挖土機,機關卻說扣押物遺失?如此巨大的怪手,竟能憑空消失?
接獲上開陳情案,監察院即函請警政署查明,警察局回覆本案應由委託保管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負賠償責任,也就是扣押物保管責任似轉移至事件發生時之檢察官?
|
嗣獲知陳訴人對地檢署及警察局聲請國家賠償均遭法院駁回確定。然扣押物遺失之損害賠償義務人為何?並無統一見解。但本案怪手遺失確為不爭事實,且陳訴人亦未再上訴,致地檢署及警察局未再予國家賠償或補償。監察院為維護民眾之權益,再函司法院瞭解有無其他救濟途徑?最高法院專庭研議認陳訴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以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綜上,足見賠償義務機關認定有分歧。
當面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連債主是誰都莫宰羊?此時秉持為民「伸張正義」、「保障人權」為宗旨之監察院,難以坐視檢警機關對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相互推諉、見解分歧之現象繼續存在,於是請其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出面負責協調解決,以消弭爭議。
最後皇天不負苦心人,經由監察院請行政院出面協商,順利解決了本案,由地檢署、警察局各自分擔新臺幣50萬元補償陳訴人,怪手主人開心領到共100萬元的國庫(市庫)支票。另也促成「研商建立院檢收受扣押物移交標準流程」會議的召開,建立收受扣押物移交標準作業流程,維護民眾權益並免除後續發生類同之管理缺失。
|
|
103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監察院為利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法令及輔導使用「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網路申報系統」,定於103年9月23日起至11月7日止,於各縣市舉辦第二階段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
|
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自103年4月25日起得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爰第一階段宣導,已於5月22日起至6月24日止,由監察院派員分赴各縣市舉辦,共計20場宣導說明會,出席人數計952人。
另按本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等擬參選人,自103年8月21日起得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第二階段宣導對象,係囊括所有103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種類及擬參選人。
本次宣導地點除於各縣市舉辦一個場次之說明會外,尚考量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等行政區因幅員遼闊,將舉辦兩個場次之說明會,總計24場,期能便利擬參選人就近出席,廣增宣導成效。
本次宣導,除對已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寄發中華郵政ePost郵遞信件外,已完成登記參選但尚未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亦可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最新動態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
|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3年9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08件;其中,由值日委員接見者,共計12件。
|
|
|
監察院103年9月最新消息 |
|
|
|
|
陽光法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遊說法觀念植根
監察院為落實執行陽光四法,期使中央機關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更加瞭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遊說法規範義涵,分別於103年8月28日、29日、9月4日、5日,共計4梯次,邀請行政院暨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之政務人員,及該等機關承辦人事、政風與採購人員到院進行宣導,提供正確法律見解與執行經驗之分享,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
宣導過程中講授人員透過實際案例,具體說明受規範之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假借職權圖利、違反交易禁止等規定之事由,以有系統的方式介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架構,並深入淺出地說明遊說法立法要旨。由於與會者皆為機關重要主管人員,現場針對自身業務常見問題提出詢問,例如:有關人事甄審會議之迴避事宜、關係人之認定範圍、自行迴避報備記載事項等,監察院亦即時逐一釋疑,透過密切意見交換,擴大陽光法令宣導的深度與廣度,並將立法意旨與精神植根於公職人員的日常生活中。陽光法令宣導日後將配合實務上的執行,加強辦理。
|
|
|
監察院愛心會舉辦捐血活動
監察院愛心會於103年9月18日下午特請捐血中心派捐血車到院,讓監察院同仁共同參與捐血活動。同仁們相繼挽袖捐熱血,共捐出52袋250c.c.救人的鮮血,幫助更多有需要的朋友。該中心對監察院能定期舉辦捐血活動,同仁踴躍捐血,表示誠屬難能可貴,非常肯定。
