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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 擬收受政治獻金應先向監察院申設政治獻金專戶

  • 日期:103-09-05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台灣選舉史上最大規模的選舉,截至8月31日止,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之政治獻金專戶共計962戶。其中直轄市長選舉計21戶、直轄市議員選舉計498戶、縣(市)長選舉計50戶、縣(市)議員選舉計258戶,鄉(鎮、市)長選舉計66戶、鄉(鎮、市)民代表選舉計30戶及村(里)長選舉計39戶。上開經監察院許可專戶之擬參選人,已可依規定收受及支用政治獻金。
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自103年4月25日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擬參選人,則自103年8月21日起,均得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
為使擬參選人瞭解法令規範及熟悉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提昇行政效率,監察院自103年5月22日起至同年6月24日,辦理第一階段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共20場次,出席人數踴躍,經統計實際出席人數為952人;9月中旬至10月底,派員分赴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第二階段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預計辦理20至30場次。
監察院彙整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經監察院裁處資料顯示,自93年3月31日公布實施,至103年8月31日止,裁罰確定案件計801件,裁罰金額新臺幣(下同)143,819,371元,分析其中違法類型多以捐贈者係屬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超額捐贈(違反第18條第1、2項第1至3款)計381件,裁罰金額2,596萬餘元;累虧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違反第7條第1項第3款)計218件,裁罰金額3,658萬元,以上兩類即佔總裁罰比率75%;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違反第7條第1項第2款)、或為外資、陸資、港澳資公司(違反第7條第1項第7至9款)等,裁罰金額7,126萬餘元;逾期申報部分,裁罰金額1,000萬元。總計裁罰金額1億4,381萬餘元。
監察院除依法公告政治獻金法會計報告書收支結算表於網路並刊登公報外,部分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不斷要求監察院應將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所有明細資料,刊登公報並於網路公開,甚至於有社會人士發動到院查閱後,將影印資料攜出後提供轉製逕行於網路公開。惟根據內政部函釋,認為本法規範目的在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接受大眾監督,雖未課予查閱人保密義務,亦未對查閱人未盡保密義務定有相關處罰規定,惟查閱人如自行將查閱之資料公開,倘因此造成捐贈人權益受損,須由查閱人自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