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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

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對於地方機關,則按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組辦理。巡察之任務如下:

  1. 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2. 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3. 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4. 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5. 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6. 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