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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導覽

一、會議之召開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2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本院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現分設有七個常設委員會,每月至少(通常)定期舉行1次會議。至倘所議案件涉及兩個以上委員會有關之案件,經有關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得召開聯席會議處理之,惟各聯席會議非屬按月固定舉行之會議,視該次所議案件性質而定。

二、議案類型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二、委員提議事項。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四、院長交議事項。

本院七常設委員會個別會議暨相關聯席會議所編議事日程,於討論事項中,除依上開組織法規定之事項外,常見議案類型包括:

  1. 審計部函送本院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年度工作計畫、中央巡察計畫。
  2. 糾正案、調查報告。
  3. 委員(協查人員)針對已審查通過之糾正案或調查案,所衍生之後續陳情書狀及機關復函提出之核簽(簽註)意見。

上開第3點所指核簽(簽註)意見,為調查委員(協查人員)針對糾正案或調查案所提後續追蹤列管之具體處理建議,目的係在持續督促被監察機關改善缺失。鑑於議案資料於會前三日即提供各監察委員審閱,如參加會議之委員無特別意見,該核簽(簽註)意見之議案即予通過,縮短審查時間,會議進行相對迅速,提升議事效率。

三、會議紀錄之時間連續性

每個常設委員會在每個月舉行的委員會暨其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雖然是在同一時段接續召開,但因會議場次不同,會議紀錄必須個別製作,因而,同一時段內的會議,會有數個會議紀錄,時間上具有連續性,長短不一。以114年8月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暨其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為例,共製作5個會議紀錄,如果僅閱覽其中一個會議紀錄,對於會議時間長度及審議密度,可能會產生偏解。