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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監察 納稅人權益 終獲保障

  • 日期:103-09-05

A先生的父親在19年前往生,所遺留財產經國稅局計算後,依法需繳納400萬餘元的遺產稅,因A先生當時可繼承父親所遺留一塊農業用土地(尚存有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A先生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實物抵繳,即以該農業土地抵繳應繳納之遺產稅額。該地當時的公告現值已逾1,100萬元,遠遠超過A先生應繳納的遺產稅額,以致產生「超額抵繳」約700萬餘元的情形。A先生雖然想早點拿回該超額抵繳部分的700萬餘元,卻又受限於當時的土地法等相關規定,政府無法辦理該農業土地分割及處分變價事宜,致使他遲遲無法獲得退還該超額抵繳部分的價款,而感到氣憤難平。
A先生的委屈在經歷十餘年後,抱著希望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發現稅捐及國有財產主管機關似有未盡職責之處,隨即函請財政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對本案案情進行瞭解。經該部查明後發現,當時的土地法等相關規定皆已刪除或停止適用,所以目前該超額抵繳之農業土地已經可申請辦理土地共有或分割。經國稅局專程派員向A先生說明後,他決定申請分割該農業土地,並將超額抵繳部分的土地拿回。同時,財政部亦發現該區有9案類似情形,並積極清查全國類似案例,監察院亦請國稅局本於為民服務的原則,主動協助其他有類似情形的民眾,以維護人民權益。
A先生多年的委屈終於獲得圓滿解決,監察院再次不負納稅人對監察院作為人民權益守護者之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