想熱情參與捐血的朋友們,歡迎一起加入捐血行列,相關資訊請查看各地捐血中心。
|
|
|
監察院配合全國古蹟日活動 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
監察院現有建築物於民國87年公告為國定古蹟,為使民眾親身體驗監察院古蹟建築之美,監察院每年皆配合全國古蹟日活動,在每年9月第3週星期六、日2天,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監察院103年度也配合是項活動,於9月20日、21日2天,開放民眾參觀院區國定古蹟。
|
監察院古蹟建築,係民國2年開始建造,民國4年完工,乃日治時期北臺灣最高行政機關「台北州廳」辦公廳,由當時臺灣總督府官方建築師森山松之助負責設計,為仿後文藝復興時期風格的建築。大廳挑高18公尺,其中圓頂天花是仿造羅馬萬神殿的格框形式,中心以彩繪玻璃裝飾,四周還有作工精細的「愛奧尼克雙柱」,柱頭以公羊角作裝飾,氣勢雄偉。民國47年正式成為監察院辦公場址,極具藝術及人文價值。
全國古蹟日活動期間,監察院除開放外界參觀,並有古蹟專業導覽,民眾參觀情形相當踴躍,部分民眾也大方分享參觀感想,摘述如下:
臺北市敦化國小陳O宜:我覺得監察院的「貓道」很神秘,因為藏在天花板上,也覺得監察院可以守護正義。 Ellie Huang:很開心能參加監察院古蹟導覽,志工及工作人員、駐警都非常熱情,很可惜沒早點認識這棟很美的古蹟建築物。
|
|
|
監察委員江綺雯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 與瓜地馬拉人權機關簽訂合作意向書
監察委員江綺雯103年10月1日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ederación Iberoamericana del Ombudsman, FIO)第19屆年會,與出席開幕致詞的主辦國墨西哥總統培尼亞(Enrique Peña Nieto)相談甚歡,並與瓜地馬拉人權保護檢察官署簽訂合作意向書,監察院國際交流再添新頁。
|
本次FIO年會於墨西哥市召開,代表監察院出席的國際事務小組召集人江綺雯委員備受主辦單位禮遇,開幕式時和與會20國中南美洲護民官併坐首排。由於江委員通曉西語,與在場貴賓互動熱絡。墨國總統培尼亞(Enrique Peña Nieto)親臨大會致詞,離席前親切向江委員致意,期待雙方共同致力人權保障及社會公義。
江委員在會中,也與瓜地馬拉人權保護檢察官署副署長伊達‧莫拉雷絲.杜希尤女士(Dra. Hilda Morales Trujillo)簽訂「中瓜雙邊監察機構暨技術合作協定意向書」,並計劃明年正式簽署合作協定,達成監察院國際交流新突破。
江委員表示,接任國際事務小組召集人後,立即深入瞭解國際情勢,認為我國監察制度在世界上相當獨特,值得與各國擴大交流,分享經驗,因此決定出席此次會議時,把握機會與我國友邦瓜地馬拉簽訂合作意向書。江委員特別感謝我國駐瓜國大使孫大成及駐墨西哥代表廖世傑的協助,順利完成本次簽約。
監察院自1999年起,均受邀參與FIO年會,與中南美洲各國會員互動良好,並且已與阿根廷、巴拿馬、巴拉圭及尼加拉瓜等4國人權保護檢察官署簽署雙邊合作協定。
除簽訂意向書外,江委員也於此次FIO大會中,以西班牙文專題報告「監察院歷史沿革及案例分享」,是監察院自1999年參加FIO年會以來,首次受邀在會中發表演說。
|
|
|
|
監察院婚紗攝影-呂O憲和葉O茹的婚紗紀實
監察院具有完整的巴洛克式建築特色,被視為受後文藝復興時期影響的建築代表作,這座美麗的古蹟,一直以來總是吸引無數外界民眾到訪參觀,也是許多婚紗攝影選擇的景點之一。103年9月19日呂O憲和葉O茹這對佳偶,因喜歡監察院的建築,特前來監察院拍攝婚紗照,兩位新人大方分享甜蜜的婚紗側拍照片(如左圖),讓我們一起祝福佳偶幸福美滿、永浴愛河!
|
|
※ |
監察院院區開放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觀,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另開放拍攝婚紗照,為每星期五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及星期六、日上午9時至12時。請於預定參觀或攝影日1週前,提出申請。【立即線上申請】 |
|
|
高中、大專及社會人士組佳作:劉展君 |
國小、國中組佳作:黃彩容 |
高中、大專及社會人士組佳作:鄧瑋婷 |
國小、國中組佳作:葉東鑫 |
高中、大專及社會人士組佳作:戴欣儀 |
國小、國中組佳作:陳乃巖 |
高中、大專及社會人士組佳作:莊雯 |
國小、國中組佳作:廖振翔 |
|
更多...
|
|
|
|
The Control Yuan utilizes investigation to grasp the facts and the evidence in violations of the law or misconduct by public servant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監察院藉由調查可以瞭解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
「監察院守護臺灣‧守護人權」專欄撰稿人
經監察院調查之陳訴案件,不乏有為陳訴人洗冤白謗、回復權益或能彰顯監察職權等之個案,為加強宣導監察院職權行使概況以及落實政府資訊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將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以報導文學方式撰寫「監察院守護臺灣‧守護人權」專欄,徵求報導文學撰稿人,期能透過作家生動之筆,彰顯監察職權行使績效,並吸引更多讀者。
徵求資格不限個人或廠商,撰稿人需具有撰寫報導文學著作之經驗,具有採訪、法制背景或出版過報導文學著作者尤佳,敬請提供作品參考。意者請將個人履歷及撰寫案例構想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監察院聯絡人,審核後擇期面洽。
聯絡人:監察院綜合規劃室包靜怡小姐或陳顗小姐; TEL:(02)2341-3183轉532或135; E-mail:[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