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對於地方機關,則按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組辦理。巡察之任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